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上市税务筹划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12 19:06:28

税务筹划的方法很多,而且不是孤立存在的,往往是交叉并存的,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主要方法:

(一)调整成本法

调整成本法是指通过对企业成本的合理调整,抵减收益、减少应税所得额以减轻企业税负的节税方法。成本的调整应根据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适当处理,决不能乱摊成本,乱计费用。调整成本主要通过以下途径来实现:

存货计价法

折旧计算法

费用列支法

(二)收入控制法

收入控制法是通过对收入的合理控制,相应的减少所得,减轻或拖延纳税义务以减轻企业税负的节税方法。这里必须明确,收入控制是根据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的合理财务技术处理,主要由以下途径来实现:

利用公允的会计方法或准则设定收入时点。如直接收款方式销货收入的认定,以实际收到货款或收到凭证时为准,因而可对取得货款时间稍加控制,相应影响损益;又如分期付款销货收入,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的实现,也可作适度控制;工程收入实现采用全部完工法等也可以达到递延收入的效果。

利用税收优惠,控制所得实现时间。如尽量把利润提前或集中于减免税期,而把亏损或缴利提早或推迟于征税期。

控制应税所得额,以合法降低累进税率条件下的应纳税额。企业可以通过适当的税务筹划把收入控制在一定范围,避免由于所得级距的忽然爬升,导致税负骤增。

(三)运用低税环境进行税务筹划

低税环境是指税率较低、税负较轻的区域、行业和产品种类。选择低税区包括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技术开发区。低税区税收优惠政策之一是降低税率,减少纳税环节,优化税收环境。不仅给企业提供良好的税收条件,而且为企业创造了税务筹划的便利。此外,产业倾斜政策也给企业投资提供了政策选择和税务筹划的机会。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免征所得税两年等。

