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企业税务筹划系统设计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07 09:12:53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选择投资地区与行业

开展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投资于不同的地区二和不同的行业以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区域税收优惠只保留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其它区域优惠政策已取消。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等方面。因此,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收入总额减计10%。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方面进行了界定。

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农林牧渔业给予免税;对国家重点扶持基础设施投资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

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安置特定人员(如下岗、待业、专业人员等)就业支付的工资也给予一定的加计扣除。企业只要录用下岗员工、残疾人士等都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筹划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薪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在不影响企业效率的基础上尽可能录用可以享受优惠的特定人员。

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

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筹划。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

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

第一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独纳税。第二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到总公司纳税,以弥补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亏损;即使下属公司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第三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纳税可以用其他分公司或总公司利润弥补亏损。第四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分支机构扭亏的能力,若短期内可以扭亏宜采用子公司形式,否则宜采用分公司形式,这与企业经营策划有紧密关联。不过总体来说,如果下属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则宜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的低税率。

如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他居民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但子公司在所在国比分公司享受更多的税务优惠,一般可以享有东道国给予其居民公司同等的税务优惠待遇。如果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积累利润还可以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所发生的利润与总公司合并纳税。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境内外机构的盈亏相互弥补,因此,在经营期间若发生分公司经营亏损,分公司的亏损也无法冲减总公司利润。

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务筹划

折旧是为了弥补固定资产的损耗而转移到成本或期间费用中计提的那一部分价值,折旧的计提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折旧具有抵税作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所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也不相同。因此,企业可以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收筹划。

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把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前提下,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另外,当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时,延长折旧期限把后期利润尽量安排在优惠期内,也可进行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负。最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各期的成本也存在差异,影响各期营业成本和利润。这一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利用存货计价方法开展税务筹划

存货是确定构成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重要内容,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法允许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但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

选择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会导致不同的销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产生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各期所得税额。企业应根据自身所处的不同纳税期以及盈亏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使得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的发挥。如,先进先出法适用于市场价格普遍处于下降趋势,可使期末存货价值较低,增加当期销货成本,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延缓纳税时间。在企业普遍感到流动资金紧张时,延缓纳税无疑是从国家获取一笔无息贷款,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在通货膨胀情况下,先进先出法会虚增利润,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宜采用。

利用收入确认时间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

企业在销售方式上的选择不同对企业资金的流入和企业收益的实现有着不同的影响,不同的销售方式在税法上确认收入的时间也是不同的。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合理归属所得年度,可在经营活动中获得延缓纳税的税收效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销售方式及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直接收款销售方式,以收到货款或者取得索款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的确认时间。二是托收承付或者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以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的当天为确认收入时间。三是赊销或者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企业收入的确认日期。四是预付货款销售或者分期预收货款销售方式,以是否交付货物为确认收入的时间。五是长期劳务或工程合同,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可以看出,销售收入确认在于“是否交货”这个时点上,交货取得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证的,销售成立确认收入;否则收入未实现。因此,销售收入的筹划关键是对交货时点的把握和调整,每种销售结算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标准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即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

利用费用扣除标准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

费用列支是应纳税所得额的递减因素。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应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

企业所得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划分为三类:一是允许据实全额扣除的项目,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等。二是有比例限制部分扣除的项目,包括公益性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工会经费等三项基金等,企业要控制这些支出的规模和比例,使其保持在可扣除范围之内,否则,将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三是允许加计扣除的项目,包括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企业可以考虑适当增加该类支出的金额,以充分发挥其抵税的作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允许据实全部扣除的费用可以全部得到补偿,可使企业合理减少利润,企业应将这些费用列足用够。对于税法有比例限额的费用应尽量不要超过限额,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超额的部分,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要并入利润纳税。因此,要注意各项费用的节税点的控制。

