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企业税收筹划是为企业经营管理服务的,它应该符合企业的价值目标。企业的价值目标是获取最大的折现净现金流量。故成功税务筹划亦应该是使企业获得最大折现净现金流量。 目前常见的税收筹划成功标准有如下几种: 1、某种税绝对金额减少;2、所有税负绝对金额减少;3、净利润最大化;4、折现的净现金流量最大化。上述税收筹划标准中,除了第四种外,其他都是不完整的。 案例:分拆运输业务设立子 公司 某税务师事务所2004年接受了A公司的一 个税 收筹划任务。A公司是一家从事冷饮食品的公司,企业销售食品时公司的内部车队负责运输。公司2000年运输销售产品全年的不含税销售额为21000万元(含税24570万元),当年发生的成本费用共计为18000万元,其中可抵扣进项的金额为10000万元,不可抵扣的金额为8000万元。经测算,21000万元的销售额中运输费用占1100万元的运输费用,而运费中可抵扣的油料费用和修理费用占280万元,不可抵扣的费用占820万元。企业 增值税 率为17%,交通运输业税率为3%, 城建税 率为7%, 教育 费附加为3%. 公司管理层认为运输费用缴17%的增值税有点亏,要求税务师事务所想办法降低企业总税负,实现公司利润的最大化。筹划员老李在接受公司任务后,经过一番仔细研究,提出了一种筹划方案:企业把运输业务分开成为一个独立的运输子公司。在分拆设立运输公司后,每年会增加人工费4万元和管理费用3万元共计7万元。 分析 筹划前:企业应纳的增值税21000×17%-10000×17%=1870(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1870×7%+1870×3%=187(万元); 企业所得税 为(21000-18000-187)×33%=928(万元);净利润21000-18000-187-929=1884(万元)。 筹划后分为两种情况:若购货方为 小规模纳税人 ,因为购方勿需进项抵扣,新成立运输公司每年1200万元的含税销售收入可以保持不变。分立后的A公司销售额含税为23370(不含税销售额为19974万元)。分立后的A公司与运输公司应纳增值税与营业税合计为19974×17%-(10000-280)×17%+1200×3%=1779(万元)。两公司应纳的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为1779×(7%+3%)=178(万元);两公司应纳的所得税为[(19974+1200)-(18000+280×17%)-36-178-7]×33%=959(万元);两公司净利润为(19974+1200)-(18000+7+280×17%)-36-178-959=1946(万元)。因为分拆后的两公司净利润增加1946-1885=61(万元),此方案可行。 如果购货方为 一般纳税人 ,此时对运输公司而言:购货方原来的购货成本为1200÷1.17=1026(万元),174万元的销项为对方的抵扣项。按交易法则,企业的筹划不能使交易的对方利益受损,否则的话交易不能成立。此时的运费收入1026÷(1-7%)=1103(万元)时购货方抵扣后的成本仍为1026万元。运输公司销售收入最大可能是每年1103万元。分立后的A公司销售额含税为23370(不含税销售额为19974万元)。新成立的运输公司 营业收入 为1103万元。分立后的A公司与运输公司应纳增值税与营业税合计为19974×17%-(10000-280)×17%+1103×3%=1777(万元)。两公司应纳的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为1776.27×(7%+3%)=178(万元);两公司应纳的所得税为[(19974+1103)-(18000+7+280×17%)-33-177]×33%=928(万元);两公司净利润为(19974+1103)-(18000+7+280×17%)-33-177-928=1885(万元)。因为公司净利润较分立前增加1885-1885=0(万元),此方案不具有实用价值。 下面是公司分立前后的一组数据:分立前,A公司应纳增值税为1870万元,城建税和教育附加187万元,所得税为928万元,税负小计2985万元,税后净利1885万元。当购方为 小规模纳税 人时,A公司应纳增值税为1743万元,营业税36万元,城建税和教育附加178万元,所得税为959万元,税负小计2916万元,税后净利1946万元。当购方为一般纳税人时,A公司和运输公司应纳增值税为1743万元,营业税33万元,城建税和教育附加177万元,所得税为930万元,税负小计2883万元,税后净利1885万元。当购货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分立收益61万元,为一般纳税人时收益0万元。 点评: 从以上数据中可观察出如下几点: 1、筹划方案不是仅仅针对一种税进行筹划,而是针对涉及的所有税种进行筹划,要计算所有的税种和。目前有些筹划案例仅仅针对一种税进行筹划,比较单一税种节约金额进行决策是不科学的。上例**公司分立后购方为一般纳税人时各税小计为2883万元,比分立前少102万元,但此方案并不具有实用价值。 2、上例A公司考虑分立公司的费用后,公司分立后要产生7万元费用,若公司分立所产生的费用大于或等于节约额,从而使税后净利无增加额。此方案亦不可行。 3、A公司在销售时要注意合同的签订。在合同中要注明运费由运输公司自己收取,开给购货方的发票是运输公司的票据。否则的话运费计入销售额中计税则得不偿失。 4、对同一公司进行筹划时,因为考虑购货方的 纳税 身份问题,可能会对税收筹划方案采纳与否产生很大的影响。
学校饭堂要缴税吗食堂对外承包经营
