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规划
记住一句话,只有事前规划的才叫税筹,事后的都可能是偷税漏税。
所有的规划一定要在企业经营行为之前进
企业经营行为一旦发生,那么相应的纳税义务就随之产生了。
别等了到年终汇算的时候,发现,woc,为什么税这么高?
汽车撞墙了,你知道拐了;股票上涨了,你知道买了
犯错误判刑了,你知道悔改了;大鼻涕流到嘴里,你想起来甩了。
这时候你无论想什么方法,基本都是逃不过金税三(四)期的慧眼的。
你如果非得省这笔钱,谁说ta可以帮你,那么请去找ta。
税务的规划一定要在企业经营行为发生以前进行,这是前提。
如实申报
不要虚开发票!
如果你妄图成立多个皮包公司进行违法开票行为,那么我告诉你,注册公司容易注销难,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注销公司需要经过严格的税务审查,不注销则会非正常户,严重营销个人征信、
通过购买虚开发票进行抵扣,风险极大!
金税三期会比对你的进项销项,进项发票的品名与销项发票品名不匹配会被系统识别出来。如果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品名、数量、金额与经营业务没有对应的逻辑关系,肯定会被重点监控的。
就像文章前面提到的从事保险业务的例子,发现是分分钟的事情
随着四期到来,预警系统会更为严密,你可能斗得过人类,你斗得过阿尔法狗吗?
四流合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文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要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总结下来,就是四流合一,也就是指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要相统一相对应。
这个东西,是税务部门判断是否偷税漏税重要依据
不一致就可能会被税务稽查。
但在实务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四流不一致的情况
首先要保证业务真实,在这个基础上,可以通过合同或补充材料补充约定,并做好存档。
正如我们说的,只有事前才叫税筹,而在事前就要提前做好四流一致的规划工作。
合理进行业务配合
“阿米巴模式”前两年在国内很火,所谓“阿米巴模式”,简单理解就是把业务分拆,起到节税的目的。
但是分拆可以,但拆的得合理合法合逻辑啊。
比如我就知道有些企业,他们在某个税收洼地注册某个贸易公司甲,然后乙公司负责产品生产。
由甲公司进行销售,通过内部转让定价,企业将部分利润转移到避税地的贸易公司。
原先需要根据全部100%利润缴纳税款的乙公司,现在只需要缴纳30%-50%,剩下的部分由甲公司缴纳,然甲公司是在税收洼地注册的,通过返税,实际需要缴纳的税款也很少。
这种手法看起来很完美,在税收优惠地注册的甲公司并没有商业实体,就是一家空壳。
而判断企业避税是否违法要以有无商业实体为出发点。
企业的产品研发、制作和销售实际都是由乙公司完成的,一旦税务稽查部门进行审查,也是逃不过被追缴税款和罚款的命运的。
企业并购重组中的税务筹划包括哪些企业并购重组中税收筹划的内涵
企业并购重组的税收筹划是指在税法要求的范围内,并购双方从税收角度对并购方案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减轻企业税负,从而达到降低并购成本,实现企业整体价值最大化的目的。
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及财税(2009)59号文件对企业并购重组税收筹划的影响
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全面实施,对企业并购重组的税收筹划也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弱化了企业并购重组时利用地域优惠进行税收筹划的方式。原所得税法下企业并购重组中利用地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热衷于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主等区域的企业以享受低税率的优惠。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强调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所得税优惠格局。二是纳税人利用外资企业身份进行并购税收筹划不再可行。原所得税法下内、外资企业税负有差距,外资企业享受的是“超国民待遇”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内资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合并等方式成为外资企业可降低税负。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内、外资企业无差别对待,这使得纳税人利用外资企业身份进行企业并购重组的税收筹划途径失去意义。三是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总体有较大幅度的降低。企业并购重组中最大的税务负担就是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并降低为25%,减轻了企业并购重组中的所得税负担,增加了企业并购重组的热情,使企业并购重组中所得税项目的税率降低。
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2009]59号文件《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并购重组的税收筹划也产生了重要影响。首先,使企业并购时进行所谓的“免税筹划”难度有所提高。其次,针对并购亏损企业进行亏损弥补的筹划计算方法有所改变。最后,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于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此,从税务筹划的角度分析,企业并购时必将体现倾向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趋向,以节省所得税款。
对当前企业并购重组税收筹划的一些建议