上市公司税务筹划

法律主观:企业的存在就是要盈利,而税收作为企业成本,是与企业利益密切相关的,合理、有效地控制企业成本,取得利润最大化,是每个企业的经营目标。要达到这个目标,只有进行税务筹划。 由于税务筹划目前在中国还算是新生事物,尚处于摸索、学习和推行的初级阶段。因此企业对于如何通过税收筹划,进而合理、合法、有效地减少企业的税务负担,提高资本回收率,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生机,还不是特别明确。甚至现在绝大多数的企业还没有自己单独的税务部门,只有一些具有实力的跨国企业设有自己单独的税务部门和税务经理。 随着国家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控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税务筹划工作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越来越大,也日益成为纳税人理财或经营整体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对税务筹划的误解 对企业而言,经营的主要目标是保证企业有足够的竞争力和追求利润最大化。从企业内部看,企业如果想要增加利润,使资产增值,固然可以通过调整商品价格、增加销售数量、提高产品质量等途径增加收入,但价格的上涨又可能导致企业失去市场的风险,从而迫使了企业在尽量降低成本、减少消耗、减轻税负上下功夫。 但往往在这个时候,企业采取了偷逃税或者避税的做法,并认为这就是税务筹划,把合理的纳税筹划理解为逃税和避税。但这种方式,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其结果不但不能免除纳税义务、减轻税收负担,相反会增加企业的纳税支出,影响企业的形象和信誉,削弱市场竞争力。 其次,纳税筹划必须在事先进行规划、设计和安排。纳税筹划可以贯穿整个生产经营活动的始终,但决不是在事后进行筹划。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滞后于应税行为,如果交易行为发生之后才缴纳 增值税 或 消费税 ,收益实现或分配后才缴纳所得税等等,这时有的企业不是在发生应税行为或纳税义务之前聘请注册税务师进行筹划,而是等到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或已被税务机关查出问题时,才想起向注册税务师咨询进行纳税筹划,再想方设法寻找少缴税的途径。那么这样的做法无异于亡羊补牢,不能认为是纳税筹划。 另外,一个好的筹划方案,并不一定是纳税最少就好。纳税筹划的目标是选择低税负和递延纳税,是获得税收利益,然而纳税筹划不能只局限于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应着重考虑整体税负的轻重,因为纳税人的经营目标是获得最大的税后利润,这就要求它的整体税负最低。在考虑整体税负的同时还要着眼于生产经营业务的扩展,即使多缴纳税了,但从长远看资本的回收率能增长,对投资者、纳税人有利,这样的纳税筹划方案还是可取的。 根据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制定税务筹划 税收筹划一定是根据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制定的。应该从经营角度,看这个经营方式是否适合 公司 本身的发展,再从税的角度看这样的模式是否支持公司的商业模式,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税务筹划。这样就不是单纯为筹划而筹划。因此从税的角度来说,我们不单纯是看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公司,而是从整个集团去看,有些策略也许从公司的角度来说是不划算的,但是从集团的角度来讲是有益处的。 以前企业都比较注重纳税申报,看重筹划。但是现在是要在做交易和决定之前做筹划,因为当决定下了,合同签了,再去做筹划的时候,很多事实已经不能更改了,可能会造成公司多付税等情况的发生。所以现在越来越多的CFO也意识到,在做税务筹划和框架之前,应该让税务部门也参与进来,和他们及时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以避免企业不必要的税收浪费。 而且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也开始陆陆续续招聘税务经理,专门去了解税务方面的政策知识,站在宏观的角度为企业管控税务的风险,从整体大局出发,真正做到通过税务筹划为集团的长远发展谋取最大化的利益。 不同类型的企业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在税收方面有着不同的特点,投资者对企业不同组织形式的选择,其投资收益也将产生差别,进而影响企业的整体税收和获利能力。