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现实生活中我们会遇到 企业所得税 税率的税收筹划的问题。那么很多人会想知道这个问题的有关内容,并且其中含有怎样的 法律知识 。下面 网 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所谓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主要是1993年12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1994年2月4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1)征税对象是所得额。 (2)应税所得额的计算比较复杂。 (3)征税以量能负担为原则。 (4)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的征税办法。 2.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是以 纳税 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 3.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率有法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 (1)法定税率 根据规定,通行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是33%。 (2)优惠税率 所谓优惠税率,是指对应纳税所得额在一定数额之下的企业给予低税率照顾,分为18%和27%两种。根据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 4.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步骤 通常,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步骤是: (1)确定收入额,并尽可能将某些项目的收入排除在外。 (2)确定成本、费用、损失额,并尽可能将某些项目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包括在内。 (3)正确计算并确定企业利润总额,并尽可能缩小化。 (4)计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只要不超过5年,弥补额越多,应纳税所得额越少,对节税越有利。 (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境外税收抵免额,并尽可能多地抵免,抵免越多,应缴税额越少。 (7)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并尽可能挂靠低档优惠税率,在应纳税所得额一定的条件下,税率越低,对节税越有利。 上述各步骤,一般结合企业的账簿进行,根据企业对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的处理方法,调整那些和税收规定相悖的地方,即在企业账面利润的基础上,调整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额。这样,企业所得额的计算转化为账面利润的调整问题。但调整账面利润,并不一定意味着企业账面必须进行调整,可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时,将账面利润加上(或减去)差额。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对此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网进行 律师在线 咨询。
法律客观: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方式(一)利用临界点进行税收筹划纳税临界点筹划法是指纳税人在经营中遇到税收临界点时,通过增减收入或支出,避免承担较重的税负。目前利用该方法最多的就是房地产开发中筹划土地增值税。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这里“20%的增值额”就是我们常说的“临界点”。根据临界点的税负效应,可以进行纳税筹划。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率在20%这个临界点上,一是通过适当控制出售价格。销售收入下降了,而可扣除项目金额不变,增值率自然会降低。当然,这会带来另一种后果,即导致收入的减少,此举是否可取,就得比较减少的收入和控制增值率减少的税金支出的大小,权衡得失做出选择。二是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比如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等,使商品房的质量进一步提高。但是,在增加房地产开发费用时,应注意税法规定的比例限制,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同样,房地产企业也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利用土地增值税的临界点来进行纳税筹划。假如黄河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幢普通标准住宅,房屋售价为1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项目金额为810万元。增值额为190万元,增值率为200/800=23.4%该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190×30%=57万元,营业税1000×5%=5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0×(7%+3%)=5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000-810-57-50-5=78万元。如果该房地产公司进行纳税筹划,将该房屋进行简单装修,费用为105万元,房屋售价增加至1100万元。则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项目增加为915万元,增值额为185万元,增值率为185/915=20%,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该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营业税1100×5%=5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5×(7%+3%)=5.5万元。同样,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100-915-55-5.5=124.5万元。该纳税筹划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为124.5-78=46.5万元。因为,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的主要成本之一,而土地增值税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情况下可以免征,企业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使得房地产的增值率不超过20%,从而享受免税待遇。(二)利用投资方式的不同进行税收筹划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于投资性房地产有两种不同的投资方式:一是出租取得租金;二是以房地产入股联营分得利润。这两种投资方式所涉及税种及税负各不相同,存在着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1、采取出租方式应承担的税负营业税:房产租赁属于服务业,按照租金收入的5%征税,应为5%×R1;房产税:房产税应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率为12%,则房产税为12%×R1;城建税:假设大海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市区,城建税税率为7%,依据其缴纳的营业税,则,城建税税负为5%×R1×7%=0.35%R1;教育费附加:3%×5%×R1=0.15%R1;印花税:在订立合同时,企业必须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理》第3条规定:“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因此,印花税税负为0.1%R1;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可以在税前扣除,那么,企业租金收入应纳的所得税为25%×(R1-5%R1-0.35%1-0.15%R1)=23.62%R1。