上市公司税务筹划

法律主观:企业的存在就是要盈利,而税收作为企业成本,是与企业利益密切相关的,合理、有效地控制企业成本,取得利润最大化,是每个企业的经营目标。要达到这个目标,只有进行税务筹划。 由于税务筹划目前在中国还算是新生事物,尚处于摸索、学习和推行的初级阶段。因此企业对于如何通过税收筹划,进而合理、合法、有效地减少企业的税务负担,提高资本回收率,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生机,还不是特别明确。甚至现在绝大多数的企业还没有自己单独的税务部门,只有一些具有实力的跨国企业设有自己单独的税务部门和税务经理。 随着国家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控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税务筹划工作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越来越大,也日益成为纳税人理财或经营整体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对税务筹划的误解 对企业而言,经营的主要目标是保证企业有足够的竞争力和追求利润最大化。从企业内部看,企业如果想要增加利润,使资产增值,固然可以通过调整商品价格、增加销售数量、提高产品质量等途径增加收入,但价格的上涨又可能导致企业失去市场的风险,从而迫使了企业在尽量降低成本、减少消耗、减轻税负上下功夫。 但往往在这个时候,企业采取了偷逃税或者避税的做法,并认为这就是税务筹划,把合理的纳税筹划理解为逃税和避税。但这种方式,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其结果不但不能免除纳税义务、减轻税收负担,相反会增加企业的纳税支出,影响企业的形象和信誉,削弱市场竞争力。 其次,纳税筹划必须在事先进行规划、设计和安排。纳税筹划可以贯穿整个生产经营活动的始终,但决不是在事后进行筹划。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滞后于应税行为,如果交易行为发生之后才缴纳 增值税 或 消费税 ,收益实现或分配后才缴纳所得税等等,这时有的企业不是在发生应税行为或纳税义务之前聘请注册税务师进行筹划,而是等到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或已被税务机关查出问题时,才想起向注册税务师咨询进行纳税筹划,再想方设法寻找少缴税的途径。那么这样的做法无异于亡羊补牢,不能认为是纳税筹划。 另外,一个好的筹划方案,并不一定是纳税最少就好。纳税筹划的目标是选择低税负和递延纳税,是获得税收利益,然而纳税筹划不能只局限于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应着重考虑整体税负的轻重,因为纳税人的经营目标是获得最大的税后利润,这就要求它的整体税负最低。在考虑整体税负的同时还要着眼于生产经营业务的扩展,即使多缴纳税了,但从长远看资本的回收率能增长,对投资者、纳税人有利,这样的纳税筹划方案还是可取的。 根据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制定税务筹划 税收筹划一定是根据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制定的。应该从经营角度,看这个经营方式是否适合 公司 本身的发展,再从税的角度看这样的模式是否支持公司的商业模式,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税务筹划。这样就不是单纯为筹划而筹划。因此从税的角度来说,我们不单纯是看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公司,而是从整个集团去看,有些策略也许从公司的角度来说是不划算的,但是从集团的角度来讲是有益处的。 以前企业都比较注重纳税申报,看重筹划。但是现在是要在做交易和决定之前做筹划,因为当决定下了,合同签了,再去做筹划的时候,很多事实已经不能更改了,可能会造成公司多付税等情况的发生。所以现在越来越多的CFO也意识到,在做税务筹划和框架之前,应该让税务部门也参与进来,和他们及时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以避免企业不必要的税收浪费。 而且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也开始陆陆续续招聘税务经理,专门去了解税务方面的政策知识,站在宏观的角度为企业管控税务的风险,从整体大局出发,真正做到通过税务筹划为集团的长远发展谋取最大化的利益。 不同类型的企业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在税收方面有着不同的特点,投资者对企业不同组织形式的选择,其投资收益也将产生差别,进而影响企业的整体税收和获利能力。因此,在企业设立之时,很有必要在组织形式的选择上进行一番积极筹划。 我国对公司企业和 合伙企业 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国家对公司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上课征公司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还需要缴纳一次 个人所得税 。而合伙企业则不然,营业利润不交公司税,只课征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 在不考虑其主要因素的情况下,单就合伙企业和 股份有限公司 而言,合伙企业要优于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合伙企业只征一次个人所得税,而股份有限公司还要再征一次 企业所得税 ;如果综合考虑企业的税基、税率、优惠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存在,股份有限公司也有有利的一面,因为,国家的 税收优惠 政策一般都是只为股份有限公司所适用。 其次,在测算两种性质企业的税后整体利益时,不能只看名义税率,还要看整体税率,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整体化”措施一般情况下要优于合伙制企业,“整体化”就意味着重叠课征的消除,税收便会消除一部分。 第三,如合伙人中既有本国居民,又有外国居民,就出现了合伙企业的跨 国税 收现象,由于国藉的不同,税收将出现差异。一般情况下,规模较大企业应选择股份有限公司,规模不大的企业,采用合伙企业比较合适。 此时,当一个企业要进行跨地区经营时,常见的做法就是在其它地区设立下属机构,即开办子公司或分公司,从法律上讲,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而分公司则不属于独立法人,它们之间的不同在于:一是设立手续不同,在外地创办独立核算子公司,需要办理许多手续,设立程序复杂,开办费用也较大,而设立分公司的程序比较简单,费用开支比较少。 另外,核算和纳税形式不同。子公司是独立核算并独立申报纳税,当 地税 务机关比较喜欢,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由总公司进行核算盈亏和统一纳税,如有盈亏,分公司和总公司可以相互抵扣后才交纳所得税。 当然税收优惠也不同。子公司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享受免税期限、优惠政策等在内的各种优惠政策;而分公司作为非独立法人,则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如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税率”等优惠政策,则只能适用于独立法人企业。 如何与税务机关协调沟通 在税收筹划中,税务人员与公司其他部门以及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筹划是否顺利进行。 税务人员应该多和公司其他部门的人进行沟通,尤其是财务方面的人员,多做拓展,不能等到最后出现问题再去解决,因为在绝大数情况下,已经发生的事实是没有办法改变的,能够做的就是把影响降低。但是如果能早一点和税务部门的人沟通,早点发现问题,尽早解决,就可以完完全全避免风险了。 比如说一个公司想要购买一个企业,但是应该以何种方式购买,购买后以何种方式和模式经营,都是公司在购买前需要考虑的。这就需要财务人员尽早和公司内部的税务部门沟通,把收购前的所有事项安排好,比如收购这个企业有没有风险,如何解决等等。 而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则要注意,并不是任何事情都是需要跟税务机关讲清楚的。因为企业和税务机关对税法的理解是不一致的,所以企业能够做的就是,尽量早一些与税务机关沟通,并且把企业对税法的理解以及做法告诉税务机关,而且也不会因为和税务机关一点点的争执而去做很过分的税务筹划。 一方面,如果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企业触犯了,就应该规规矩矩的补税。但如果是企业和税局对税法理解有争议的,那么企业应该准备好足够的资料支持,去跟税局解释自己当初为什么要做那样的决定。把背后的动机告诉税法机关。这样的做法是税务机关比较喜欢的。因为现在不同于以前,税务局的官员都很尽职尽责,越来越注重税务的风险管理,他们现在更需要企业提供技术上和数据上的支持,供他们去做决定。 对于在不同地区有子公司的企业来说,他们的税务总监应该注意这样一种情况。也许在和一个地方的税局沟通的时候,会得到一个很好的处理结果。但若用同一种方式去和另外一 个税 局沟通,就可能出现两种后果,一种是这个税局同意以前税局的看法,但是另外一个后果就是,新的税局会和之前的税局沟通,然后把之前同意的推翻掉。所以,税务经理应该衡量一下怎么操作。

