符合条件并申请休眠的企业,须向登记机关的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企业休眠申请表、申请休眠企业信用承诺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等材料,由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同意休眠的决定。作出企业休眠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企业休眠情况通过本机关或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定期批量函告税务、人社等部门,同时做好材料编号、存档备查工作。
企业休眠期到期恢复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再履行申请解除休眠手续。企业拟提前结束休眠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的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解除休眠,并提交相应材料。
申请休眠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被列入后已经移出;经营范围不涉及许可经营事项,不涉及金融类、培训类或其他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风险的行业;未发放预付卡或预收资金;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不存在生效判决尚未执行完毕的;非上市、挂牌公司;同一法定代表人、股东名下申请休眠企业一般不超过3家;没有市场监管部门认为不适宜休眠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