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1份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版面原件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 3.书面报告 四、办理地点:请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
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应怎么做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04 19: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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