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旧乱账,一定要引起足够的关注重点
账乱导致的涉税风险案例:
A公司从事药品零售业务:2015年9月30日,账面存货余额2800万元,实际存货800万元,虚高2000万元被税务稽查。
B公司是一家单一生产换气扇的企业:近几年利润率偏高,经税务核算发现企业收取的属于营业额的代垫款部分均计入了“其他应付款一-代垫费”科目,贷方余额820万,后补缴税、费罚款合计160余万元。
C公司为生产企业:因固定资产能耗和销售额配比不符,被金三系统评估异常,专管税务机关上门检查。
D公司从事电子产品生产和零售业务:2017年拟挂牌新三板聘请某会计师事务所做1P0审计,因为账务不规范,现金发生额过大,最后报告未能通过事务所质控部门审核,而无法按照预期推进。
E旅游公司:2016年拟挂牌新三板,因交易过程中大量使用个人银行卡结算,导致券商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审核通过。
企业现在是否需要清理账务呢?
企业内部会计离职,前期账务做得混乱,需要重新清理账务,建立新的规范账务模板。
内部股东对公司财务有异议,需要第三方财务公司清理账务。
公司注销查账,需要对成立之初到目前所有账务的清理阔整,顺利注销。
公司成立时没有业务,没有财务人员,只是老板或文员做了收支流水账,公司发展后,流水账看不出公司经营的全貌,需要补从成立到目前的账。
安财咨询清理乱涨的服务流程:
调研评估公司账务情况。
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和相关保密条款。
收集并分析企业财务相关资料。
制定清理方案及时间规划。
着手企业账务清理工作。
对重点问题进行书面报告和建议。
协助企业对账务问题进行调整。
配合长期咨询查账。
0元成立公司:权威解读重点稽查四大税务风险点涉税风险一:预收账款A贸易企业采用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由于业务员和财务人员沟通不及时,导致货物虽然已经发出但未及时开具发票,进而引发确认销售收入不及时。
检查人员在查账过程中发现发票开具日期晚于物权转移单签收的日期或者货物出仓日期,有些甚至还未开具发票哦。
A企业营业收入金额大,小小的预收账款收入延迟确认的风险也导致补缴了不少税款呢。
政策加油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0号)第三十八条第(四)款,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涉税风险二:库存盘亏A贸易企业采购库存内部控制机制健全,物流管理部门不定期对库存商品进行巡查盘点、账实核对,一旦发现货物毁损,就向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提交盘亏申请。
检查人员在查账过程中只查找到了调减库存的记账凭证和盘亏申请单,遂发现企业未针对盘亏货物做进项转出。
政策加油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38号)第十条第二款,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以上两项风险导致A企业应补缴增值税2,807,240元。
涉税风险三:税前扣除不规范①C公司一直被广为称赞福利好,除五险一金外,还为员工投保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保险,但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因政策理解不到位,将此项支出列入税前扣除费用,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
政策加油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②D公司党团活动丰富,某日迎着明媚的春日,组织员工前往古田会议旧址实地学习,取得了旅行社开具的普通发票和动车票,并将此项支出列入税前扣除费用,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
政策加油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
D公司报销的党团活动费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因此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涉税风险四:货权转移未及时确认收入E公司为F酒店下属小超市,独立法人资格,因公司战略布局调整E公司实际已停止零售业务,人员解聘,积压库存商品由F酒店代为管理销售,201X年5月经F酒店总经理会议决议将库存商品管理权及物权转移给D酒店,但款项未收,未确认收入。
截止201X年5月库存商品不含税金额为2487320.31元,应补缴增值税2487320.31*17%=422844.45元。
政策加油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0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538号)第六条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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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又又又出事了,个人微信支付宝收款被税务稽查,别再重蹈覆辙了支付宝个人账户收款被税务稽查的案例也不在少数了,可是依然还是有企业不信邪,为了方便,用个人微信、支付宝支付货款甚至是发放工资。
要知道,个人微信、支付宝账户收付款虽然方便,但对于企业而言这种“便利”可没那么简单,因为从税务层面,企业资金往来要确保真实性,并且“三流一致”,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账户很难准确体现这些,这就使得企业面临很大的税务风险。
因个人微信、支付宝收款被税务稽查的企业案例最近就有一例......
近日,杭州某信息 科技 有限公司收到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发送的税务处罚文书,文书显示,税务局对该公司2018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涉税检查,发现该公司通过法人代表个人账户和财务人员个人支付宝账户取得的公司收入1211601.94元(含税),属账外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对该企业这部分账外收入 补缴增值税35289.37元 ,追缴增值税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到实际缴纳之日, 按照每天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并且对2018年申请减免的增值税不再享受减免, 补缴增值税1215.95元 。
从这则案例不难看出,企业通过微信、支付宝个人账户取得的账外收入一旦被税务稽查,不但要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就连当年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会受到影响,切莫因为一时便利而因小失大。
大家也许会有疑惑,企业经营过程中是不是不能使用微信、支付宝来转账或是收款啊?
一般来讲,企业经营中的收付款最好是通过公户来进行,如果一些特殊业务场景需要用到微信或者支付宝的,也是可以使用的,但是要注意按时申报缴纳税收。企业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虽然很便利,但是其中会存在不少风险。
第一就是增值税涉税风险。 要注意及时申报应税收入。因为微信、支付宝收取款项记录与个人消费记录很容易混淆,所以可能会出现部分应税收入忘申报、漏申报等未能及时申报的情况,这样就会有偷漏税的风险。
第二是企业所得税涉税风险。 企业通过微信支付宝进行交易,三流(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不一致,会存在收款方与开票方不一致的情况,如此一来很可能被认定有虚开发票的嫌疑,或者未通过对公账户支付,容易收到虚开的发票。企业如果通过微信支付宝而不是通过公户来支付员工工资,则会存在偷逃个税的嫌疑,并且未通过银行代发工资,无法取得支付凭证,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也有被调增的可能。
第三是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微信、支付宝转账久而久之会产生公私财产不分明的状况,如果公司出现债务问题,股东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一旦被查实利用个人微信、支付宝账户来隐匿收入,补缴、滞纳金及罚款是一方面,情节严重企业负责人也可能会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目前,税局的监管力度越来越大!想要通过微信、支付宝收支款项来偷逃税的方法行不通了。奉劝各位老板,切勿心存侥幸,诚实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