第一,企业并购前目标企业选择的税收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重大变化之一就是重视行业优惠,实施条例对行业优惠的范围等做了进一步明确。所以企业在选择并购的目标企业时,应充分重视行业优惠因素,在最大范围内选择并购这种类型的企业可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同时由于税收优惠政策在地区之间存在差异,并购企业可选择在享有优惠政策的地区譬如西部地区的企业作为并购对象,从而降低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使并购后的纳税主体能够享受到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税收收益。
第二,企业并购中不同支付方式选择的税收筹划。实践中,企业并购的支付方式主要有现金并购、股权并购、承担债务式并购和综合债券并购。以上各种并购支付方式不同,相应的税务处理各异,也为企业并购的所得税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的空间。在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股权票面价值(或股本账面价值)20%的情况下,并购企业接受被并购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并购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如果非股权支付额高于所支付股权票面价值20%的,并购企业接受被并购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认成本。由于两种情况下并购企业接受被并购企业的资产计入成本费用的价值基础不同,而使并购后并购企业的所得税负不同。从折旧角度考虑,就并购企业而言,如果并购企业采用股权并购方式,并购中取得的资产其折旧基础是资产原账面价值,如果并购企业采用债券或现金支付方式,并购取得的资产其折旧基础是支付价格,一般情况下支付价格高于原资产账面价值。并购企业的资产价值总额增加,计提折旧也随之增加,从而使并购企业增加折旧额而节税。
第三,并购融资方式选择过程中的纳税筹划。从税负筹划的角度分析来看,采取企业内部融资方式由于资金使用者和所有者为同一者,资金使用成本不能在税前抵扣,存在双重征税问题,税负较重。采取股权融资方式,企业只为股东支付股利,并购方不需要偿还本金,流出大量现金,但其会稀释每股股东收益,甚至稀释大股东的控股权,所支付的股利不允许在税前抵扣,增加税收负担。采取向银行等贷款方式,并购方除少量的手续费外,主要成本是借款利息。根据税法规定借款利息一般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从税务筹划的角度来看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可以起到减少企业所得税款,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而发行债券的方式,首先,在时间上和流程上要比银行信贷灵活很多。其次,如果发行的是可转换公司债券,如果企业业绩良好,债券持有者愿意将债券转为股份可以免除债券到期还款的压力。最后,由于债券利息也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发行债券方式融资所承担的税负相对较轻。
在企业并购中,纳税筹划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影响因素,充分合理地利用纳税筹划不但能为企业创造现实的竞争优势,而且可以从内部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切实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因此今后还需要对其进一步研究,发挥其合理作用。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问题有哪些?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税务筹划要树立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概念
由于多种税基之间相互关联,某种税基的缩减同时会引起其他税种税基的增大;某个纳税期限内免税,可能会在以后一个或几个纳税期内多缴税;总体税负减轻可能引起其成本费用上升或其他不利后果等等,因此,企业在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实际操作中应综合考虑,除了要考虑充分利用税法中的税收优惠、纳税递延来获取税收收益外,同时还要考虑这种税收收益对其他相关效益的影响,在所有相关利益中寻找均衡点,以获取整体利益最大化。税负最轻的方案不一定就是税务筹划的最佳方案,只有考虑了企业总体利益最大的税务筹划方案才是最优的。
深入掌握现行有关税法政策和税制变化规律
改制重组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必须学习、研究相关的税收法律政策,以便在筹划实践中充分运用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家出于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会相应地调整税收政策。因此,企业在进行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时,不仅要考虑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应重视研究税制变化发展规律,把握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动趋势。以达到实现企业税负最优化的目的。
把握好税务筹划与避税和偷税的界限
税务筹划与避税、偷税有着本质的区别。避税、偷税与税法精神相违背,是国家法规政策所不允许的。而税务筹划是企业在税法规定范围内进行的一种正当活动,是企业对税法进行精心研究和比较后进行纳税最优方案的选择,这是税法政策所引导和鼓励的。因此,税务筹划是一种合理、合法的节税行为,不是利用税法漏洞和措辞上的缺陷来避税,更不是违法的偷税。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中,应该充分了解税法的规定,严格按税法规定办事,自觉维护税法的严肃性,防止因疏忽或故意而将正当的税务筹划引入避税、偷税的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