总体税负T1=营业税+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所得税=5%R1+12%R1+0.35%R1+0.15%R1+0.1%R1+23.62%R1=41.22%R1,即,采取出租方式下,公司的总体税负T1=41.22%R1。2、采取联营方式应承担的税负房产税: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余值计税,税率为1.2%。假定减除率为30%,则房产税税负=1.2%×(1-30%)P。土地使用税(此税种从量定额征收,各地标准不一,以菏泽市为例,城区单位税额为0.68元/平方米),则土地使用税税负为0.68×L=0.68L;所得税:联营利润所得应缴所得税,所得税税负=R2×25%=25%R2。总体税负T2=房产税税负+土地使用税税负+所得税税负=1.2%×(1-30%)P+0.68L+25%R2=0.0084P+0.68L+25%R2。寻求税负均衡点。由于租金的收入相对固定,而且在出租之前可以商定,而联营收入则因影响因素多,不可确定性更大,所以,可以用租金来预测联营收入。当二者税负相等时,即,41.22%R1=0.0084P+0.68L+25%R2,则R2=(41.22R1-0.84P-68L)/25在对房地产进行投资时可以利用以上的函数公式进行测算,基本结论如下:若预期联营收入R2>(41.22×租金收入-0.84×房产原值+68×实际使用面积)/25,该项房产采取联营方式税负轻于采取租赁方式,从税收的角度考虑宜采用联营方式;若预期联营收入R2<(41.22×租金收入-0.84×房产原值+68×实际使用面积)/25,该项房产采取租赁方式税负轻于采取联营方式。本例中,由于大海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占份额为500万元,而500<(41.22%×200-0.84×1000+68×300)/25=785.70,所以,租赁方式可以节税。此时的总体税负T1=41.22%R1=41.22%×200=82.44(万元),而联营方式下的总体税负T2=0.0084P+0.68L+25%R2=0.0084×1000+0.68×300+25%×500=337.40(万元).不难看出,公司采取租赁方式比采取联营方式可以节税254.96(337.4-82.44)万元。(三)利用不同的资金筹措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如何更好地筹措资金,对公司的经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税收的角度来看,不同的筹资模式方式公司所承担的税收负担是不同的。如果企业选择银行贷款融资方式,按年利率8%计算,每年需要支付利息8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该利息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采用银行贷款融资方式融资,对公司利润的影响额为80万元,可以为公司节税80×25%=20万元;如果大海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过批准发行债券融资,公司债券可以对社会公开发行,也可以局限于企业内部职工发行。税法规定资本红息不得在税前扣除,而债券利息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列支。如果债券年利率为10%,则通过债券融资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为100万元,即采用发行债券的方式融资可以为企业节税25(100×25%)万元。采用上述两种方式融资,都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只是影响程度有所不同,但如果企业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融资,由于发行股票属于权益资金模式,只能按税后利润分配,所以不能有效降低税基。(四)利用收款方式的不同进行税收筹划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地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后确认销售收入,但在实际工作中应采取谨慎原则,客观评估收入的实现,对估计价款不能收回的,不能确认为收入;已经收回部分价款只将收回部分确认为收入。由于房地产单位价值较高,购买方很难一次拿出大额款项购置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都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采用这种方式,企业不能按售价总额确认收入,并响应地分次接转成本,起到节税的作用。
如何通过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法律主观:固定资产折旧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逐渐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中的那部分价值,而提取折旧是补偿固定资产价值的基本途径,折旧作为企业的一项经营费用或管理费用,其大小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当期损益,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当期应 纳税 所得额。因而在纳税筹划的研究中,关于利用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纳税筹划的案例屡见不鲜,归纳起来,其思路和方法包括三个方面:①折旧方法的选择;②折旧年限的选择;③预计残值的确定。许多分析在理论上应该说无懈可击。但是在具体运用时,如果不考虑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约束,就会走入误区,目前的研究存在四大误区。 误区一:折旧年限可以自由选择 从理论上讲,折旧年限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由于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个预计的经验值,使得折旧年限的选择具有一定的弹性,这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从折旧年限的选择上看,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但未享受 税收优惠 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以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取延期纳税的好处。如果是新办企业,特别是创办初期就享有减免税收优惠待遇,则企业可延长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这一观点在折旧年限筹划方面具有代表性,尽管其给出了筹划成功的前提,即缩短折旧年限有两个重要前提,一是企业处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二是未享受任何税收优惠,这二者必须同时具备,但是忽略了三个基本事实:一是企业现在没有享受税收优惠,并不意味着以后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二是由于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政策导向的调整,企业不可能长期享受税收优惠。也就是说,企业享不享受税收优惠是一个动态,折旧年限一经确定后基本上是一个常态。三是折旧年限并不是可以任意选定的。关于折旧年限问题,有 关税 收法规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 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①房屋、建筑物,为20年;②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③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④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⑤电子设备,为3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①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②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当企业确定的折旧年限不符合上述规定时,企业应当进行纳税调整。因此,企业在利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纳税筹划时,可选择的范围是有限的,并不能自由选择。 