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企业税务风险分析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6 08:53:37

库存太大涉及涉税方面问题的,一般是指原材料、产成品等存货库存数量和金额过大。应该说,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原材料、产成品库存余额偏大,那么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均有一定的影响,尤其是企业所得税。另外,企业在办理注销时,税务机关清税的关注点之一就是存货有没有余额。 企业原材料和产成品等存货的盘盈盘亏多数是通过企业盘点发现的,也有的企业是在企业注销时发现企业还有一定数量或金额原材料或产成品等存货余额。一般情况下,企业在盘点时,如果出现盘盈盘亏时,企业均需要进一步查找原因,并根据不同的原因进行账务处理。盘盈盘亏的处理,均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企业原材料、产成品等存货形成的原因,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给客户少发货导致的盘盈。这种现象在企业也是存在的,有的人可能会说,给客户少发货客户会找企业要货的,但是现实中,确实存在由于这种原因而导致的产成品盘盈,其主要原因就是双方经常不对账,且内部管理存在问题而导致的。企业给客户少发货,多数情况下企业都不是故意而为之。 这种盘盈的处理,经双方对账核实后(应附对账和发货等资料),给客户补货的同时,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2、财务做错账。财务做错账同样会导致原材料或产成品出现盘盈或盘亏,也就是在结转原材料成本或产品销售成本时出现了问题。如果原材料或产成品出现盘盈,主要是由于少转原材料成本或产品销售成本,而导致原材料或产成品数量或金额的盘盈。 在处理少转原材料成本或产成品成本时,应准备少转原材料成本或产成品成本的相关资料,并作为进行成本结转的附件备查,在实际盘点的当期进行成本结转。 3、仓库出库时串品导致的盘盈。仓库保管员在发货时,同样由于自己的失误而导致存货出现盘盈盘亏,而由于串品而导致的原材料或产成品盘盈主要是金额的盘盈,也就是仓库在出货时,应出库高价值的物料或成品,但实际出库时却出库的是低价值的原材料或产成品而形成金额的盘盈。 现实中,实物出现串品而导致的盘盈盘亏,还存在企业内部内外勾结,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发生。 其处理方式,核实原因并准备相关的的存货串品的有效证明,在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进行调账处理。如果企业存在内外勾结损害企业的行为,企业在强化管理的同时,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企业购买增值税进项税发票使得存货库存金额较大。应该说,这种行为是违规违法的行为,其目的就是为了加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少缴纳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由于产品的生产成本与销售价格之间有一定的匹配性,那么购进的这部分发票的成本无法转出,势必导致存货库存的增加。 有的企业在进行处理时直接加大了产品生产成本,进而结转至产品销售成本,即少交了增值税,也少交了所得税。但是,这种行为如果被税务机关查实,则属于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企业不仅要补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还要缴纳罚款和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还被处于刑事责任。 5、销售产品收到现金不入账。企业销售产品收到现金不入账,直接入到老板的个人账户,导致无法结转产品销售成本而形成的存货库存增加。该入账的不入账,那么企业的产成品等存货余额只能一直挂着。 有的企业在进行处理时,存在多转产品成本的行为,企图降低存货库存的金额。但是这种行为同样的违规违法,一经查实性质很严重。

总之,企业库存太大的敏感性很强,而且如果企业的存货库存长时间处于余额较大的情况(与企业的实际经营规模不匹配),那么势必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尤其在强大的金税三期面前,还是不要心存侥幸,尽早处理为好。

物流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风险有哪些?