食堂对外承包经营,首先要考虑的是企业收取的承包费是否纳税的问题。企业收取的承包费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无疑的,那么营业税呢?曾有这样一个税收筹划案例:某企业将食堂对外承包经营,为使收取的承包费不交营业税,经某税务师事务所筹划,建议承包人不领取营业执照。其筹划依据是关于出租不动产取得固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8号》。根据该文件,企业将资产承包给内部职工或其他人经营,只提供门面等而不提供产品、资金,并收取固定的管理费等,如果承包者领取了营业执照,属于从事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缴纳营业税,而不领取营业执照,则属于内部分配行为,不用缴纳营业税。但是,这种政策后来又有了更进一步的规定。根据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企业将资产出租并收取承租费,是否属于内部分配行为而不缴纳营业税,必须看是否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即: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核算;3、出包方与承包方利益分配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根据前文服从后文的原则,判断企业收取的承包费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关键要看是否符合Is号文的三个条件,而不是看承包者是否领取营业执照。按照上述方案,尽管承包方不领取营业执照,如果承包方的经营收支末纳入出包方会计核算, 出包方不但不能兔交收取承包费的营业税,并且对承包方包括税收在内的债务还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见风险是很大的,因而上述筹划方案其实是不可取的。
其次需要考虑的是食堂承包后纳税义务人的确定问题。需要明确的是,职工食堂无论是否承包,都涉及到营业税和所得税,差别只在于纳税义务人可能会不同。承包前,主要视食堂是否为独立核算单位,而分别以企业或食堂自身为纳税义务人;承包后,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如承包人或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包人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应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也就是说,如果承包人末办理营业执照,且其经营收支纳入企业或食堂的会计核算,则纳税义务人的确定与食堂承包前相同,其对内、外提供的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也与承包前的确认原则一样;如果承包人办理了营业执照,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财务上独立核算,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其对内、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并缴纳营业税。这里还有一种特殊情况,一般来说,所谓以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并不是说以承包人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而是以其举办的实体即食堂为纳税义务人,个人一般只就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个人承包后,末改变食堂性质,也末办理营业执照,同时企业也不向该个人收取承包费,而只是定期向其支付一定的类似工资性质的费用,且该个人是企业职工,与企业具有雇佣关系,那么支付给个人的费用作为个人非独立性劳务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性质,个人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该个人与企业不具有雇佣性质,则其取得的所得就属于个人独立性劳务所得,这时个人应就其所得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同时企业也不能以工资单作为支付个人费用的原始凭证,而必须以个人在地税部门申请代开的发票作为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
这里出包方还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在以承包方为纳税义务人的情况下,出包方也应在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的有关情况向税务部门报告,否则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出包方对承包方的纳税义务要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自办经营
这种情况下职工食堂一般都作为企业的一个非独立核算单位,食堂收支统一纳入企业会计核算。对于这种经营模式,目前一种很普遍的观点认为,企业自办食堂为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无论是否对职工收取费用,它的职能都不同于企业的制造与管理部门,而是与企业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一样,同为企业福利部门,因此食堂发生的相关费用,都应该由“职工福利费”支付,即会计上不应作为企业的费用;税法上,食堂工作人员作为福利部门的职工,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数,食堂发生的相关费用也不得在税前扣除。这种观点看起来很有道理,但其实不论是《企业会计制度》还是税法,都没有职工食堂费用必须从“职工福利费”支付的要求。会计上,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职工福利费”主要是用于职工医疗保险等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工资等;税法上,国税发[2000]84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明确要求从职工福利费列支而不得在税前扣除的也只有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及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工资。