企业在境外投资怎么合理避税

境外投资企业可以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或其允许的方法,采用各种公开、合法的手段进行财务安排和税务筹划,从而减少或消除税收负担,增加境外投资效益。

策略一:地域避税法 企业境外投资的地域选择,必须综合分析投资环境等诸多因素,其中税务考虑是重要的方面。 一要考虑东道国对外资进入有无税收优惠政策。有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大都为外资进入提供低税或免税优惠政策,税收优惠通常以所得税优惠为主。如:韩国、智利、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印度等国家都有这方面的规定。 二要考虑东道国对外资企业利润的汇出有无限制。有些发展中国家,一方面以低所得税甚至免税来吸引外资,同时又对外资企业的利润汇出实行限制,希望以此促进外商进行再投资。利润汇出包括境外企业的股息、利息、许可费和汇回利润等。对于利润汇出,世界各国有宽有严,标准各异,但一般是发展中国家比发达国家更严格一些。限制性措施通常有两种:一种是利用外汇管制等行政政策加以限制;另一种是利用预提税率等税收政策加以限制。 当今世界各国的预提税率差别很大,企业选择投资地点时不可忽视。此外,由于双边税收协定可使缔约国相互征收的预提税大为降低,因此还须注意东道国与母国之间是否签订了有关的税收协定。 企业也可以利用变更企业登记地或变更企业实际控制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办法进行避税筹划。如果东道国是以登记注册地为标准,并且这个国家是高税国的话,那么企业就可以采取到低税国登记注册的办法;同样,若根据实际控制和管理机构所在地为标准,那么境外投资企业就可以采用将实际控制和管理机构转移到低税国的办法。 企业还可以利用建立常设机构的方法进行避税。常设机构通常是指母国企业在境外进行营业活动的工作场所,被许多国家认定为非居民公司而不作为征税对象。在常设机构的实际活动中,许多国家间签署的双边税收协定都规定了大量可以免征税收的活动。譬如:货物仓储、货物购买、存货管理、广告宣传、信息提供或其他辅助性营业活动等。境外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在与该国签署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设立可以进行免税活动的常设机构来实现合法避税。 策略二:组织形式避税法 企业境外投资选定地点以后,还要确定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因为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也能实现减少纳税的目的。境外投资企业主要有两种组织形式:一是建立子公司;二是建立分公司。子公司是依照东道国的相关法规注册登记成立的独立法人,而分公司在法律意义上则隶属于总公司。 从税务角度分析: 一要考虑境外投资企业在最初几年能否盈利。一般而言,多数长期投资项目在前几年会亏损,由于分公司的亏损大都可以直接抵免总公司的盈利,从而减少公司的总体税负,自然是以分公司的形式进行境外投资为佳。实际上,有许多跨国公司就是先以分公司的形式经营,直到分公司开始盈利,再设法使其成为子公司。 二要考虑若以子公司的形式对外投资,是否会有母国与东道国双重征税的可能性。一般说来,分公司向东道国政府交纳的所得税,都是可以用来抵免总公司税收的。 三要考虑股息及税后利润汇出的预提税。多数国家对于子公司的股息和税后利润汇出要征收预提税,而对分公司的股息和税后利润汇回则通常不计征预提税。 当然,采取子公司的组织形式也有若干好处: (1)子公司具有法人居民身份,可以享受东道国与其它国家签定的税收协定所提供的所有优惠。譬如:可以减免预提税等。而分公司由于不具有东道国的居民身份,固而不能享受。 (2)子公司一般可以享受延期纳税优惠。许多发达国家规定:境外投资企业的利润未以股息形式汇回之前,母国公司可以不必为这笔收入交纳所得税。譬如美国《公司所得税法》就有此规定,而相反对分公司的收入则不管其是否汇回,一概计入公司应税所得。 因此,子公司与分公司两种形式各有利弊,境外投资企业要根据具体情况择优而选。 策略三:避税港避税法 对所得与资产免税或按较低的税率征税或实行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和地区,称为国际避税地(也称国际避税港)。国际避税地通常有四个显着特点:一是对外国投资者征收较低所得税或免税,对跨国公司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股息征收较低的预提税;二是具备良好的金融环境,如:高效率的通讯网络、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等;三是政治稳定;四是货币稳定并能与外币自由兑换。这些特点都为境外投资企业进行避税地避税筹划提供了依据和条件。 