您好!很多物流企业选择以转包的方式把自己的业务交给网络货运平台,以此获取9%的运输进项。但值得注意的是,此种方式的操作是一定要注意控制风险。

最大的风险就是不规范平台带来的虚开风险,有企业说我们就是把真实的订单给到了平台企业,他们会帮我们录单,票都是真实的。但你的业务真实,不代表你获取的发票就一定没有风险。 这个问题我们分三种情况来看。

一是支付方面:事前已支付司机运费了,通过网络货运平台走账回到私账,会有巨大的个人所得税涉税风险和xiqian风险。

二是业务层面,《办法》中要求平台进行全过程、透明化、实时jiankong和动态管理。如果后补录单,即便用司机APP接单,如果司机不实时操作,那司机实际运输时间、轨迹和平台业务时间、轨迹无法匹配,也属于异常情况,平台操作过程要注意货主实时下单,司机实时接单。所有运输参与方实时维护节点信息,才真正规避虚开风险,即便大部分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再三强调自己是五流合一,但也请注意甄别。

平台是否合规可以基于几方面来做判断,一是平台是否和司机签订合同,二是订单补录还是实时下单,三是司机是否通过APP做运输执行操作,并通过APP来收取运费。最后一点是你的业务真实,不代表你的数据不被作为其他人卖票的税收依据,有很多这类企业为了迎合《办法》的要求,会购买真实的轨迹来做税收依据,当一个轨迹在国家监测平台出现两个订单时,总是会被卷入虚开调查中。

除了不规范平台带来的虚开风险之外,第二个风险就是税收外流带来的地方税务稽查风险。

如果企业把所有业务都委托给网络货运平台,那么企业营业收入再大,但在税收贡献上是非常小的,一般来说,税负变动异常,税负率长期低水平状态也是很容易引起税务机关注意的。

第三个风险是:目前很多物流企业为了控制风险,会选择三四个平台来合作,以为鸡蛋放在多个篮子里更安全,但实际情况是多个篮子意味着多个风险点的叠加,而且在平台选择上也加大了困难。

第四个风险就是支付上采用银企直连带来的资金风险,因为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在实际合作中大部分只是财税合作,并未实际进行司机调度和运输服务,因此都是给把平台账号给到企业,由企业自己调度并进行系统操作,因为要符合网络货运的规定,从法务上合规,一般在支付时采取银企直连的方式,钱要先充到平台的子账户,实际此账户虽然时企业的名字,实则为平台公司账户,倘若平台突然关闭,会存在重大的资金风险。因此在选择平台时一定要对平台企业在技术、运营、信用、实力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考察,谨慎选择。同时物流企业一定要基于自己的实际业务情况,综合考虑,做好税务结构的规划,合理合法合规的进行税筹。

以上是我的回复,希望对您有帮助。

物流企业有哪些税务风险需注意

1.混淆收入类别。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一般纳税人从事交通服务应按11%的税率纳税,从事物流辅助服务按6%的税率纳税。同时,该文件规定:“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有的物流企业,故意混淆收入类别,将交通运输业务申报为物流辅助服务业务,少缴纳增值税,造成企业的税负明显偏低,甚至长期留抵税款。

2.发票开具错误。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和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开具应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但有的物流企业利用客户多是零星货物运输,金额不大,不会较真的心理,或是利用客户对税法不了解,以为零星货物运输就是物流辅助服务,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将“运输服务”项目开具为“物流辅助服务”项目,造成虚开发票风险。

3.收入核算不准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的收派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因此,物流企业需要将简易计税项目与一般计税项目分开核算,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但是,有的物流企业未分别核算不同业务营业额,而是将收取的包括快递费、运费在内全部或大部分,作为收派服务申报纳税。

4.隐瞒销售服务。

一般而言,快递费由收件费、运输费和送件费等组成,快递费则是一次性收取,需要快递总公司与加盟商结算收派费用。由于加盟商纳税人的身份问题,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导致部分快递企业难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或者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不足,于是,一些纳税人干脆采取隐瞒销售服务,与加盟商结算时实行账外结算。

5.进项税额核算不完善。

物流企业既有简易计税方法业务,又有一般计税方法业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有的物流企业未将进项税额合理划分,存在多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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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存在严重的税收风险。第一,有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即:“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因而逃避缴纳税款。第二,涉嫌以虚假库存隐瞒收入,从而少缴或不缴企业所得税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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