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到,认为职工食堂费用应从“职工福利费”支出的观点,无论在会计制度还是税法上,都是没有依据的。从职能上分析,职工食堂与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等福利部门也是有区别的。作为远离城区的企业,它开办职工食堂,主要是为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提供有力的保障,而上述其他部门的服务则完全是为职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因此,笔者认为,职工食堂发生的费用,包括食堂人员工资,购买粮食、蔬菜等费用,会计上应该从“管理费用”列支,纳税时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职工食堂向职工提供的餐饮服务是否涉及营业税呢?食堂作为一个非独立核算部门,多数情况下只为企业职工提供餐饮服务,无论是否向职工收取费用,都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而是一种企业内部提供的劳务。根据财税[2001]160号文《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相互提供的劳务,不构成营业税纳税义务。即使向职工收取餐费,也仅是作为收回购买粮食、蔬菜等的部分成本,会计上不应确认为收入,而应冲减“管理费用”。当然此时如有对外提供服务的,这样的服务就是具有营利性质的经济活动了,应与对内提供的服务分别核算,并向地税部门申请代开“餐饮业”发票,会计上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同时缴纳营业税,并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有些地方对此还曾在有关文件中专门进行过明确,如黑龙江省在黑地税发[1996]248号文中规定: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收取的职工就餐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对外承办酒席收入应单独记账征收营业税,内、外收入划分不清的,一律按服务业征税。
企业自办的食堂,有的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单位。这种情况下食堂应该单独建账,独立纳税,而其向原企业提供的服务,也不再是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提供的劳务了,其收取的费用,无论是由职工自行支付还是由原企业支付,都应该纳税。所以从纳税成本角度考虑,将食堂作为独立核算单位一般情况下不可取。但有的企业为了提升职工食堂服务档次和服务质量,提高食堂工作人员积极性,客观上又需要成立独立核算的单位。为了解决这种矛盾,企业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等关于促进下岗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安置原企业一定数量的富余人员,成立产权清晰、产权主体逐渐多元化的独立核算单位,经有关部门认定和审核,可在三年内兔征企业所得税,并通过吸纳一定数量的下岗人员,享受三年内定额减免营业税及相关附加税费等优惠政策。
税收筹划的方法有哪些?举例说明。这位朋友,下面我以近期几个实际操作的案例来具体告诉你税筹的方法。
案例一:企业通过变更企业纳税人身份来节税
于老板准备承包一个企业,承包期为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期间,企业固定资产折旧5000元,上缴租赁费50000元,预计实现会计利润53000元(已扣除租赁费,未扣除折旧费),于老板自己不领取工资。已知该地区规定的业主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在营业执照上,于老板目前面临着两个选择,要么继续使用原有企业的营业执照,要么将其变更为个体工商户执照。哪种方式税后利润更高呢?
总结:综上来说,变更为个体工商户,实际取得的税后利润比之前原有企业要高将近一倍。
案例二:通过调整薪酬结构来节税
某公司员工张先生每月从公司领取工资、薪金所得8000元,由于租住一套两居室住房,每月支付房租2000元。那么,张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税额为:
(8000-3500)×10%-105=345元。
为了帮张先生降低税负,在不增加雇主费用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怎么做呢?
税务筹划方案: 公司为易先生提供给免费住房,工资下调到每月6000元,由于个人所得收入减少,个人应纳税款则会降低,而雇主的费用负担不变。那么,易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税额为:(6000-3500)×10%-105=145元。
经过规划,易先生降低税负345-145=200元。
案例三:
李老板打算和两位朋友合开一家花店,预计年盈利180000元,工资每人每月1600元。花店面临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的选择,不同的身份意味着纳税的税率也不同,于是,这位李老板就有了疑惑,到底选哪种形式呢?
中财企航列出来这样一组数据:
两者比较,税收负担率相差27%,中财企航建议李老板选择合伙制形式开办公司。
每一家公司的具体情况都不相同,所以,具体的税务筹划方案还要从企业具体情况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