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客观:《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五)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六)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异地建厂如何交税异地建厂如何交税企业所得税:根据税法规定,我市注册企业到外地施工已开具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的,在外地施工取得的所得应并入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回大连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规定,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注册地)分配,并能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的,经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同意后,可由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你单位可以对照上述规定,确定纳税地点.在大连实行查实征收的建筑企业在异地缴纳的附征税款,仅允许在计算其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中抵扣,余额不结转、不退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在异地缴纳附征税款的收入不并入当月计税收入,对其在异地已附征税款不再按我市政策进行汇算,在异地取得的未税收入并入当月收入计税.在外地有分公司的公司如何纳税?在外地有分公司的公司,按照税务局的规定,需要执行属地管理,在分公司的驻地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纳税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19条的规定,企业和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属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如果分公司属于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应当独立建账核算;如果分公司不属于独立核算的纳税人,财务并入总公司统一核算管理,是否要建立有关辅助帐、明细帐,可由总公司确定.按照2008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不再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有总机构汇总缴纳,但是分公司应当按照总公司的所得税分解表在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凡是总公司不提供分配表的,分公司的按取得的利润全额在注册地缴纳所得税.流转税是需要在当地缴纳.增值税条例规定,分支机构必须在同一县市,才能由总公司同意核算交纳增值税;分公司与总公司不在一个地区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分公司的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及其附加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在注册地缴纳.。
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如何纳税建筑企业到异地承包施工项目的,要在施工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又称《外经证》)有关规定:
《外管证》的开具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经营以前,由指定办税人员或持有单位介绍信人员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经营项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向我局指定窗口申请开具《外管证》。
《外管证》于当场受理,根据申请开具条件和提供的有关资料决定是否开具,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开具的,须报经主管领导批准。
《外管证》由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未在我局缴纳的,不开具《外管证》。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外管证》由总机构负责办理。
开具《外管证》必须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有效期限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开具《外管证》后,应及时在《外管证》登记簿中分户分项进行登记记录,并由纳税人签章。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 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第五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五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外管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