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企业组织临时登记信息的填写如下:
一般非居民企业如果要常态化的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税务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要求其做临时税务登记。
明确要做临时税务登记的,则以临时税务登记统一信用代码确认填写。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填写可能因地区和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在填写前咨询相关机构或专业人士以获取更准确和详细的信息。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什么等事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将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印章式样以及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
这里的“境外”,包括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社会团体主要是指在境外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商会等非营利组织,智库机构主要是指在境外依法成立的非营利、非政府的研究中心、咨询中心等。
非政府组织不属于政府部门,不由国家建立,一般而言,非政府组织的特征主要有两个:(一)“非政府性”。
主要是指该组织具有民间性的特征,其资金、人员来自于民间,决策机制不依赖于政府部门。
民间性是非政府组织和政府部门的主要区别。
(二)“非营利性”。
主要是指该组织开展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对于依法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必须用于公益事业,不得在发起人、成员中分配。
“非营利性”是非政府组织和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最主要的区别。
境外非政府组织可以在哪些领域开展活动?《管理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依照本法可以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
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或者变相开展活动,不得委托、资助或者变相委托、资助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
《管理法》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
在山东开展活动的,由山东省公安厅负责登记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九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
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或者变相开展活动,不得委托、资助或者变相委托、资助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
第十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符合下列条件,根据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和开展活动的需要,可以申请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代表机构:(一)在境外合法成立;(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四)在境外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业务主管单位的名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公布。
第十二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登记。
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申请书;(二)符合本法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材料;(三)拟设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简历及其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或者声明;(四)拟设代表机构的住所证明材料;(五)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六)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文件;(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设立申请,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三条 对准予登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业务范围;(四)活动地域;(五)首席代表;(六)业务主管单位。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将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印章式样以及银行账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凭什么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资金包括境外合法来源的资金,中国境内的银行存款利息,中国境内合法取得的其他资金。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是为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交流与合作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6年4月28日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后,设立该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妥善办理善后事宜。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涉及相关法律责任的,由该境外非政府组织承担。
境外非政府组织宣传标语
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做好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突出重点,管服并重,有力促进境外非政府组织健康发展,群策群力,发挥优势,共同做好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服务工作,严格依法履职,全面落实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各项措施,各司其职,加强监管,共同推进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工作,齐抓共管,协调联动,切实把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工作落到实处,防范打击境外非政府组织的非法组织活动,依法取缔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市代理机构。预防境外非政府组织以捐资助学、扶贫助困等名义开展活动。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将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印章式样以及银行账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