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施工企业税务风险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06 20:45:48

谈谈施工企业税务管理及风险控制研究

  建筑施工企业只有做到增强纳税意识、提高纳税诚信度、进一步提高纳税的规范性、有效防控税务风险的发生。施工企业需要在充分研究并掌握税务政策的同时,加强对项目管理部的要求,不但要贯彻落实税务政策,还要将施工过程中需要交纳的税费进行有效核查,做好申报工作。

  摘要: 从施工企业主要涉及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营改增等方面简要进行阐述,突出施工企业税务管理的重点,总结出施工企业应该如何进行税务管理,以及税务管理的总体方法和发展方向。

  关键词:施工企业;税务管控;风险控制;纳税意识

  施工企业因其点多面广、流动性强、经常跨地区施工等特点,给其税务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主要表现在业主代扣代缴的税金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获得相应的完税证明以及其他的相关证据,同时,由于对纳税工作认识不到位,以及没有真正理解纳税工作内容,导致了纳税工作,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为有效规避税收风险,建立和谐的税企关系,笔者认为施工企业税务管理总体思路应该是:增强纳税意识、提高纳税诚信度、进一步提高纳税的规范性、有效防控税务风险的发生。

重视税务管理的必要性

  施工企业要充分认识到税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宣传并认真执行国家各项相关税收法规。施工企业的纳税情况作为财务信息的一部分会定期进行披露,接受公众的监督,企业只有具有良好的纳税信誉度,才能得到公众的信任,进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获得其他行业企业的认可。施工企业相关人员,特别是单位负责人和总会计师要高度重视税务工作,积极研究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法的学习和宣传,充分理解税法规定,强化依法纳税意识,合理合法进行税务筹划。

强化施工企业相关税种的风险控制

  施工企业要“提高纳税意识、依法诚信纳税、规范纳税工作、防范税务风险”,随着一些税收新法规的实施,施工企业需在税务管理方面强化薄弱环节,从而规避税务风险。

  (一)企业所得税的管控

  对于施工企业而言,企业所得税是必须申报的税种之一,通常都会根据施工企业的所有收入进行汇总后缴纳,施工企业所需要做的就是,按照纳税规定按时提交经营管理信息和产值汇总表,并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的指定地点办理纳税工作。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外管证台账,规范本单位的外管证,如果需要对外管证进行延期,需要在外管证到期之前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新的外管证,同时将原有的外管证上交,如果外管证过期并未办理延期,就会产生税务风险。施工项目不得在施工所在地缴纳所得税,同时要做好与当地税务机关的沟通和解释,主要应按照《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证明的通知》为依据,同当地税务机关协商解决。

  (二)营业税的管控

  施工企业主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各单位应认真研究《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根据《条例》第一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人为“在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条例》第五条规定:“如果纳税人存在建筑工程分包行为的,需要根据实际承担的工作量计算营业额,而不是根据施工合同计算营业额。”《条例》第十二条中所规定的日期主要为确定合同后的实际付款日期,如果还没有签订相关合同,就要以应税行为当天来计算。同时,《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界定,主要是指纳税人在税收行为完成之后所缴纳的款项。其中《细则》第二十五条对预收款方式做出了如下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就是应该收到预收款的时间。《条例》取消了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所以,在建筑行业中,总承包人的法定扣缴营业税的义务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具体的营业税申报应该由分包单位来完成,即使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其他协议,也必须遵照《条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也规定施工项目应当向收款方(分包单位)取得发票,根据此规定,施工企业必须取得分包单位的发票作为入账依据,规避税务风险。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要求按时交纳营业税及各项附加费用。施工企业的营业税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施工所在地缴纳。按照《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自需要纳税申报的日期之后半年内没有进行纳税的,需要所在地区的税务机构对其税款进行补充征收。在这一期间,如果施工企业没有取得营业税完税证明等文件,那么在对施工企业的税务稽查中,施工企业容易发生重复缴税的现象。

  (三)个人所得税的'管控

  各施工项目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并按时上交个人所得税,规避税务风险。为了达到预期目标,施工企业应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法》,并按照相应规范做好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同时可以根据个税的税率档次进行纳税筹划。

  (四)印花税方面

  要按时交纳并及时取得完税证明。施工企业应根据国家税务机关的印花税征收条例进行印花税的交纳,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鉴于施工企业一般在项目所在地签订合同,故应向施工企业项目所在地交纳。同时,还要根据印花税的规定,对于不需要交纳印花税的部分(比如:法人单位内部签订的合同协议),应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协商备案,避免在税务稽查中被罚款。

  (五)营改增税收动向

  做好政策宣贯、培训和业务对接准备工作,指导项目做好纳税规划,规避纳税风险,降低税负。根据营改增最新进展情况,建筑业营改增方案预计会在2016年实施。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后的税率可能为11%,营改增后施工企业最大的问题在于是否能将税负进行转嫁,是否有足够的进项税抵扣。据了解,施工企业有些项目分包和部分材料采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比较困难,比如很多砂石料供应商为个人,不能提供正规增值税发票,施工企业将无法进行抵扣。和目前建筑企业普遍执行的3%的营业税税率相比,营改增后,如果税务管理不好,可能增加相关施工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施工企业要进一步做好营改增转型培训工作,及早谋划,防范风险。紧密跟踪建筑业营改增税收动向,积极研究和学习相关政策,为建筑业全面实行营改增转型做好准备。一是在相关会议上,可以聘请“中税网”专家对施工企业相关领导讲授营改增知识,引起领导重视;二是组织营改增培训,安排各单位总会计师、生产经营和设备物资等管理人员参加培训;三是要求项目管理部组织相关人员,就地、就近进行培训。