因此,在企业设立之时,很有必要在组织形式的选择上进行一番积极筹划。 我国对公司企业和 合伙企业 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国家对公司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上课征公司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还需要缴纳一次 个人所得税 。而合伙企业则不然,营业利润不交公司税,只课征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 在不考虑其主要因素的情况下,单就合伙企业和 股份有限公司 而言,合伙企业要优于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合伙企业只征一次个人所得税,而股份有限公司还要再征一次 企业所得税 ;如果综合考虑企业的税基、税率、优惠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存在,股份有限公司也有有利的一面,因为,国家的 税收优惠 政策一般都是只为股份有限公司所适用。 其次,在测算两种性质企业的税后整体利益时,不能只看名义税率,还要看整体税率,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整体化”措施一般情况下要优于合伙制企业,“整体化”就意味着重叠课征的消除,税收便会消除一部分。 第三,如合伙人中既有本国居民,又有外国居民,就出现了合伙企业的跨 国税 收现象,由于国藉的不同,税收将出现差异。一般情况下,规模较大企业应选择股份有限公司,规模不大的企业,采用合伙企业比较合适。 此时,当一个企业要进行跨地区经营时,常见的做法就是在其它地区设立下属机构,即开办子公司或分公司,从法律上讲,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而分公司则不属于独立法人,它们之间的不同在于:一是设立手续不同,在外地创办独立核算子公司,需要办理许多手续,设立程序复杂,开办费用也较大,而设立分公司的程序比较简单,费用开支比较少。 另外,核算和纳税形式不同。子公司是独立核算并独立申报纳税,当 地税 务机关比较喜欢,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由总公司进行核算盈亏和统一纳税,如有盈亏,分公司和总公司可以相互抵扣后才交纳所得税。 当然税收优惠也不同。子公司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享受免税期限、优惠政策等在内的各种优惠政策;而分公司作为非独立法人,则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如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税率”等优惠政策,则只能适用于独立法人企业。 如何与税务机关协调沟通 在税收筹划中,税务人员与公司其他部门以及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筹划是否顺利进行。 税务人员应该多和公司其他部门的人进行沟通,尤其是财务方面的人员,多做拓展,不能等到最后出现问题再去解决,因为在绝大数情况下,已经发生的事实是没有办法改变的,能够做的就是把影响降低。但是如果能早一点和税务部门的人沟通,早点发现问题,尽早解决,就可以完完全全避免风险了。 比如说一个公司想要购买一个企业,但是应该以何种方式购买,购买后以何种方式和模式经营,都是公司在购买前需要考虑的。这就需要财务人员尽早和公司内部的税务部门沟通,把收购前的所有事项安排好,比如收购这个企业有没有风险,如何解决等等。 而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则要注意,并不是任何事情都是需要跟税务机关讲清楚的。因为企业和税务机关对税法的理解是不一致的,所以企业能够做的就是,尽量早一些与税务机关沟通,并且把企业对税法的理解以及做法告诉税务机关,而且也不会因为和税务机关一点点的争执而去做很过分的税务筹划。 一方面,如果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企业触犯了,就应该规规矩矩的补税。但如果是企业和税局对税法理解有争议的,那么企业应该准备好足够的资料支持,去跟税局解释自己当初为什么要做那样的决定。把背后的动机告诉税法机关。这样的做法是税务机关比较喜欢的。因为现在不同于以前,税务局的官员都很尽职尽责,越来越注重税务的风险管理,他们现在更需要企业提供技术上和数据上的支持,供他们去做决定。 对于在不同地区有子公司的企业来说,他们的税务总监应该注意这样一种情况。也许在和一个地方的税局沟通的时候,会得到一个很好的处理结果。但若用同一种方式去和另外一 个税 局沟通,就可能出现两种后果,一种是这个税局同意以前税局的看法,但是另外一个后果就是,新的税局会和之前的税局沟通,然后把之前同意的推翻掉。所以,税务经理应该衡量一下怎么操作。

