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运输企业税务筹划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9-12 03:44:26

根据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制定税务筹划

税收筹划一定是根据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制定的。应该从经营角度,看这个经营方式是否适合公司本身的发展,再从税的角度看这样的模式是否支持公司的商业模式,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税务筹划。这样就不是单纯为筹划而筹划。因此从税的角度来说,我们不单纯是看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公司,而是从整个集团去看,有些策略也许从公司的角度来说是不划算的,但是从集团的角度来讲是有益处的。

以前企业都比较注重纳税申报,看重筹划。但是现在是要在做交易和决定之前做筹划,因为当决定下了,合同签了,再去做筹划的时候,很多事实已经不能更改了,可能会造成公司多付税等情况的发生。所以现在越来越多的CFO也意识到,在做税务筹划和框架之前,应该让税务部门也参与进来,和他们及时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以避免企业不必要的税收浪费。

而且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也开始陆陆续续招聘税务经理,专门去了解税务方面的政策知识,站在宏观的角度为企业管控税务的风险,从整体大局出发,真正做到通过税务筹划为集团的长远发展谋取最大化的利益。

不同类型的企业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在税收方面有着不同的特点,投资者对企业不同组织形式的选择,其投资收益也将产生差别,进而影响企业的整体税收和获利能力。因此,在企业设立之时,很有必要在组织形式的选择上进行一番积极筹划。

我国对公司企业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国家对公司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上课征公司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还需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则不然,营业利润不交公司税,只课征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

在不考虑其主要因素的情况下,单就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合伙企业要优于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合伙企业只征一次个人所得税,而股份有限公司还要再征一次企业所得税;如果综合考虑企业的税基、税率、优惠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存在,股份有限公司也有有利的一面,因为,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都是只为股份有限公司所适用。

其次,在测算两种性质企业的税后整体利益时,不能只看名义税率,还要看整体税率,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整体化”措施一般情况下要优于合伙制企业,“整体化”就意味着重叠课征的消除,税收便会消除一部分。

第三,如合伙人中既有本国居民,又有外国居民,就出现了合伙企业的跨国税收现象,由于国藉的不同,税收将出现差异。一般情况下,规模较大企业应选择股份有限公司,规模不大的企业,采用合伙企业比较合适。

此时,当一个企业要进行跨地区经营时,常见的做法就是在其它地区设立下属机构,即开办子公司或分公司,从法律上讲,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而分公司则不属于独立法人,它们之间的不同在于:一是设立手续不同,在外地创办独立核算子公司,需要办理许多手续,设立程序复杂,开办费用也较大,而设立分公司的程序比较简单,费用开支比较少。

另外,核算和纳税形式不同。子公司是独立核算并独立申报纳税,当地税务机关比较喜欢,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由总公司进行核算盈亏和统一纳税,如有盈亏,分公司和总公司可以相互抵扣后才交纳所得税。

当然税收优惠也不同。子公司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享受免税期限、优惠政策等在内的各种优惠政策;而分公司作为非独立法人,则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如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税率”等优惠政策,则只能适用于独立法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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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税务筹划的12种方法

物流公司税务筹划的方法如下:1、转变经营方式巧筹划。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一般是根据进销差价按照13%或者17%的税率缴税;而营业税应税劳务中的“服务业—代理”税目的税率仅为5%。

如果物流企业能够使自己从物资供应商的角色转变为销售代理商就可以实现节约税收的目的。

转变合同形式妙节税。

由于季节性工作量的差异,物流企业往往将部分闲置的机器设备出租。

按照税法规定,财产租赁应按“服务业—租赁”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如能按照装卸作业则只需按照“交通运输业”缴纳3%的营业税。

分别核算好处多。

根据相关规定,对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

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税务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纳税人在不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参排和筹划,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得“节税”利益的行为很早就存在。

税务筹划具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风险性和专业性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运输业税务筹划

要避免陷入政策误区

        

        以自有货车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生产企业,在纳税筹划中,最容易发生的是混淆兼营和混合销售的界限,仅从税负的高低考虑,将销售本企业产品时发生的运输收入从货物销售收入中分割出去,按兼营方式分别核算销售额,将运输收入作为营业税应税劳务申报缴纳营业税。这样做不仅达不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反而会形成纳税风险。因为以自有车辆运输本企业销售货物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业务,而非兼营业务,其运输环节的收入不论是否单独核算,都应并入货物销售额中缴纳增值税。

