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资质综合评价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10-24 01:52:38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是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而制定的,下面是中达咨询带来的关于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在福建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且通过“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和“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信息登记系统”可以查询到其企业信息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不纳入信用综合评价范围。

评价内容

详见《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表(2016年版)》。

计分规则

企业通常行为的起评分为60分,企业通常行为评价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算。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按实际每日动态计算,得分为0分以下的,按0分计算,得分100分以上的,按100分计算。

其他规定

(一)企业按照评价标准需要主动申报信用信息的,应先登录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网址:xy.fjjs.gov.cn,下称“评价系统”)如实填写,并及时将证明材料送至评价实施单位审核。评价实施单位核对无误后,将信用信息予以在评价系统公示。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负责填报信用信息的,无需企业另行填报。

(二)各地评价实施单位及联系方式可以在评价系统“通知公告”栏目查询。

(三)本标准中所有“以下”的表述均不含本数,所有“以上”的表述均包含本数。

(四)评价标准中未明确有效采集期的评价项目,有效采集期为自法定机关认定文书或证明材料印发之日起一年内。

(五)采集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通常行为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有效期按本评价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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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的施工资质

建筑企业施工资质是指企业在建筑工程领域所具备的技术、管理和财务实力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施工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不同等级对应着不同规模和难度的工程。

施工资质是衡量一个建筑企业在建筑工程领域综合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施工企业需要通过相关资格认证机构进行申报、审批和颁发施工资质证书,才能在国内合法从事建筑施工业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施工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四种,不同等级对应着不同规模和难度的工程。

一般来说,拥有更高等级施工资质的企业具有更强的施工协调和管理能力,并且能够承接更大规模或更复杂的工程项目。

此外,施工企业必须持续保证自身的技术水平、管理体系和财务实力等方面的优势,在资质证书到期前及时进行续期申请和评审以及升级申报。

否则,将会被取消施工资质或降低资质等级。

如何申请施工资质?施工资质的申请需要通过相关资格认证机构进行,一般需要提供企业注册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建筑工程承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认证申请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并依据不同等级的评审标准进行审核和评分。

具体流程和要求可以参考相关部门或机构发布的文件和规定。

施工资质是衡量建筑企业在建筑工程领域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准,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如果是一家建筑企业,需要进行施工资质认证或升级申报,可以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保持自身的技术、管理和财务实力方面的优势。

【法律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是非常重要的,办法的制定是为了更好的完善细节,都是非常关键的。中达咨询就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大家说明一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6〕169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和监理活动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统一发布全市范围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具体实施。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市建设监察支队等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信用综合评价的相关工作。市造价站负责信用信息的汇总、公示和将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到招投标过程等日常相关工作。市建设信息中心负责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

工商、银行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将记录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和评价分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和监理活动的企业,必须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接受信用评价管理。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评价结果应用情况的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保证其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六条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由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信用信息和现场信用信息组成。

第七条市场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组成。

(一)基本信息是指企业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时,需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企业注册信息、企业资质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主要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等信息。

(二)良好行为信息由企业在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工程业绩、纳税、获得的奖项等行为信息组成。

(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企业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时,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等行为信息。

第八条现场信用信息主要是指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包括行为信息和实体状态信息。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九条信用信息的采集应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市场信用信息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现场信用信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自动采集和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第十条企业的基本信息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发生基本信息变更时,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信息的变更申报。

第十一条企业的纳税和奖项信息由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自主诚信申报,企业的业绩信息由备案机构采集,对应当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但未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不予评价加分。

第十二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的不良行为信息应自对该信息认定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采集。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的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违法行为,应自法院判决文书正式下达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信用信息的评价,由质量监督机构以质量监督备案编号为单位,在施工项目取得准予开工手续后,监督人员第一次进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验收作为其首次质量评价。质量评价每季度进行一次评价,工程项目的首段地基与基础验收、首段主体结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应进行质量评价,同一质监备案号项目两次评价间隔不少于60日。工程竣工验收作为单位工程最后一次评价。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信用信息的评价,由安全监督机构以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编号为单位,从通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勘验开始,每季度进行一次评价,并且两次评价间隔不少于60日,直至安全监督机构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为止。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单位工程质量安全评价工作必须由两名以上评价人员进行,并主动出示工作证件,现场评价结果应当场告知建设、施工总承包、监理企业。每次现场评价工作应在当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在现场信用信息采集中,施工现场相关责任单位应协助、配合开展评价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阻挠。

第十七条项目因故停工,经同意后,可暂停对该项目现场信用信息的采集。项目复工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现场评价单位书面报告,恢复对该项目现场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十八条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先根据事故等级对企业临时扣减定额分数,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出台后,再根据责任情况划分实施最终扣分。

第十九条对处于市场禁入期间的企业,继续对其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不对外发布该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查询该企业时显示为市场禁入,待解除市场禁入后该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和排名恢复为实际分数和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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