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以上企业注销税务登记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11 06:06:39

第一步: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注销前置事项办理套餐】菜单,进入注销登记引导页;

第二步:点击【注销预检】按钮可对未办结事项进行展示,处理完未办结事项后,再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步:处理完欠税、处罚、逾期未申报后,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点击【我要清算报备】,进入填写清算报备页面,录完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信息后,点击【下一步】,清算报备提交成功。

第四步: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后,进行当期征期和当期属期申报,点击套餐中的当期申报,如报表有误,可点击【我要更正】或【我要作废】,可对申报表进行作废和更正。

第五步:可点击【我要清算申报】申报完成后,可点击⑤或下一步按钮再次进入注销预检,对未办结事项进行检测,如果没有未办结事项,则可以进行注销。

第六步:纳税人点击"确定"按钮,进入到原注销税务登记预检模块,点击"我要办理"进入原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上传附送资料,确认填写无误后,点击"下一步"按钮,提交申请表。提交注销申请后,产生受理回执单,等待税务人员受理后在"事项进度管理"查询受理结果。

第七步: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的"我要查询"-"涉税文书查签"模块中签收《清税证明》通知书。在操作列中查看《清税证明》具体信息。

高新区公司注册:企业如何注销税务登记?

申请条件:当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不能继续履行纳税义务时,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终止纳税义务。

办理材料:(一)居民企业1.个体经营纳税人:(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一份)。

(2)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的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机关原核发的《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已发放电子税务证照的不需提供)(如证件丢失,可凭纳税人的丢失声明办理)(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防伪税控系统金税卡、IC卡或金税盘、报税盘。

使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和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应提供税控盘、报税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提供)2.单位企业纳税人:(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一份);《清税申报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二份,纳税人一份)(已经领取“一照一码”新版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2)主管部门或者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的原件及复印件。

(破产企业需提供《企业破产清算裁定书》)(4)税务机关原核发的《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已经领取“一照一码”新版营业执照的纳税人除外)(已发放电子税务证照的不需提供)(如证件丢失,可凭纳税人的丢失声明办理)(已经领取“一照一码”新版营业执照的纳税人除外)(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防伪税控系统金税卡、IC卡或金税盘、报税盘。

使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和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应提供税控盘、报税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提供)(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二)非居民企业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一份)。

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已经提供的除外)。

对实行汇总缴纳的机构、场所,需提供负责汇总缴纳的机构、场所出具的发票、税款由其统一清理的证明。

税务机关原核发的《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已发放电子税务证照的不需提供)(如证件丢失,可凭纳税人的丢失声明办理)5.非居民企业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纳税人同时申请联办其他事项的,需提供办理该事项个性化的资料1.办理发票缴销的,需提供:《发票缴销表》、《发票购领簿》。

(如证件丢失,可凭纳税人的丢失声明办理);2.需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的,需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3.需取消缴税账户的,需提供:《账户缴税功能变动表》;(具体要求见各事项的工作指引)(四)纳税人跨省、跨市迁移的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2份。

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已经领取“一照一码”新版营业执照的纳税人除外)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发票。

经营地点变动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地点:所辖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20个工作日内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审批注意事项(一)注销登记前的清理工作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对下列事项进行清理:1.清理发票(1)纳税人携带《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完毕的空白发票,连同填妥的《发票缴销登记表》,办理缴销发票手续。

(2)对各类需要验旧供新的发票,纳税人必须携带验旧发票进行验旧。

最后一期税款申报和清理期税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必须在清理发票后,及时申报和清缴应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欠税。

其他清理事项(1)缴销防伪税控设备和有关税务证件、当年度未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和其他税务资料。

(2)非独立核算且非独立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不须清税清票,但要凭其总机构出具“税款、发票由总机构负责清理”的证明申请办理注销,并缴销有关税务证件和资料。

(3)破产企业,提供《企业破产清算裁定书》在缴销发票、清缴税款、缴销防伪税控系统设备后,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不再进行清税检查。

(4)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对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纳税人进行出口退(免)清算,并在完成清算后缴销纳税人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5)有纳税人各类资格(如税收优惠等各类税务资格)需逐一取消。

(6)完成《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的核销。

(7)完成《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核销。

(8)完成纳税人的多(预)缴税款的清理。

(9)完成所有的税源风险任务。

(二)其他注意事项1.纳税人有在查案件或违法违章案件的,必须办理结案后才能办理注销登记。

对个体“双定”户在月度中间申请注销的,当月15号后申请的,按发票额(含自开发票、代开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与双定额比对,取高值且达到起征点的征税;当月15号前(含15号)申请的,仅发票额(含自开发票、代开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达到起征点的征税。

注销当月要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税。

对在当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缴纳的税款,若纳税人当月申报时,按上述税款计算方法要征收税款的,已缴纳的税款作抵缴处理;若纳税人当月申报时,按上述税款计算方法不用征收税款的,已缴纳的税款不退。

注销税务登记流程

第一步,纳税人是否属于非正常户或者目前被税务局调查状态,先解除以上状态。

第二步,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三步,清税完毕后,持税务机关出具《清税证明》、《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等相关资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第四步,税务机关受理,符合即时办结条件的,当场办结注销。

不符合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给纳税人。

具体分析一下啊税务注销流程:纳税人因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以及其他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的。

纳税人应在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一步:先解除非正常户纳税人状态或者税务机关调查结案对于部分特殊的纳税人,在办理清税申报前,如果属于非正常户,需要解除非正常状态,并补办申报纳税手续。

对于被调查企业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期间,税务机关在调查结案前原则上不予办理注销手续。

需要纳税人结束调查后,在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对于没有以上状态的纳税人可以不必经过这一步,直接进入下一步。

第二步: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纳税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办理清税申报。

缴销的发票不能有遗漏,出现损毁、遗漏的需要出局说明。

无须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

税务机关办结清税申报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第三步:清税完毕后,持税务机关出具《清税证明》、《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等相关资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具体需要的资料可以参考下表中的清单材料第四步,税务机关受理,符合即时办结条件的,当场办结注销。

不符合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给纳税人。

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资料齐全,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若现场提交资料不齐,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

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依照上述规定注销即时办理。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最后,不需要办理税务注销的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况: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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