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高新技术企业是指通过科学技术或者科学发明在新领域中的发展,或者在原有领域中革新似的运作。涉税风险主要有两个来源:首先,企业自身多缴税、早缴税的风险;其次,税务机关等执法部门对企业少缴税、晚缴税处罚的风险。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是产生涉税风险的最主要原因。一些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同时,对相关优惠政策和明细管理办法的把握不当,从而产生了一系列的涉税风险。(一)收入、成本、费用的处理不规范,存在涉税风险会计核算不规范,未单独设立“研发支出”账户。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应通过“研发支出”科目单独核算,并通过“研究支出”与“开发支出”二级科目分别核算应予费用化或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如果企业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或下设“研发支出”二级科目核算,就不能准确划分资本化与费用化支出的金额,按《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第十条规定,如不设立专账管理费用,费用归集不准确,将无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所得税优惠,存在一定涉税风险。高薪技术产品(服务)销售收入未单独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要求对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单独核算,如果与其他非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不能分开,将影响高新资格认定及复审,存在涉税风险。研发费用未按项目准确归集。高新技术企业存在多个研发项目的情况下,如果把其他项目的费用分配给创新性项目,这样就导致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项目研发费用增加,从而增加了加计扣除的基数,产生了涉税风险。研发支出资本化不及时。高新技术产品研发支出中符合资本化的部分,按规定应及时进行资本化核算,转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如果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将增加营业成本,少计利润,存在少缴税款的风险。(二)在复核和复审过程中,过分追求认定指标影响会计确认,存在涉税风险对研发人员的确认不清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之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如果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或者雇用外地科技专业人员等搞研发项目,而忽视对其管理,造成学历证明、用工保险、工资薪金等证明材料不完善,科研人员确认不清晰,将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带来不利影响,存在一定涉税风险;研发费用占管理费用比重不合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之二:企业持续进行研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一定要求,根据销售收入额度确定所占比例,销售收入越高比例越低。部分企业为了满足认定条件,而将非高新技术产品发生的成本费用尽可能挂靠研发费用,以扩大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影响期间费用的归集,存在涉税风险;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确认不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之三:认定年份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及其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部分企业为了争取客户信任赢得市场,夸大营业规模,虚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存在涉税风险。(三)忽视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存在涉税风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企业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前,必须进行所得税优惠备案,填写研发费用支出明细等资料。如果企业认定后忽视备案工作,则存在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风险。(四)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不通过,存在涉税风险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后,每隔三年要接受复审,按复审要求提供资料。如果提供的资料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条件,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将被取消,存在补缴税款的风险。
高新区注册公司:权威解读重点稽查四大税务风险点涉税风险一:预收账款A贸易企业采用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由于业务员和财务人员沟通不及时,导致货物虽然已经发出但未及时开具发票,进而引发确认销售收入不及时。
检查人员在查账过程中发现发票开具日期晚于物权转移单签收的日期或者货物出仓日期,有些甚至还未开具发票哦。
A企业营业收入金额大,小小的预收账款收入延迟确认的风险也导致补缴了不少税款呢。
政策加油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0号)第三十八条第(四)款,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涉税风险二:库存盘亏A贸易企业采购库存内部控制机制健全,物流管理部门不定期对库存商品进行巡查盘点、账实核对,一旦发现货物毁损,就向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提交盘亏申请。
检查人员在查账过程中只查找到了调减库存的记账凭证和盘亏申请单,遂发现企业未针对盘亏货物做进项转出。
政策加油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38号)第十条第二款,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以上两项风险导致A企业应补缴增值税2,807,240元。
涉税风险三:税前扣除不规范①C公司一直被广为称赞福利好,除五险一金外,还为员工投保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保险,但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因政策理解不到位,将此项支出列入税前扣除费用,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
