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证一般都由财务部门去当地税务局办理,相关规定如下:1、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或者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2、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等事项时,都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办理流程:(1)上报相关资料到分管税务所;(2)填写税务登记表(采集卡),填好后加盖公章;(3)税务专员核实企业上报资料,核定税款征收方式(定额税或比率税);(4)与纳税人沟通,征求意见;(5)批准税务登记,如果已经开业一个月以上(以营业执照日期为准),先补交税款,然后下发税务登记证;(6)到税务指定银行开个存折,并将存折复印件交税务,作为今后扣税的账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税务证怎么办理税务证办理流程:1、企业、包括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活动;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税务登记的所需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3、银行账户证明;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需要提供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县以上(含本级,下同)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如何办理税务登记证办理税务登记证:1、纳税人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2、要提前准备相关材料:如协议书、有关合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等,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并填写完整,和准备的证明材料一并提交;3、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分税种填制税种登记表,确定纳税人适用的税种、税率、税目、报缴税款的期限等。
税务登记证办理的期限: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