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鹏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飞公司)是2003年年底成立的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主要从事尼龙制品的加工生产,品种单一。产品除了小部分国内销售外,大部分是出口境外。该公司与某税务师事务所签订了常年税务顾问合同。
审查过程
注册税务师进驻该企业,进一步了解到该企业是一家生产性外资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2007年以前都是采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但从2007年2月开始就出现各种各样的生产贸易方式,企业的原材料采购大部分是由国外进口的,小部分辅料国内采购,生产加工方式有来料加工方式,也有进料加工方式;出口销往国外的方式也有两种,有间接出口和直接出口方式。这就使得这家生产产品相对单一的企业在财务核算上很复杂。
注册税务师查看了企业的凭证、账簿和报表等资料,发现以下几个问题:
成本计算不正确。这是生产性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企业虽然正确归集了领用的原材料成本,但是在制造费用的归集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应列“制造费用”的设备折旧费、车间管理人员工资没有严格区分,有的直接列在“管理费用”,在当月损益中直接摊销;在成本方面还存在一个重大问题,企业无法正确计算在产品数量,导致单个成本计算不够准确。所以该企业虽然品种单一,但单价忽高忽低,存在明显不合理。
进项发票没有认证。笔者了解到原来该企业一直以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为主,即使开展了其他的生产方式后,来料加工业务仍占很大的比例。因为来料加工是免征免退的业务,该企业负责人认为其一般贸易的出口业务很少,不想退税,也从来没有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手续,财务人员基于不退税的想法,也糊涂地没有进行进项的认证,全部列为成本。
在收入方面,没有区分直接出口、间接出口和来料加工收入。
在采购国外材料时没有将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材料分开核算。
财务部门没有定期和仓库账核对实物数量,导致财务部门的账存数和实存数存在重大的差异。
代理建议
在成本方面。成本的准确核算是生产性企业核算的一个重点,也是一个难点。财务人员应了解熟悉整个生产流程,从原料的采购到产品的生产,再到产成品的销售等环节。核对进出库单和材料发票核算原材料采购和发出成本,确定制造费用归集的范围,准确归集设备折旧费、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车间办公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为下一步产品的分摊作准备;确定一定方法计算在产品数量,正确核算完工产成品和在产品,计算单个产品成本,根据销售产成品的数量和单个产品成本,正确计算当月产品的销售成本。
在进项发票方面,注册税务师与企业的财务人员进行了沟通并提出建议:每月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管是否涉及退税,都应及时到税务机关认证,一方面可以在企业出现内销时用于进项抵扣,另一方面也可以鉴别该发票的真伪。该企业主要业务是来料加工业务,免征免退。但与外贸企业不同,如果有直接出口贸易方式,不能将全部的进项发票转作成本,应将来料加工时领用国内采购的辅料部分的进项税额按比率予以进项转出。
直接出口收入、间接出口收入和来料加工收入要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分设明细科目核算。
国内采购材料、国外进口料件和国外来料加工要分设明细核算。
企业财务部门应定期将账存数与实存数核对,及时调整差异。
企业出口的产品中有尼龙制品和塑料包袋,尼龙制品的退税率是11%,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塑料包袋的退税率在2007年7月1日调整为5%.对于退税率有大幅度降低的商品,材料是国外采购的,而且国内采购的辅料进项很少,出口销售的单价很高的情况下,注册税务师建议企业尽量采用来料加工的模式,避免采用进料加工的形式。因为进料加工是企业用外汇从境外购入原材料,经生产加工成成品后反销出口的业务,对于进料加工业务,进料海关免税,货物出口按免、抵、退计算退(免)税。对于来料加工业务退税政策是免征免退的,受退税率降低的影响会相对小一些。
企业应尽快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三条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第七条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未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的,主管其征税部门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根据该规定,有出口业务不申报是不行的,过了期限不仅不能退税,而且还要作内销处理,缴纳销项税款
国内外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策略
在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安排和策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一切优惠,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策略,欢迎阅读。
纳税人的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身份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以法人主体为标准纳税。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 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并且采用了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相结合的双重标准来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注册 地标准较易确定,因此,筹划的关键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一般以股东大会的场所、董事会的场所及行使指挥监督权力的场所等来综合判断。《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其定义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计税依据的筹划
收入的筹划
收入确认金额是在确认收入的基础上解决金额多少的问题。商品销售收入的金额一般应根据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确定,无合同和协议的,应按购销 双方都同意或都能接受的价格确定;提供劳务的总收入,一般按照企业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如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交易总额的,企 业应及时调整合同总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中的金融企业利息收入应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存、贷款利息确定;使用费收入按企业与其资产使用者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确定。
但是,在收入计量中,还经常存在各种收入抵免因素,这就给企业在保证收入总体不受较大影响的前提下,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 间。如各种商业折让、销售退回,出口商品销售中的外国运费、装卸费、保险费、佣金等于实际发生时冲减了销售收入。因此,在计算商品销售收入中应尽可能考虑 这些抵免因素,以减少计税基数,降低税负。
注册海外公司如何进行税务筹划税务筹划的方法很多,而且不是孤立存在的,往往是交叉并存的,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主要方法:
(一)调整成本法
调整成本法是指通过对企业成本的合理调整,抵减收益、减少应税所得额以减轻企业税负的节税方法。成本的调整应根据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适当处理,决不能乱摊成本,乱计费用。调整成本主要通过以下途径来实现:
存货计价法
折旧计算法
费用列支法
(二)收入控制法
收入控制法是通过对收入的合理控制,相应的减少所得,减轻或拖延纳税义务以减轻企业税负的节税方法。这里必须明确,收入控制是根据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的合理财务技术处理,主要由以下途径来实现:
利用公允的会计方法或准则设定收入时点。如直接收款方式销货收入的认定,以实际收到货款或收到凭证时为准,因而可对取得货款时间稍加控制,相应影响损益;又如分期付款销货收入,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的实现,也可作适度控制;工程收入实现采用全部完工法等也可以达到递延收入的效果。
利用税收优惠,控制所得实现时间。如尽量把利润提前或集中于减免税期,而把亏损或缴利提早或推迟于征税期。
控制应税所得额,以合法降低累进税率条件下的应纳税额。企业可以通过适当的税务筹划把收入控制在一定范围,避免由于所得级距的忽然爬升,导致税负骤增。
(三)运用低税环境进行税务筹划
低税环境是指税率较低、税负较轻的区域、行业和产品种类。选择低税区包括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技术开发区。低税区税收优惠政策之一是降低税率,减少纳税环节,优化税收环境。不仅给企业提供良好的税收条件,而且为企业创造了税务筹划的便利。此外,产业倾斜政策也给企业投资提供了政策选择和税务筹划的机会。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免征所得税两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