国际避税地大致有三种类型可以选择: 一是“纯国际避税地”,即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以及一般财产税的国家或地区。譬如:巴哈马、开曼群岛、百慕大、瑙鲁、新咯里多尼亚、瓦努阿图、特克斯与凯科斯群岛、安道尔等国家或地区。境外投资者只需向当地有关部门注册登记,交纳一定的注册费用,而不必交纳其它税金。 二是“半纯国际避税地”,即完全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而只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在这类国家或地区,只对来源或存在于当地的所得或财产征税,而不对来源或存在于国外的所得与财产征税。譬如:香港、马来西亚、巴拿马、阿根廷、哥斯达黎加、利比里亚等国家或地区。 三是“特别国际避税地”,即按照国际惯例制定税法并实行征税,但对外来投资者提供特别优惠税率的国家或地区。譬如:加拿大、希腊、爱尔兰、卢森堡、荷兰、英国、菲律宾、巴巴多斯等国家或地区。 利用国际避税地进行避税筹划有如下几种基本技巧: (1)在“半纯国际避税地”或“特别国际避税地”开办境外企业,从事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从而享受在所得和资产以及其他方面的减免税优惠。 (2)虚设避税机构。企业可以在避税地设立子公司,然后把母国企业销售给另一企业的货物,制造出该货物通过避税地子公司中转销售的假象,从而把母国企业的所得转移到避税地子公司的账面上。设立于避税地的子公司,实际上并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是专门从事避税活动的虚设机构,因此又被称为挂牌公司、纸面公司、文件公司或基地公司。 (3)虚设避税信托资产。即在避税地设立个人持股信托公司,然后将其财产虚设为避税地公司的信托财产,因为避税地对财产税实行减免征收。 策略四:转移价格避税法 母国企业与境外子公司、境外子公司与境外子公司之间进行商品、劳务或技术交易时所采用的内部价格,称为转移价格。转移价格的制定是以实现公司的全球战略、追求全球利润最大化为根本目标。 转移价格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有形产品的转移价格,如:公司内部相互提供的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等价格;二是无形产品的转移价格,如:境外子公司付给母国企业或其它子公司的技术使用费、贷款利息、商标使用费、佣金费、管理费和咨询服务费等价格。 利用转移价格可以减少所得税。由于境外子公司往往分布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所得税税率高低不同,企业可以利用这种差别,将盈利从高税率国家转移到低税率国家,从而减少企业的纳税额和关税。 利用转移价格避税筹划具体有两种策略可以选择: 一种策略是在母国企业与境外子公司或境外子公司与境外子公司之间进行商品交易时,以调低的价格发货,减少缴纳关税的基数。比如:某商品的正常价格为1000美元,在甲国要交80%的进口税,跨国公司如果采取折半的价格以500美元进行内部交易,进口税就可以从800美元减少到400美元,从而少缴50%的进口关税。 另一种策略是利用区域性关税同盟或有关协定对不同商品进口关税率所作的不同规定减少关税缴纳。有些区域性贸易集团为保护内部市场,促进商品在本区域内流通,对内部产品都制定优惠关税政策。如欧盟规定:如果商品是在该贸易区外生产的,或在该贸易区内生产的价格含量不足50%,那么由一成员国运往另一成员国时,必须缴纳关税。但如果该商品价值的50%以上是在该贸易区内增值的,则在该贸易区成员国间运销不用缴纳关税。境外投资企业可以根据这种规定,采取相应的方法进行避税。将重点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相关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主要税收政策为: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收;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保税港在保税区的基础上,出口退税政策上有突破,保税港区在保税物流园区和出口加工区"入区退税"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至"入港退税",退税范围更广,受益企业更多;在减免税的政策上有突破,在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和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可退税的基础上,还扩展到港口建设,生产所用的建筑材料、生产设备、办公用品等都可享受减免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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