完善施工企业税务管理要点

  (一)积极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积极申报省级“A级纳税人”,提高施工企业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评定,获得“A级纳税人”后,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对申报纳税、税务登记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事项,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可以当场办理相关手续;另外还有放宽发票领购限量、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等优惠政策。

  (二)报表填报及资料报送方面

  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应建立良好的税务报表工作制度,不但要按时上报税务报表,同时还要把税务交纳情况,税务交纳种类,企业缴税之后的完税证明以及其他税务相关证明文件及时上报和办理,使施工企业的纳税工作能够成为一个完善的链条,避免施工企业的纳税工作发生混乱,给施工企业的纳税工作造成不良影响。除此之外,施工企业在税务管理工作中,还要加强对纳税表的审核,不但要根据税务管理要求合法纳税,同时也要做好企业内部纳税工作的管控,保证纳税金额和完税证明能够相对应,提高纳税管理工作效果,保证施工企业的纳税管理工作能够取得积极效果。

  (三)规范管理账簿、台账、标书等

  规范管理账簿、凭证,做好税务管理台账,及时足额解交税款,纳税资料要按年度整理归集装订好。坚持诚信经营、合法经营,杜绝发生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施工企业应要求新开工项目取得中标通知书1个月内,必须向施工企业总部提出办理外管证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须包含施工期限、付款条件等主要条款)、成立机构等文件。

  (四)做好项目总体税收筹划

  施工企业需要在充分研究并掌握税务政策的同时,加强对项目管理部的要求,不但要贯彻落实税务政策,还要将施工过程中需要交纳的税费进行有效核查,做好申报工作。除此之外,还要利用现行的税务政策,合理减税,保证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能够达到预期目标,提高税收筹划工作的整体效果,达到降低施工企业税务负担的目的。同时,积极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遇到税务问题要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向税务机关人员请教、咨询税收政策,尽量做好解释和沟通工作,及时妥善解决问题。

结语

  建筑施工企业只有做到增强纳税意识、提高纳税诚信度、进一步提高纳税的规范性、有效防控税务风险的发生,才能保证施工企业的纳税工作取得积极效果,进而保证施工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高效性,更好的为企业和国家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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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在外省的工程怎么处理税务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和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建筑企业异地施工越来越普遍。

但由于部分企业纳税意识不强,对政策的变化关注不够,不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宜,被追缴税款并处以罚款,导致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为了避免由此产生的纳税风险,笔者对异地施工涉税环节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归纳如下:异地施工管理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据此对于未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施工企业采用由机构所在地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经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后,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工程款发票并申报缴纳营业税等相关税费。

若施工企业在工程所在地设立二级分支机构,则要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7号)第十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含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所以,施工企业在建筑劳务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并不是一个税务机关临时管理对象。

工程发生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提供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有效证明,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税务管理。

营业税纳税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异地施工无论总、分支机构还是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是一致的,均应在应税劳务发生地申报缴纳营业税以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防洪费等税费。

企业所得税处理的三种情形 总机构直属的项目部跨区施工情形。

一般由总机构与建设方签订施工合同,且直接以总机构的名义组织施工。

施工企业凭有效的《外经证》回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要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总机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对于一些手续不齐全的挂靠单位若没有按税法规定的时间、程序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及开具的证明超过税法规定的有效期限的,或者没有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的。

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工程项目所得税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就地征收。

二级分支机构的异地施工情形。

具体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处理,属于跨省经营的,根据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应在项目所在地按月或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

例外的情形为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若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属于在同一省内经营的,依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第三十九条规定“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根据这一规定,各省均做出相关管理规定。

如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9]52号)文件,明确了“对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判定标准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如总机构直接设立的项目公司、工程部等),若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该分支机构在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其经营所得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在施工地不预缴企业所得税: (一)分支机构未在施工地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 (二)分支机构持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三)由总机构出具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该分支机构在财务、业务、人员等方面纳入总机构统一核算和管理的证明。

对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如二级分支机构设立的项目公司、工程部等),持《外管证》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供由总机构出具并经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该分支机构在财务、业务、人员等方面纳入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和管理的证明后,该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直属的项目部跨区施工情形 建筑企业跨地区在二级分支机构之下设立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若以分支机构名义与建设方签订合同并组织施工,则其收入汇总计入该分支机构,适用国税发[2008]28号的分级管理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对于部分税务机关争抢税源核定征收异地施工企业所得税的状况,江西省地税局、国税局也做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通知中规定“所在地(企业注册登记地、下同)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出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在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时,一律不得对其实行按一定比例预征企业所得税。

对开具外经证外出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应做好项目登记,加强跟踪管理。

”。

新手跪求:建筑安装业异地劳务的税务问题

异地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需要到劳务发生地去缴纳相应的税款。

也就是说,你们公司在A地,去B地建筑安装,要在A地(也就是你们公司的主管税务局)办理外出经营许可证,然后凭该证到B地(也就是项目所属地的主管税务局)办理代开发票,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一般需要缴纳的税款是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但有的税务局会强制你缴纳印花税和其他的附加税,这个没办法讲的,他们不讲理。

你所提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不能缴的,如果你们公司开外经证了,B地的税务局就没权收所得税,除非你们提供不了外经证。

另外,你提到B公司给你们开的完税凭证。如果真的有这张凭证的话,证明B公司是代扣代缴过你们公司的税了。因为B公司属于总包方,你们属于分包方,所以他是按工程总额去缴税的,也就是说把你们公司应缴的税已经缴过了。这个时侯,你们就不需要代开发票了,直接拿着他给你们提供的代扣代缴证明,在你们A地的主管税务局办理代扣代缴证明,然后你们在A地自己开票就行了,只不过这个时侯开的票已经不需要缴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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