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新成立的公司什么时候开始报税公司成立后,应在三十日内报税。
公司需要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报税,税务机关在收到申报的当天应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注册公司的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一个人,而且只能是一个自然人。
此处所称的自然人只能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外国的自然人,所以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独资企业法,而适用外资企业法。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如前所述,独资企业享有名称权和商号权。
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所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企业的名称应遵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
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字样。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一定的资本是任何企业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独资企业也不例外。
但由于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而并不是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对与之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并无所虞,故独资企业法不要求个人独资企业有最低注册资本金,仅要求投资人有自己申报的出资即可。
这一规定便于独资企业的设立,有利于独资企业的发展。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这是个人独资企业存续与经营的基本物质条件,必备不可。
至于经营场所与经营条件的规模与数量等原则根据各企业不同情况来确定。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要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关于从业人员的人数,法律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由企业视情况而定。
公司注册流程1、准备5个以上公司名称到工商局核名。
到刻章厂刻章一套分为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合同章。
同时到银行开立验资户并存入投资款。
整理资料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整理资料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整理资料到国税局办证处办理国税证。
整理资料到地税局办证处办理地税。
到开立验资户的银行或其他银行开设公司基本账户。
公司会计整理资料到国地税务分局办理公司备案及报税事宜。
个人独资企业年度检验应提交的文件1、年检报告书2、营业执照副本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公司成立后多久进行税务登记?公司成立后三十日内进行税务登记。
公司一般应当在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具体如下: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办理税务登记资料清单如下: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综上所述,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法律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机关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