应该如何科学设计纳税筹划的流程

纳税筹划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纳税筹划理论和实务不断在发

展,纳税筹划已经成为会计学专业研究生的必修课。许多税务师事务所、税

务研究机构、咨询公司等机构也纷纷开展纳税筹划业务,为纳税人提供纳税

但我国对纳税筹划的研究还不成熟,纳税筹划的实践也处在不

断探索之中,还有许多理论与实务问题有待于更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并不

断总结和推进。

有鉴于此,下面笔者对纳税筹划及其内涵进行剖析:所谓纳税筹划,是

指纳税人或其代理机构在既定的税制框架内,合理规划纳税人的战略、经

投资活动,巧妙安排相关理财、涉税事项,以实现纳税人价值最大化和涉

税风险最小化的财税管理活动。

从市场经济的国际经验来看,纳税筹划早已有之。为了科学理解和运

用纳税筹划,有必要对纳税筹划作进一步的诠释:

1.严格意义上的纳税筹划,是指既符合税收立法规定,又符合税收立法

意图的纳税筹划。许多“钻空子”、“打擦边球”之类的筹划技法其实不是真

正的筹划,那是偷税、避税乃至逃税的非法行径。

2.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纳

税人依法纳税,准确履行纳税义务,进行既不少交税又不多交税的筹划;第

二,对企业的战略、经营、投资活动进行合理安排,通过相关的事前筹划做到

税负最小化;第三,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税务机关进行维权的筹

划,甚至通过法律保护自身利益。

3.纳税人通过纳税筹划可以防范和减低涉税风险,这可以从以下三个

方面操作:第一,吃透和领悟税收政策,正确运用税收政策;第二,提高纳税

自查的能力,在汇算清缴之前进行全面的检查、过滤,消除隐患;第三,掌握

提高纳税方案的设计能力;第四,从战略角度审视企业的财税业

务,做到战略、经营、财务和税务的协调。

4.纳税筹划不是万能的,但纳税筹划是有空间的。纳税筹划不是“点

金术”,也不能包治百病,不能碰到棘手的税收问题都想去筹划,纳税筹划

哪有如此神奇。但中国税制博大精深,财务会计政策多变,企业管理灵活权

变,纳税筹划的确有着广阔的运作空间,有时纳税筹划还有着“四两拨千

斤”奇妙功效。

5.征税与纳税是永久的、高智力的博弈,税收征管者的本意是在发现避

税或者节税的路径之后使之越变越窄;而纳税人试图在这条路径最终被堵

死之前跨越过去。当然,这个博弈过程可以成为一种良性的互动,促进税制

不断完善和发展。

6.对于违法的避税行为必须进行遏制和打击。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如果

不有效遏制,就像生态平衡遭到破坏一样,会对经济产生诸多负面影响。在

市场经济环境下,我们需要一个公平的环境、透明的游戏规则和博弈合约。

笔者建议中国法律对纳税筹划立法,清晰界定纳税筹划的游戏规则。

纳税筹划三大思想

笔者针对纳税筹划的理论与实务,提出指导纳税筹划的三大思想,即流

契约思想和转化思想。

1.流程思想

所有的经济业务都有流程,所谓流程就是经济业务发生发展的路线

流程是可以转变的,主客观因素都可能改变流程。税收是和流

程紧密相联的,税收产生于业务流程,不同的业务和流程决定着税收的性质

因此,在纳税筹划方案设计时,还要充分利用业务流程再造的优势

这是一种创造型的纳税设计思想。

下面举一案例说明流程思想。北方一家自动化设备生产企业,自己研

发了一套软件配置在设备上,产品的售价比同类产品高出30%。所以,企

业也遇到了难题,那就是产品售价高,购进的材料并不多,但增值税负担非

企业老总和财务人员反复商量,也没想出好的办法。怎样去思考这

个问题,难道真的没有办法解决吗?

