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钢回收企业税务风险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6 18:13:45

再生资源行业门槛不高、相关政策扶持力度较大,属于经济税收领域风险易发高发行业。废铜、废铝、废钢回收加工企业在税务方面有以下痛点:一、企业端管理成本高——粗放式经营管理造成经营效率低、管理成本高税务风险高——粗源头票获取难,进项不足易引发退税审计风险融资能力差——行业风险高,主体信用不足,金融服务介入难二、监管端监管难——经营主体“多、小、散、乱”,监督管理缺乏有效技术支撑扶持难——企业信息化程度低,经营真实性难以自证,政府扶持缺乏抓手,税返补贴依据不足要实现自身税务合规并享受税反补贴,需要用数字化手段辅助改造。再生回收加工企业由于信息化程度低,一般采取综合解决方案实现数字化转型升级:目前行业内已经上线运行的有物易云通绿资源平台的“物联网+再生资源智慧管理解决方案”通过绿资源平台,以“互联网+物流+再生资源”形式,对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全流程进行管理、追溯、监控、预警和验证,保障“业务流、物流、资金流、票据流、信息流”的五流合一,既规范了企业经营,也统一实现了税务端有效监管。

废旧物资回收税收优惠政策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及用废企业的货物来源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从众多的个体户手中收购废旧物资,这种回收方式约占回收总量的90%以上,这些个体人员不愿开具增值税发票,即使开具也仅能适用3%的征收率,导致下游企业进项抵扣严重不足。

二是从产废企业购买废旧物资,此种收购比例偏小,回收企业的进项抵扣依然存在巨大缺口。

散户将废旧物资销售至用废企业时不提供发票,导致用废企业存在所得税成本核算无依据和虚开发票两大风险,也产生了个体户偷逃税和违反工商注册规定管理两大风险,还会进一步衍生出异地开票等涉税问题,而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是目前废旧物资行业最难以解决的急迫问题,部分产业投资群体因发票问题无法解决而被迫取消进入相关产业投资的打算。

为解决废旧物资行业存在的问题,我国一直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扶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中“回收企业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按照回收企业开票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使税收优惠政策力度达到较大,在此期间,全国各地涌现了大量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许多用废企业“一对一”成立关联的回收企业,以便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及至2011年,随着国家政策的转变,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全部取消,但是散户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回收企业面临的增值税税负压力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题陡然增大,许多回收企业纷纷倒闭。

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部分地区的废旧物资回收业务不再使用专用发票和收购发票,回收企业从个人散户收购废旧物资需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进行税务处理。

而部分地区虽取消了专用发票,却保留了收购发票的使用,允许回收企业自行领购、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收购发票增值税税率为零。

此种税务处理,回收企业在发票使用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存在较大的涉税风险。

首先,统观《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回收企业从个人散户手中收购货物不属于免征、减征和零税率的适用情形(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除外),不能开具零税率的发票;其次,目前仅就纳税人直接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时,可适用标有“收购”字样的凭证,而废旧物资回收业务不能适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因此,对于回收企业而言,其自行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存在不得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

鉴于目前打击虚开发票的高压态势,部分虚开集中爆发的重点省市已经下发通知限制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使用。

违反规定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对企业的开票行为进行处理。

针对回收企业取得发票难、增值税税金无法抵扣的问题,为了发展当地的废旧物资行业,许多地区推出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主要是废钢铁)在发生销售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享受税收返还的优惠政策,并且与企业签订了协议或合。

对于此种情况,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地方政府对于地方税收留存部分享有自主支配权,在不超过留成比例情况下,与企业订立“返还条款”向纳税人返还部分税款合法有效,其实质是地方政府通过自主支配其财政收入鼓励和支持当地产业的发展,则回收企业享受税收返还合理且合法。

目前,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销项税税率为13%,而进项税额几乎为零。

回收企业从个体经营者购入废旧物资需支付收购成本,却因未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而不允许抵扣进项税,不仅不符合增值税对“增值额”征税的基本原理,也不符合国家支持资源节约、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

若强行要求回收企业按13%的税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则回收企业实质上承担了此前环节的所有税负,导致回收企业税负极高。

因此,对回收企业给予增值税优惠是必要的。

根据《立法法》、《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此项优惠政策应当由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和颁布实施。

废铜、废钢、废铝等回收加工企,源头开不出票,没有进项票,税务抵扣难、奖补享受不到怎么办?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允许“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除此之外,《财税40号文》还明确了再生资源回收增值税新的计税方法和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对存在违法违规给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将追究相应责任。废铜、废钢、废铝等回收加工企业上游供货多为散户,再生资源行业回收特殊性导致很难建立起行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体系。再加上企业信息化程度低,经营真实性难以自证,政府扶持缺乏抓手,税返补贴依据不足,奖补享受难。物易云通绿资源平台“物联网+再生资源智慧管理解决方案”可以很好解决合规难题。①将废铜、废钢、废铝等再生资源加工企业的经营,分为回收、加工及销售三个部分。②在回收和销售环节所涉及的物流和贸易将通过司机宝网络货运及绿资源贸易平台进行完成,加工环节重点应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前沿技术进行流程优化。③再生资源加工环节主要分为原料入库、原料在库、加工、成品在库、销售出库五个环节,针对不同环节将通过不同物联网设备及技术实现工作流程优化,统一实现数据信息动态管理。④另外,再生资源所有贸易、物流等环节支付都通过电子账户支付,系统对每一笔支付提供完整的流水凭证,充分确保资金安全及交易的真实性。⑤同时,将贸易、物流、仓储加工等节点数据实时上传至大数据平台,并开发端口至税务系统,满足监管需求。⑥通过数据化场景化佐证交易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保障“业务流、资金流、票据流、信息流”的四流合一,这些信息具备可验证、可审计、可追溯、不可篡改等特性,从根本上解决了再生资源真实合规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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