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阳光公司是1997年初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化工制品的生产和销售。由于该企业经营有方,市场开拓不断取得新成就,企业的经营业绩每年都以成倍的速度增长。同时,该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创新,不断开发新产品,其产品的技术含量比较高。经申请,该企业于2000年5月被国家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势必头。
该企业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于20003年12月底到期,而企业的生产形势却越来越好,预计2004年有税前利润2000多万元,如果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年就得缴纳600多万元。
按照税法规定,该公司于2003年11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但被告知,享受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以拥有“先进技术企业”证书,而“先进技术企业”是由原国家经贸委负责经贸委负责考核和认定的。在主管税务机关的提醒下,该企业立即向当地主管经贸委提出“先进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然而,无论怎样抓紧时间,认定“先进技术企业”的一套考核流程和审批程序完成后还是过了年底。当该企业取得“先进技术企业”资格时,已经是2003年2月10日。当公司经理拿着大红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手续时,被告知该企业依法不能享受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是由于此公司认为,企业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之后,自然可以再享受“先进技术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的优惠。但事实上,“高新技术企业”与“先进技术企业”是两个不同的政策概念,有不同的认定程序,适用不同的企业,其享受的税收待遇也不尽相同。
按税法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其被认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由以上规定我们可以明确:其一,优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半”的税收优惠。企业在两个“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中可以享受一个。其二、时间上的连续性。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在依照有关规定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结束之后,才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则不能享受优惠待遇。该企业的“先进技术企业”资格是在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之后取得的,时间上没有连续性,所以不以能继续享受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正是由于该公司领导的一念之差,导致公司失去享受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机会,公司损失超过1000万元。
例2:某计算机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它既生产并销售计算机产品,也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2003年,该公司收到一笔业务,将为某客户开发一项工业控制项目,并将该成果转让给客户,预计获得该项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价款共20万元,同时该客户还向该计算机公司购买计算机产品共40万元(不含税)。而且该计算公司当年技术及技术服务收入一笔。
该公司经理在与一税收专家朋友闲聊中提起此事,也有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开发等技术服务业务。但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在税收上的待遇是不一样的。
现行税法仅对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在流转税方面给予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其他产品,既没有流转税方面的优惠,也没有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但是,现行税法对技术服务收入的税收优惠力度更大,既有流转税方面的优惠,也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其具体内容是: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籍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技术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对高新技术企业而言,技术服务收入较之产品销售收入的税收待遇更为优惠。对于该计算机公司的这笔业务来说,由于技术服务收入是伴随着产品销售收由于技术服务收入是伴随着产品销售收入一起发生的,它们之间并无严格的界限,如果能够利用技术服务收入,就意味着将高税负的收入转变为低税负的收入,从而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增加净收入。
想到这里,这位朋友利用其对税法的精通,给公司经理设计了一个纳税筹划方案,为公司节省税款10万元。具体筹划方案如下:
该计算机公司将从该客户取得的收入结构进行了调整,减少销售计算机产品收入,增加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收入。该计算机公司将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收入增加为30万元,将销售计算机产品收入减少为30万元(不含税)。这样对客户而言,其表面总支出不变;客户接受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是按无形资产入帐,购买计算机产品是按固定资产入账,这两项均为资本性支出,其对费用的影响基本相同;而且,而且,购买计算机产品由于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其实际购买成本为计算机产品的价款加上由此负担的17%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样降低计算机产品销售价格实际上是减少了客户的总支出。因此,这项筹划方案不会受到客户的反对。
筹划以后,对计算机公司而言,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价款30万元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公司只须对销售计算机产品的收入30万元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而筹划前,在从该客户取得的收入中,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价款20万元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对于筹划前,计算机公司多获得了10万元收入免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好处,其税收负担大为减轻。
如何进行税务筹划?高新技术企业纳税筹划的特点高新技术企业纳税筹划的特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重点扶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涉及的行业领域很多,如软件生产行业、集成电路行业、生物工程行业等.企业在选择行业时,应根据自身情况,尽可能向国家规定的行业靠拢,充分利用不同行业领域税收政策的差异进行税收筹划,以最大程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应该尽量将高新认定后的价值最大化.2、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根据增值税法的有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都必须依法交纳增值税.当前增值税纳税人有两种,分别是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规定为500万元.因此,处于500万元左右销售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根据预计收取的进项增值税,合理选择:若收取的进项税金足够多,可选择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否则为小规模纳税人.3、综合现状,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大多生产技术含量高的产品,这些产品的增长率往往较高,采购量小,用于可抵扣的进项税也很少.因此,对于中小型刚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来说,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可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意义是什么?1、有利于扩大经济效益.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税收筹划的主要目的,通常是为了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水平.税收筹划的有效开展,不仅有助于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负担,同时还有助于高新技术企业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及时地发现自身经营中存在的弊端和问题,以此重新规划自身的经营活动,并对其进行改善与优化,同时还有助于强化企业的法律法规意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防止坠入法律陷阱之中.另外,税收筹划工作的有效开展,对相关财务工作人员有着较高的要求,如果高新技术企业长期通过专门的事务所实施筹划,那么企业的成本费用就会明显提高.这就要求高新技术企业引进优质的专业税务会计人员,以此提高企业税收筹划的水平,进而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扩大.2、有利于推动产业调整,优化资源配置.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工作是一种具有全局性的工作,其工作范畴并不仅局限于税收这一方面,还包括合理地调整和改善企业生产与经营过程中的各方面内容.3、有助于提高国家的税后收入.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的有效实施,极有可能会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实现企业减少税负的效果.但是,目前我国相关税收的法律法规依然处于不断修订和完善的阶段.对于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来说,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在整体税收筹划活动中,应该及时针对税收筹划工作所反馈的信息进行整合与获取,有关政府部门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改进和完善,这样一来,其中存在的弊端以及问题便会随之逐渐减少,并且税收政策具有的调节作用也会随之增强.高新技术企业纳税筹划的特点,综上述,大家也能更有些印象,要了解高新企业纳税筹划,还需要更多资料,对于学习者来说,如果有真实案例,会有很好的帮助,流于理论表面,哪怕只是一个介绍,作用十分有限,本文的讲解由会计学堂整理,有其他需要知晓的,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