如果以流程思想为指导,从业务流程分析,我们发现设备售价高的原因

主要来自这套软件资助研发的软件。软件属于高附加值产品,设备的增

率因此而上升,而增值税负担主要源自设备的增值率。如果对生产企业进

行拆分,专门成立软件公司,在向买方出售设备主体的同时,再出售该套软

件,然后由卖方购买后再将软件配套在设备上。虽然只对业务流程进行了

细微调整,但税收状况却发生了显著变化:在设备主体和软件交易过程中

买方外购的软件就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而软件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实际仅负担3%的增值税(财税[2000]25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

征即退政策)。所以,一旦找到了业务流程的原因,纳税筹划方案设计就不

成其为问题了。

2.契约思想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纳德·科斯(Coase)教授认为,公司的实质是一

系列契约的联结。契约是与市场紧密联结的,市场经济其实就是契约经济。

我们从契约角度考察税收契约关系,至少包括以下两个层面:一是公司与税

务当局之间,存在着一种法定的契约关系,是依靠双方对税法的遵从来维护

其实税法本身就是一种契约,属于公共契约。二是公司与各利益相关

者(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顾客、雇员等)之间,存在着微妙的博弈竞争

与合作关系,他们之间的博弈合作是靠契约合同来维护的,这种契约合同其

实是一种纯粹的市场契约。对于纳税人来说,利用契约思想,可以在更大范

更主动地实现统筹规划,并按签订的契约统一安排纳税事宜。

下面举一案例说明契约思想。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局颁布的《关

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

定,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一个

纳税年度未归还的,且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

的红利分配,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一家公司的董事长准备向公司借款

200万元购买别墅,并于2005年9月办理了手续,到2006年还未归还借款。

由于公司的财务人员没看懂文件规定,也未做任何处理。但税务机关一旦

查实,可能面临的结果是征收40万元的税款,还要加征滞纳金。该涉税事

项能否筹划呢?其实,如果利用契约思想进行筹划方案设计,完全可以改变

这里提供两个契约模式的方案思路:一是对于2005年9月的借款

让董事长在2005年底筹备周转资金还上,然后进入2006年度后再签订借

款合同借出该笔款项。这种处理模式,要求每年办理借款协议,以契约形式

二是在借款时就转变契约方,让董事长夫人以她的名义去办理借款

从而可以摆脱上述政策的约束,即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借款也不用缴纳任

3.转化思想

纳税筹划的本质是在税制约束下寻找税收空间,即讲求规则约束之下

转化与对策。古人云: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在纳税筹划方案设

计过程中,要引入转化思想。转化思想体现着一种创新思维模式,蕴涵着一

种大智慧,是冲破税收制度和环境约束的最佳选择。

转化思想在纳税筹划方案设计时,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技术手段:其

一,业务形式的转化,即从一种业务形式转化为另一种业务形式,随着业务

形式的转化,所涉及到的业务收入和税种也会发生转化,税负自然不同;其

二,业务口袋的转化,即从一个会计主体的业务转化为另一个会计主体的业

务,最常见的就是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税率差异通过转让定价实现收入、费

用(成本)等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化,以达到在不同纳税主体之间转移、调

节或规避税负的目的;其三,业务期间的转化,即把一个会计期间的业务转

化为另一个会计期间的业务,实现业务收入、费用(成本)及税金的跨期转

移,以实现筹划节税。

下面举一案例说明转化思想。兴华公司用于出租的库房有三栋,其房

产原值为6000万元,年租金收入为1000万元,承租方主要用于商品和原材

兴华公司以房产租赁形式计算缴纳5.5%的营业税、城建税及

教育费附加,缴纳12%的房产税(因所得税与成本、费用有关,这里暂不考

虑),总算起来,兴华公司的税负率(所得税除外)为:5.5%十12%=17.

5%,要缴纳175万元的税金,税负相当高。对此纳税事项有没有办法筹划

呢?

