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弥补政策是我国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中的一项重要优惠措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对外资企业来说,除与内资企业一样可享受亏损弥补优惠政策外,还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五免五减”等税收免、减的优惠政策。对于“开始获利年度”的确认,是外资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关键,需要注意的是,外资企业如果在开业当年就盈利,并且在年度中间开业,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时,可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所得税期限,此时,对外资企业来说,“开始获利年度”的确认,直接关系到今后享受免、减税优惠政策,进而影响到企业的税负,所以,外资企业应将亏损弥补优惠政策与其它优惠政策结合起来使用。
如何利用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税收筹划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筹划。
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
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
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
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
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
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
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独纳税。
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到总公司纳税,以弥补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亏损;即使下属公司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纳税可以用其他分公司或总公司利润弥补亏损。
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分支机构扭亏的能力,若短期内可以扭亏宜采用子公司形式,否则宜采用分公司形式,这与企业经营策划有紧密关联。
不过总体来说,如果下属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则宜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的低税率。
如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他居民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
但子公司在所在国比分公司享受更多的税务优惠,一般可以享有东道国给予其居民公司同等的税务优惠待遇。
如果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积累利润还可以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
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所发生的利润与总公司合并纳税。
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境内外机构的盈亏相互弥补,因此,在经营期间若发生分公司经营亏损,分公司的亏损也无法冲减总公司利润。
并购亏损企业为实现亏损的递延,一般采取什么方式实例解析: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技巧——选择并购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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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解析: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技巧——选择并购目标
在处理企业的并购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税收问题,若是懂得利用筹划技巧来处理,企业的税负会降低很多。下面,为大家介绍企业并购中的第一种税收筹划技巧--选择并购目标。
在选择并购目标进行筹划时也是有区别的:选择并购类型、目标企业性质、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目标企业所在地。
第一,选择并购类型的税收筹划。并购类型的选择是并购决策中最为首要的问题。
若选择同行业同类企业作为目标企业,则属于横向并购,可以消除竞争、扩大市场份额、形成规模效应。
从税收角度考察,由于横向并购不改变经营主业和所处的行业,所以,一般不会对纳税环节和税种有过多影响;从纳税主体属性上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能会因为规模的扩大而转变为一般纳税人,中小企业可能会扩张为大企业。
若选择与供应商或客户的并购,则属于纵向并购,纵向并购实现上下游一体化,实现了协作化生产,甚至创造了范围经济。
对并购企业来说,与供应商及客户的交易变成了企业内部的调拨行为,其流转环节减少,相应的流转税负也会降低甚至消失。由于纵向并购拓宽了生产经营范围,所以,很可能增加纳税环节及税种。例如,钢铁企业并购汽车企业,将增加消费税税种,由于税种增加,可以说相应纳税主体属性也有了变化,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中也增加了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案例分析
某地区有两家大型酒厂A和B,它们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企业A主要经营粮食类白酒,以当地生产的大米和玉米为原料进行酿造,按照消费税法规定,应该适用20%的税率。企业B以企业A生产的粮食酒为原料,生产系列药酒,按照税法规定,应该适用10%的税率。企业A每年要向企业B提供价值2亿元,计5000万千克的粮食酒。经营过程中,企业B由于缺乏资金和人才,无法经营下去,准备破产。此时,企业B欠企业S的贷款共计5000万元。经评估,企业B的资产恰好也为5000万元。
企业A的领导人经过研究,决定对企业B进行收购,其决策的主要依据如下:
其一,这次收购支出费用较小。由于合并前,企业B的资产和负债均为5000万元,净资产为零。因此,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该并购行为属于通过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理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不用缴纳所得税。此外,两家企业之间的行为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按税法规定,不用缴纳营业税。
其二,合并可以递延部分税款。合并前,企业A向企业B提供的粮食酒,每年应该缴纳的税款为:
消费税=20000×20%+5000×2×0.5=9000(万元)
增值税=20000×17%=3400(万元)
而这笔税款一部分合并后可以递延到药酒销售环节缴纳(消费税从计征部分和增值税),获得递延纳税的好处;另一部分税款(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款)则免予缴纳了。
其三,企业B生产的药酒市场前景很好,企业合并后可以将经营的主要方向转向药酒生产,而且转向后,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款将减少。由于粮食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而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如果企业转产为药酒生产企业,则税负将会大大减轻。
假定药酒的销售额为2.5亿元,销售数量为5000万千克。合并前应纳消费税款如下:
A厂应纳消费税为:20000×20%+5000×2×0.5=9000(万元)
B厂应纳消费税为:25000×10%=2500(万元)
合计应纳税款为:9000+2500=11500(万元)
合并后应纳消费税款为:25000×10%=2500(万元)
合并后节约消费税税款为11500-2500=9000(万元)
第二,目标企业性质与税收筹划。目标企业按其资金来源可分为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而我国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区别对待,实行的税种、税率有较大差别。
一般来说,外资企业享有较多的税收优惠。因此,并购企业选择外资企业作为并购目标,并购完成后可以合理转变为外资企业,从而享受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可免除诸如城建税、城市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不对外资企业征收的税种。
第三,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税收筹划。并购企业若有较高的盈利水平,为改变其整体的税收负担,则可选择一家有大量净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并购目标。通过合并后盈利与亏损的互相抵消,可以实现企业所得税的免除。
如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并购企业还可以实现亏损的递延,推迟纳税。因此,目标公司尚未弥补的亏损和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应当是决定是否并购的一个重要因素。
购并亏损企业一般采用只收合并或控股兼并的方式,不采用新设合并方式。因为新设合并的结果,被并企业的亏损已经核销,无法抵减合并后的企业利润。
但此类购并活动必须警惕亏损企业可能给购并后的整体带来的不良影响,特别是利润下降给整体企业市场价值的消极影响,甚至会由于向目标企业过度投资,可能导致不但没有获得税收抵免递延效应,反而将优势企业也拖入亏损的境地。
第四,目标企业所在地与税收筹划。我国对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经营的企业实行一系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从税收角度考虑,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税负最低的是经济特区(所有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新办企业免税2年)、“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并购方若从税收战略角度出发,选择能享受到这些优惠政策的目标企业作为并购对象,在并购后可以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