政策加油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②D公司党团活动丰富,某日迎着明媚的春日,组织员工前往古田会议旧址实地学习,取得了旅行社开具的普通发票和动车票,并将此项支出列入税前扣除费用,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
政策加油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
D公司报销的党团活动费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因此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涉税风险四:货权转移未及时确认收入E公司为F酒店下属小超市,独立法人资格,因公司战略布局调整E公司实际已停止零售业务,人员解聘,积压库存商品由F酒店代为管理销售,201X年5月经F酒店总经理会议决议将库存商品管理权及物权转移给D酒店,但款项未收,未确认收入。
截止201X年5月库存商品不含税金额为2487320.31元,应补缴增值税2487320.31*17%=422844.45元。
政策加油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0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538号)第六条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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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公司注册:权责发生制:理解不准容易导致税务风险实务中,企业如果不能准确理解权责发生制,产生的税务风险将会很大。
最近,笔者遇到一个诉讼案例,发现不少大企业财税负责人对权责发生制理解有偏差。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实务中,不少人往往忽略了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例外条款:“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发生制这一概念最初来自于会计制度。
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将权责发生制上升为会计基础,作为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计量基础,贯穿于整个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总过程。
权责发生制的基础要求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是完全一致的,这也是企业所得税法设计的初衷之一,即尽可能地减少企业所得税与会计的差异。
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会计基础是收付实现制,即以收到或支付的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等的依据。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还有真实性、合理性、相关性、确定性和合法性等原则,这些都是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所讲的“另有规定”。
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原则,一般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也共存着其他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一规定其实就明确了税前扣除的三个基本原则,即真实性(实际发生)、相关性和合理性。
举例来说,某一企业向另一企业拆借资金,约定2015年12月31日前应付利息1000万元,后企业未实际支出,企业仍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财务费用,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缴中予以申报扣除。
税务机关以该支出未实际发生为由,要求企业调增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的依据在哪里呢?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请注意,这里明确的是“利息支出”。
所谓支出,是要有实际支出动作的,也就是这笔利息要实实在在付出后才能谈税前扣除的合理性、相关性等其他问题。
所以,利息如果没有实际支出,就不能税前扣除。
拓展到税前其他扣除项目,从实施条例可以看到,在很多条款中都规定了相关税前扣除要“支出”、“支付”、“缴纳”和“拨缴”等。
实际上,在企业所得税法上,只有少数正列举的项目可以预提扣除外,其他扣除一律要真实发生的。
所以,真实性是税前扣除的首要原则,要求企业未实际发生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这一原则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第六条也得到了验证,即“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换言之,如果在汇缴结束时,尚未提供有效凭证以证明支出是真实发生的,企业应在汇缴年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实务中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交付使用的房屋进行维修,发生了维修费用500万元。
假设该支出已经真实发生,因该房屋尚在与施工方签订合同的保修期内,且该开发企业与施工企业就维修费用由谁承担问题正在打官司。
也就是说,该笔500万元的维修费用是否最终由开发企业承担未完全确定;税务机关以该费用为“未决费用”为由,对该笔支出纳税调增。
这其实是企业所得税确定性原则的要求。
这种确定,最主要是金额的确定。
如果通过审判发现部分费用不属于合同保修范围,法院判决开发企业承担部分费用,则该部分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关于确定性原则,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上也有体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对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明确了四个条件,即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相比,少了一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也就是说,企业要确认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即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超过50%的情况下,才确认为企业收入。
会计准则这一条恰恰是对企业所得税确定性原则的挑战。
会计上出于谨慎性原则,通过以往和买方的交易经验、政府相关政策以及其他方面获取的信息作出职业判断,以此确认经济利益是否有较大可能流入企业,这就给企业所得税管理带来不确定性。
因此,企业所得税对销售商品确认收入的条件摒弃了这一条。
确定性原则还体现在对企业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都不得扣除。
当然,坏账准备以及各类减值准备,企业所得税在与会计博弈后妥协,允许在一定年度内按照一定标准进行计提扣除,也是对权责发生制的回归。
作者:朱健,江苏省地税局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