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存在税务风险问题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09 18:22:35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联合投标处理不当,将存在一定的法律和税务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联合投标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与联合投标相关的法律规定,总结如下:

联合体只能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一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例如,要采购一个空调,空调到现场去安装,招标文件要求具有建设部机电安装资质。

  假设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其中A是卖空调,没有建设部机电安装资质,B是安装空调,具有建设部机电安装资质,分工协议里明确写明由B负责安装,那这家联合体就满足招标文件。但如果这家联合体在分工协议里没写谁来具体承担安装工作,那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这家联合体就不满足要求。所以共同投标协议里的分工很关键。

  又例如,含有钢结构建筑的总承包招标,投标人A是建筑施工一级资质,同时其还具备钢结构的二级资质,投标人B是钢结构一级资质,两家组成联合体各自来投标。

  投标时,A 又把其钢结构的二级资质也放到投标文件里了,那么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这家联合体就应该按照钢结构的二级资质来认定,结果这家联合体不符合要求。要保证该联合投标有效,满足投标要求,投标文件里面不放A的钢结构二级资质。或者在联合投标协议中的分工协议里面明确钢结构部分是由B来做,那么即使A在投标文件里附了一个钢结构的二级资质,仍然是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必须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投标必须指定牵头人,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并以牵头人名义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四十四条和四十五条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同一招标项目”是指同一项目合同。如总承包项目只有一个整体工程项目,也即只有一个合同,这样的招标项目是“同一招标项目”;又如一个整体工程项目分多个标段,也即每一个标段都是一个合同时,各标段都为“同一招标项目”。

  因此,如一个项目分四个标段招标时,A公司在二标段与其他人组成联合体投标,又单独在一标段投标时,这是在不同的标段投标,也即不是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多个标,这样的投标是有效的;如果A公司在二标段与其他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时,A公司又单独在二标段投标,这即在“同一招标项目”,即同一个招标合同中投两次标,是无效的投标行为。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同一招标项目”是指同一项目合同。如总承包项目只有一个整体工程项目,也即只有一个合同,这样的招标项目是“同一招标项目”;又如一个整体工程项目分多个标段,也即每一个标段都是一个合同时,各标段都为“同一招标项目”。

  因此,如一个项目分四个标段招标时,A公司在二标段与其他人组成联合体投标,又单独在一标段投标时,这是在不同的标段投标,也即不是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多个标,这样的投标是有效的;如果A公司在二标段与其他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时,A公司又单独在二标段投标,这即在“同一招标项目”,即同一个招标合同中投两次标,是无效的'投标行为。

联合体中标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颁布)第48条第一款规定:“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颁布)第78条第(二)项 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根据以上法律政策的规定,联合投标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为:参与联合投标的各方共同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没有提交给招标人,而且没有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而是联合体内的牵头人与招标人签订总承包合同,然后联合体成员与牵头人签订分包合同是一种违法分包行为。

法律分析

  (1)A与辽建集团签订的《合作投标协议书》的法律性质的分析

  A和辽建集团签订的合作投标协议的意思表示是以辽建集团名义参加投标,中标后将全部中标工程的49%交A施工,A向辽建集团交纳管理费。该协议形式上为合作,但在辽建集团参加投标过程中,双方未按法律规定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也未将共同投标协议提交招标人,中标后亦未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辽建集团中标后,A也未按法律规定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实际是工程分包协议,该分包行为非经建设单位认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违法分包。

  (2)A与辽建集团签订的《合作投标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的法律分析

  建设单位辽宁公路建设局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拒绝联合体投标,不允许重复中标。A和辽建集团对此均是明知的,双方签订合作招标协议,就是为了规避建设单位的要求,是一种恶意串通行为,侵害了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再加之双方签订的合作投标协议书实属违法分包协议,据此应当确认A和辽建集团签订的合作投标协议无效。

  (3)《合作投标协议书》无效后,其违约金条款是否支持的法律分析

  A依据无效的协议请求辽建集团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鉴于A已向辽建集团提供140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辽建集团也实际使用保证金进行投标,故辽建集团应赔偿使用A投标保证金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赔偿A利息损失。

联合中标的税收风险

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涉税风险

  在联合投标操作业务中,某施工单位(一般是联合体中的牵头人)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以联合体名义对外投标并与业主签订承包合同,总承包合同或投标函、中标通知书中明确联合体各方的承包金额。牵头人与联合体各方不签订分包合同。在这种合同流的情况下,根据增值税抵扣的“四流统一”的要求,联合体的牵头人及其他各方都应各自分别与业主进行工程结算, 各自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业主应分别向牵头人和联合体的其他各方支付工程款。