        此外,虽然企业有兼营运输业务的项目,但与货物购买方仅签订一份包括运输收入的产品销售合同,却在进行会计账务处理时,人为地将货物销售额扣除一部分,作为运输收入单独核算缴纳营业税,这样做也会形成纳税风险。税务机关往往会将其视为混合销售要求缴纳增值税。

        

        二、多角度考虑运输业务的税收筹划

        

        首先,从整体收益角度考虑是否需要成立独立运输公司。

        生产企业自有车辆,为避免混合销售业务缴纳增值税,可以根据运输车辆的多少及运输业务的大小,从整体收益角度进行论证,看是否可以通过设立运输公司节税。

        如果生产企业将自有车辆单独成立运输公司,生产公司销售货物指定该运输公司负责运输,生产公司分别与运输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与购货单位签订购销合同。这样,运输公司只需缴纳3%的营业税,而生产公司则可抵扣运费7%的增值税,企业节税为7%-3%=4%。

        若不设立运输公司,车辆的物耗则作增值税扣除。假设车辆可抵扣物耗金额为M,则物耗可抵扣税金为17%M,设销售额为N,扣税平衡点为M=4%N÷17%=23.53%N,在M<23.53%N时,设立运输公司则有节税空间。

        一般情况下,当自有车辆可抵扣的物耗大于23.53%时,自有车辆无需独立;若自有车辆可抵扣的物耗小于23.53%,可以考虑成立运输公司。但成立运输公司会有各种费用发生,如开办费、人工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等等,所以,就生产企业来讲,是否以自有车辆设立运输公司,要看运输业务量,特别要计算对内的运输业务所产生的节税收益是否能保证运输公司的基本费用开支。

        例如,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大米。2002年,为节省运输成本,公司购置了一批车辆。2002年销售大米实现收入5 000万元(不含税),在销售本单位产品时实现运输收入500万元。会计主管为节省税金支出,将运输业务视为兼营业务独立核算,缴纳营业税。已知该企业本年度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55万元,其中运输车辆物耗可抵扣税金为30万元。

        该企业会计计算本年度应纳流转税为:

        5 000×13%-455+500×3%=210(万元)。

        根据以上的分析,该企业对应纳税金的计算方法不正确,正确的应纳税金计算方法为:

        (5 000+500÷1.13)×13%-455=252.5(万元)。

        从节税考虑,该企业应成立运输公司,独立核算。

        企业应纳增值税为:5 000×13%-(455-30+500×7%)=190(万元)。

        运输公司应纳营业税为:500×3%=15(万元)。

        以上方案共缴纳税金205万元,比企业在不成立运输公司的情况下少缴税金47.5万元,原因就是车辆可抵扣物耗金额为176万元,所占销售额的比例远远小于23.53%。

        

        三、从支付运费方式的角度对运输业务进行筹划

        

        企业无自有车辆,请外面的运输公司运输货物,这类业务一般有企业直接支付运费或代购货方垫付运费两种形式。要降低税负,可以采用代垫运费的方式进行操作。企业以正常的产品价格与购货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并商定:运输公司的运输发票直接开给购货方,并由企业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企业为购货方代垫运费。另一方面,与运输公司签订代办运输合同,企业在货物运到后向运输公司支付代垫运费。这样,企业就可以节省运费收入10%的税金。

        例如,某生产水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购货方签订销售合同,水泥以每吨280元卖给购货方,其中包含运输费用35元。该企业每年销售水泥10万吨。企业没有自有车辆,请运输公司运输产品,每吨运费为35元。企业进项税额为180万元(不含运输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按这种方式,企业应纳增值税为:

        100 000×280×17%-(1 800 000+100 000×35×7%)=

        271.5(万元)。

        如果企业和运输公司以代垫运费的方式签订运输合同,每吨价格为35元,同时对原销售合同进行修改,将代垫运费从销售价格中分离出来,水泥每吨价格从280元降为245元。这样处理后,企业整体利润并未减少,却可节约税金支出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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