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1、丢失、损毁手工发票的(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以100元为处罚基数,每份加收罚款10元,累计罚款最高金额每次不超过30000元。
损毁机打发票的(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以500元为处罚基数,每份加收罚款50元,累计罚款最高金额每次不超过30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1993年12月23日发布并实施。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