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挂靠税务筹划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22 01:08:30

建筑公司税务筹划怎么做是会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这些年来建筑公司发展迅速,同时也面临着较大的纳税压力。

如果能够采取一些有效的税务筹划方法,往往能够减轻企业税负。

本文就针对建筑公司税务筹划怎么做做一个相关介绍,来跟随深空网一起了解下建筑行业的税务筹划方法有哪些吧!建筑公司税务筹划方法都有哪些?一、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避税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是一种比较合法的避税方法。

建筑行业在税务筹划过程中应当及时掌握现有的优惠政策,以便合理运用。

直接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能够起到一个较好的效果二、提高企业的成本达到合理避税的目标纳税往往与企业的相关成本相互联系,成本越高的情况下反而企业纳税支出少了。

所以建筑公司可以利用提供企业成本的方法,实现合理避税。

一般可以通过折旧的方式提高企业成本,将折旧费用计入到当年的成本中,增加企业成本,达到合理避税的目标。

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减轻税负在“营改增”政策实施背景之下,我们可以了解到目前建筑公司采取的是进项税额抵扣的征税方式。

所以建议建筑公司应当与正规供应商进行合作,对于一些资质不正规,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可以减少业务往来的机会。

同时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尽可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从而达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

建筑行业税务筹划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哪些?一、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建筑行业进行税务筹划时,应当以合法性原则作为根本前提。

必须是符合现有税收法律法规的,是在相应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的。

应当遵循专业性原则建筑公司税务筹划切忌盲目开展,制定相应税收筹划方案需以大量专业知识储备作为前提。

建议在专业财税人士的指导之下进。

应当遵循事前筹划原则建筑行业开展税务筹划时,应当通过对经营、投资及理财活动的事前筹划、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经济利益。

所以,建筑行业税收筹划行为应当是先于经济行为和业务往来的。

企业公司合理避税的六大方法。

建筑业税务筹划技巧

选用个人独资企业公司方式是处理建筑劳务公司高所得税压力的最好方式。

例如建筑服务公司能够先更改收益种类,把薪水、人力成本、奖励金变为主营业务收入,让公司享有低征收率。

在建筑劳务公司,不缺个体承包人。

提议将个体承包人转变成为建筑劳务、工程服务、工程项目资产或人力成本,让个体承包人创立工程施工组成理避税。

或是把建筑服务公司改为比较有限公司,那样就可以享有税款帮扶的现行政策。

比较有限公司能够使用新设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的方法,将产业园区内除原公司之外的全部公司开展清算,那样进驻产业园区的公司就可以依照本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缴税,乃至能够将原公司的一部分税负转嫁给产业园区内的公司,那样俩家公司就可以一起享有本地的税款政策扶持,大幅度降低了税赋。

自然,建筑劳务公司的避税还可以根据业务外包服务平台给予纳税筹划服务项目解决方法,与穗薪对比,并选用税务总局4.0方式,运用业务外包+税收销账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协助公司完成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社保税赋降到3%的可行性分析,保证合理合法合规管理。

挂靠体制下的工程项目财税处理怎么做

会计核算的原则

建筑企业挂靠业务的会计核算的原则是:

(1)以被挂靠方为会计核算主体,不能以挂靠方为会计核算主体。

(2)将挂靠方看成是被挂靠方的一个项目部。

具体的会计核算流程

建筑企业挂靠工程的会计核算(以被挂靠方为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为例)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被挂靠方项目部专属账户收到挂靠方存入的购买建筑材料,特别是购买主材和设备垫资款时:

借:银行存款-(项目部专属账户名称)

贷:其他应付款-(挂靠人名字)

特别提醒:财税201636的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根据以上税收政策规定,自然人无息借款给公司不视同销售,不缴纳利息的增值税。因此,挂靠人将垫资存入项目部专属账户,可以无利息的借款,不征收增值税。

第二,被挂靠方收到业主预付工程款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被挂靠方凭借挂靠方提供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完税凭证,并交纳税金后,才向发包方开具预收款部分的增值税发票。另外,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第三条“关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确认销项税额的时点”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早于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基于以上政策依据,被挂靠方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付款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收到业主预付款/(1+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收到业主预付款/(1+11%)×11%]

法律依据: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基于此规定,被挂靠方收到发包方或业主预付的工程款或开工保证金的情况下,被挂靠方必须履行依法在工程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预缴增值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第(三)项,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的规定,如果被挂靠方是总承包方,而且发生分包时,被挂靠方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二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第一条的规定,建筑企业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因此,根据以上政策规定,被挂靠方在建筑企业在工程所在地国税局预交增值税时,挂靠方先垫资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在工程所在地国税局预交增值税,并根据预交的增值税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在工程所在地地税局申报交纳。挂靠方凭工程所在地国税局预交税款凭证,和工程所地地税局缴纳的附加税费凭证,回被挂靠方财务部进行报销。被挂靠方的账务处理如下:

(1)预缴增值税时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时:应预缴税款=预收账款÷(1+11%)×2%;简易计税时:应预缴税款=预收账款÷(1+3%)×3%]

贷:内部往来——挂靠人名字

(2)挂靠人贷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时的账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

贷:内部往来——挂靠人名字

(3)挂靠人凭预缴税款凭证回被挂靠方财务部报销时:

借:内部往来——挂靠人名字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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