  可是,实践操作过程中,往往出现以下资金流、票流、应税劳务流与合同流不统一的现象:业主只对联合体中的牵头人验工计价、收取发票并拨付款项,该牵头人向联合体的其他单位再行验工计价、收取发票并拨付款项。

  此种模式下,由于联合体中的牵头人没有跟联合体中的其他各方签订分包合同,结果出现,资金流向、发票流向、应税服务流向与合同内容不一致,向业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应税服务不符,存在虚开发票的重大涉税风险。

资金流与、票流、应税服务流和合同流不一致,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收风险

  在联合体投标的实践业务中,基于联合体名义对外投标并与业主签订承包合同,总承包合同或投标函、中标通知书中明确联合体各方的承包金额。也存在另外一种现象:联合体中的牵头人和其他各方分别与业主进行工程结算,各自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工程款由业主全部向牵头人支付,然后,牵头人代替业主分别再支付联合体中的其他各方。

  这种工程款支付模式,即联合体中的牵头人代业主支付联合体其他各方工程款的模式,结果出现了资金流与、票流、应税服务流和合同流不一致,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收风险。

联合投标的法律和税收风险管控

法律风险管控要点

  第一,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及承揽工程。

  第二,由于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评标委员会一般将按照废标处理,所以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联合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第三,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联合体对外应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第五,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一并提交联合体各方签署的有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联合投标协议。

税收风险管控要点

  为避免税收风险,采用以下管控要点。

  (1)联合体与业主签订联合体合同时,应在联合合同中明确联合体各方的工程界面和各自金额。施工过程中涉及联合体各方之间工程界面和金额的变动时,建议补签联合体协议,以保证各自开具发票的金额、收到的款项和合同内容一致,进而符合增值税征管要求。

  (2)为保证联合体项目符合增值税的征管要求,必须采用以下策略:

  ①资金流向方面:联合体业主分别付款至联合体各方;

  ②发票流向方面:由联合体各方分别开具发票给联合体业主;

  ③计价方面:联合体业主分别对联合体各方计价。

2021年施工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有哪些常见问题

2021年施工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有哪些常见问题

  各行各业自己做税务筹划都会遇到很多的问题,其中建筑施工企业就是问题比较多的。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2021年施工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有哪些常见问题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综合税负率高,税负中等偏重

  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业务,涉及大量的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企业所得税为25%,与建筑施工企业长产业链,业务复杂,每一个经济活动产生的税收,也容易涉税风险,从而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税务稽查风险高

  施工企业受到了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从多年来国家税务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中可以看出,建筑企业的个税和业务环节被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如建筑工人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检查等。税务机关对建筑行业的管控会越来越严格,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重视涉及的税务问题,防范税务风险。

获取发票有很多问题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往往即使有了真实的.业务,也难以获得合规收益。如建筑施工企业招聘广告支出,临时工,一些小型供应商的材料不能提供发票,支付给个人,很难得到合规的发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应税收入增加将导致更多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没有票扣除,税收负担也会增加。

对股东股息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一直存在

  建筑业是高利润行业。在缴纳了25%的企业所得税后,股东还要承担20%的个人所得税,这对股东来说是一个很大的税收负担。

账簿、凭证管理混乱,会计核算不规范

  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周期很长,未能及时与施工和安装企业结算,并未能严格按照成本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导致收入和成本的不搭调,无法计算真实成本,反映企业的利润和亏损,导致税收负担的增加引起的虚列成本的企业。

财务不懂法,法务不懂税

  以及促进法治、税收立法和执法越来越完美,规范,税局(市级以上)设置公共检察官办公室,相比之下,一般的建筑施工企业,特别是超过95%的中小建筑施工企业普遍缺乏税务部门,财务人员超过会计,或局限于处理税收问题,不明白(税)方法,法律人员又不了解税收,几乎在控制企业涉税法律风险方面处于空白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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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年亏损的建筑企业

增值税零申报的建筑企业

零申报持续时间一旦达到6个月,税务机关就会对企业展开分析调查,确认企业是否存在隐匿收入等问题。

虚列人员工资的建筑企业和劳务公司

针对人员工资,税务机关会从工资支出凭证、企业职工人数、薪酬标准等方面严查工资费用。

个人账户隐匿收入和公转私频繁的建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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