误区二:折旧方法可以自由选择 会计准则赋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选择权,企业可以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确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因此“在适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对企业更为有利。因为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速得到补偿,企业前期利润少,纳税少;后期利润多,纳税多,从而达到获利于税收屏障的效果。当然对于计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如果企业需要,还可以适当延长其使用年限,只不过不能再计提折旧了。”这种观点在有关固定资产纳税筹划的教材和文献中具有代表性,但这种观点只有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才适用。因为会计准则、税收法规赋予企业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权是有条件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第十九条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见折旧方法一般情况下均不变更,只在确有必要时,才进行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也就是说,在涉及企业所得税计缴时,除税法另有规定外,在税前扣除时只能是企业按照直线法提取的折旧,按照其他方法计提的折旧,应该根据直线法重新调整后,才准予扣除。这是一般性要求,而对于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税收法律和法规也做了相应要求。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 发[2009]81号)第一条进一步明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只有符合以上两项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才可以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否则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其一,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其二,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办法条件的固定资产如果采取了加速折旧方法的,则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因此,加速折旧方法的选用是有严格规定的,即便是可以选用加速折旧方法,以下两种情况下也须慎重抉择:一是税收减免期,因为我国企业所得税目前实行的是比例税率,若企业处于税收减免期间,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负面的,从长期来看,不仅不能少缴税,反而会多缴税。二是亏损弥补。由于税法对补亏期限作了严格限定,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对以后年度的获利水平作出合理估计,使同样的生产经营利润获得更大的实际收益。特别对一些风险大、收益率高且不稳定的科技企业更要合理规划,避免加速折旧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无论采取何种折旧方法,都必须获得税务部门的认可。 误区三:预计净残值可以任意确定 由于不同折旧方法下,预计净残值是影响每期折旧额的因素之一,它也间接影响着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因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残值率没有硬性规定,企业有固定资产残值率的确定权,固定资产残值率甚至可以为零。似乎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在规避税收方面有了更大的利用空间。但是不能忽视上述规定强调一个合理性,这就要求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残值率。也就是说,企业确定预计净残值并不是随意和毫无根据的,而是必须考虑固定资产的自身特性和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如果企业并非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而是出于某种少缴税等非合理商业目的确定预计净残值的,将被税务机关进行调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改变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在年度之间随意调节利润,以规避税收。另外,各 地税 务机关对固定资产残值率也有相应的管理规定。由此可见,固定资产残值率的确定,也不是随意的,其纳税筹划空间很小。 误区四:折旧政策的利用服务于节税目标 一般来说,企业开展纳税筹划主要有三个目标:一是减轻税收负担,二是降低涉税风险,三是实现财务目标。而我们现在看到的很多研究或论述,往往谈的是第一个目标,即就税收论税收,利用折旧进行纳税筹划也是如此。然而纳税筹划终究是一种财务活动,它必须服务于财务目标,不能超越财务活动总的原则和目标,虽然它与其他财务行为有着很大的不同,但是它的结果是寓于财务活动成果之中的,而不能简单地进行独立评价。折旧政策的选用应同时考虑:①对企业筹资的影响。因为折旧费用随着货款的收回沉淀在企业,成为企业更新固定资产的重要来源。所以折旧政策的选择应根据未来期间的资金需求和将要面临的筹资环境而定。②对企业投资的影响。影响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可利用的资金规模,由于折旧政策影响着企业内部筹资量,因此它也就间接地影响着企业的投资活动。③对利润分配的影响。折旧政策的选择直接决定进入产品和劳务成本中的折旧成本的多少。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不同的折旧政策会使企业同一期间的可分配利润金额有所不同,从而影响企业利润分配。从整体上讲,折旧政策的选择应既不使企业市价降低,同时也应尽可能地满足企业特定时期的理财需要。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税务筹划可能出现的问题固定资产折旧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具体可以从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年限的估计和净残值的确定等方面进行筹划。
折旧方法的选择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在这三种方法中,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可以使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
折旧年限的估计
在折旧方法确定之后,首先应估计折旧年限。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可尽量选择最低的折旧年限。《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分别为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企业对于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净残值的确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再对固定资产净残值率规定下限,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税务机关备案。因此,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在估计净残值时,应尽量低估,以便相对提高企业的折旧总额,从而使企业在折旧期间少缴纳所得税。伯特咨询认为,这样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固定资产成本可以提前收回,企业生产经营前期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后期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可以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从资金时间价值方面来说,企业前期减少的应纳所得税额相当于企业取得了相应的融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