如果引入转化思想,要想降低税负,可以把租赁业务转化为仓储业务。

这里要注意区分租赁与仓储的涵义。所谓租赁是指租赁双方在约定的时间

内,出租方将房屋的使用权让渡给承租方并收取租金的一种经营行为;仓储

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库房所有人利用仓库代为客户贮存、保管货物并收取

仓储费的一种经营行为。不同的经营行为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对于租赁

仓储业均应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均为5%,没有任何差别。但应当注

意到,房产用于租赁和仓储的,房产税的计税方法有所不同:房产用于租赁

的,其房产税依照租金收入的12%计算缴纳。仓储属于房产自用,其房产

税依照房产余值的1.2%计算缴纳。如果兴华公司与客户进行友好协商

继续利用库房为客户存放商品,但将租赁合同改为仓储保管合同,增加服务

内容,配备保管人员,为客户提供24小时服务。假设提供仓储服务的收入

为1000万元,与租赁收入相同。则兴华公司改变经营模式后的税负计算如

下:

应纳营业税为:1000×5%=50(万元)

应纳房产税:6000×(1—30%)×1.2%=50.4(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0×(7%+3%)=5(万元)

合计应纳税额=50+50.4+5=105.4(万元)

比较可知,采用仓储比租赁形式每年节税额为:175—105.4=99.6(万

转化思想孕育着业务模式的转变,不同的业务模式适用不同的税收政

策,具有迥然不同的税收特征,自然形成不同的税收负担和风险责任,这其

中就显示着节税的巨大空间。

关于本书

本书站在纳税人的角度,以设计和拟定纳税筹划方案为研究对象,从纳

税筹划方案的设计理论、设计技巧、设计案例等三个方面系统探讨如何进

纳税筹划方案设计。本书是对纳税筹划思想及实践的总结,既注重理论探

索,又重视实践创新。在许多方面都体现了笔者长期以来对纳税筹划的一

种思考和探索。

笔者曾经出版《税收筹划方法与案例》、《税收筹划——策略技巧与运

《纳税筹划及案例分析》、《新会计准则与纳税筹划》等一系列著作。本

书是对纳税筹划理论与实践的进一步深化,更重视从实践操作层面上解析

纳税筹划,并从多个角度设计纳税筹划方案。但笔者在此也对读者阅读本

书提出要求,依据笔者的经验和理解,纳税筹划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综合性

<节选内容>=很强的纳税运作技巧,本书中的许多方案都是一定社会实践环境的产物,读

者不可生搬硬套,因为纳税筹划有很强的环境依赖性,当外部环境因素、财

税政策发生变化时,都有可能使本来科学的纳税筹划方案失效。也就是说

纳税筹划有着一定的操作风险,请读者务必持谨慎态度,最好借助税务中介

及专家的力量来设计纳税筹划方案。

在本书出版之际,感谢社会各界朋友多年来对我的支持和厚爱。我出

版的纳税筹划系列著作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许多单位来信来函,和我

探讨一些税收方面的深层问题。国内_些大学还选用我的著作作为教科

书;许多单位老总和高层管理者热衷于研读我的著作;还有许多研究机构

事务所的专业人士也对我所谈的纳税筹划问题感兴趣。在此,对多年来关

支持和帮助我的人表达我最诚挚的谢意。本书也借鉴和参考了国内外

出版的有关纳税筹划的重要文献,这些研究成果给了我极大的启发和帮助

在此也向这些著述的原作者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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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其目标是企业价值大化。而对上面已经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后,便可以确定税收筹划的各个具体目标,并以此为基准来设计税收筹划方案。税收筹划具体目标主要有:实现税负小化;实现税后利润大化;获取资金时间价值大化;实现纳税

如何定制税务筹划方案?

1.筹划需要建立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之下,这样才能够有效规避税收筹划工作开展的风险。现如今,我国实行的税率制度是累进税率,所以想要制定专业的税收筹划方案,就要尽可能地利用税率差异,同时这也是在节税操作上最为重要的原则。

如何定制税务筹划方案

最大的亮点就是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搭建了各部委、人民银行以及银行等参与机构之间信息共享、核查的通道,实现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号码、企业纳税状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核查的三大功能。注意六:高净值人群税务筹划迫在眉睫随着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