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所得税怎么填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9-02 07:23:26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事项,计算纳税负担,缴清税款,申报税款缴纳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核定、监督和管理的过程。

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指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对当期利润中的资产损失进行扣除,以减少企业当期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优惠政策。

在汇算清缴中,需要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资产计税基础,这个计算公式为:资产计税基础=资产原值-已计提折旧-已冲销折旧-资产减值准备。

在填报时应注意核算账簿和税务账簿的差异,以及政策规定的具体细节,以避免填报错误导致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怎么填?

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怎么填?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核算资产损失.本表用于反映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金额、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情况.由于纳税人会计核算的资产损失与税法规定的资产损失存在差异,本表的填报应当注意以下4点:第一,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只要发生财产损失,无论是法定损失还是实际损失,都要按照"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区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来分别填报;对于专项申报,再按照资产损失类别分项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中填报;且本表及附表的损失均以正数填报.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号公告)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因此,应填报在本表第3行"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中.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以及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填报在A105091的相关栏次中.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8号公告)规定,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因此,对于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当填报在A105091的相关栏次中.第四,对于转回的资产减值损失,应按资产减值的类别与处置方式,与A105000中的"资产减值准备",以及A105030等关联附表的相关行次关联调整,防止重复调整的情况出现.哪些损失项目可以填写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属于下面五类资产损失的,填写《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除上述五类资产损失外的其他类资产损失,填写《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具体的损失类型、损失原因等可对号入座.资产原值、计税基础、损失金额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怎么填?。

所得税汇算清缴资产减值损失怎么填

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行次填报

纳税人在第1至27行按资产类型填报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情况,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第1行至27行应填报总机构和全部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情况,并在第29行填报各分支机构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汇总情况。

第1行“一、现金及银行存款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现金损失和银行存款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第2行“二、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第3行“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中,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且当年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坏账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第4行“逾期一年以上的小额应收款项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中,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坏账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第5行“三、存货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存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第6行“存货盘亏、报废、损毁、变质或被盗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存货损失中,存货盘亏损失、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以及存货被盗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第7行“四、固定资产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第8行“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报废、损毁或被盗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中,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报废、毁损损失以及被盗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第9行“五、无形资产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无形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第10行“无形资产转让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转让无形资产发生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第11行“无形资产被替代或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形成的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无形资产损失中,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第12行“六、在建工程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在建工程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第13行“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在建工程损失中,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第14行“七、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第15行“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非正常死亡、被盗、丢失等产生的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中,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以及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第16行“八、债权性投资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第17行“(一)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损失”:填报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第18行“1.符合条件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填报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符合财税〔2015〕3号规定条件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形成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第19行“单户贷款余额300万(含)以下的贷款损失”:填报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中,单户贷款余额300万(含)以下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第20行“单户贷款余额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贷款损失”:填报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中,单户余额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第21行“2.其他债权性投资损失”:填报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除符合条件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以外的其他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第22行“(二)非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损失”:填报非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第23行“九、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第24行“股权转让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中,因股权转让形成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第25行“十、通过各种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第26行“十一、打包出售资产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形成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第27行“十二、其他资产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其他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第28行“合计”行次:填报第1+2+5+7+9+12+14+16+23+25+26+27行的合计金额。

第29行“分支机构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填报跨地区经营企业各分支机构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二)列次填报

第1列“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对应项目的资产损失金额。

第2列“资产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处置发生损失的资产可收回的残值或处置收益。

第3列“赔偿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取得的相关责任人、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

第4列“资产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发生损失时资产的计税基础,含损失资产涉及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5列“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允许当期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按第4-2-3列金额填报。

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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