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收入风险 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按照协议要求收到对应的资金流入,通常应该确认为收入。实务中很多企业为隐瞒收入或推迟收入确认时间,将收入的资金流入计入预收账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预收账款是否需要确认收入交税,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判断: 1、租赁业收到预收账款应马上确认纳税义务,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虽然收到预收款,但不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只需要按照对应的预征率预征增值税。 2、除以上三个行业外,大多数企业收到预收款不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但需要注意预收款转收入的时间节点:生产销售企业是在发货时确认收入,而服务企业应在服务提供时确认收入。 其他应付款同样是隐藏收入的常见科目,实务中的马脚常常在两个地方露出: 1、其他应付款的二级科目异常,有时候强行将收入计入其他应付款,二级科目如果仍然客户核算,就容易被发现;也有企业为了掩人耳目,标注特殊的二级科目如“暂借款”,实在是欲盖弥彰; 2、其他应付款的原始凭证异常,按照正常情况,其他应付款应根据实际业务核算并提供相关原始凭证和证据,如民间借款就应当提供借款协议、入账凭据、利息票据等,但隐瞒收入的情况下,这些证据通常准备不足,而且更重要的可能出现入账凭据同其他证据和核算的矛盾,经不起检查。
视同分红风险 民营企业股东多为自然人,如果分红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实务中很多企业为躲避分红,采取种种变通手段将资金抽走,核算中多体现在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两个科目。 预付账款科目通常的做法是虚拟一个公司,或者找一个关联公司签署虚假购销协议,并支付大额预付款,实际上并未发生真实交易,预付款通过关联公司账户直接转移到个人账户,实现现金从公司的逃离。实务中常常造成预付账款科目的异常,如大量关联方预付,长期预付没有后续交易,甚至是出现和经营无关的预付行为,只要稍稍深究,很容易被发现。 其他应收款科目通常的做法是将公司资金借给股东或者关联个人,长期挂账不予归还,关于这一点,税务机关早就做了明确规定,股东从公司长期借款不予归还(跨年或超过一年度),税务机关可视为分红。还有一种更加明显的情况就是企业出资为个人购买车辆、房产等,资金流显示为汽车4S店或房地产公司,但账务处理挂在股东身上,这更是明显的分红行为。
借款利息涉税风险 企业之间的借款,以及企业同个人之间的借款,如果是非关联方,通常签署规范的借款协议并计算利息,但实务中往往拿不到借款方提供的发票。如果是关联方借款,通常没有规范的借款协议,或者直接约定资金的无偿使用,最终也导致没有利息发票入账。 无论是哪种情况,都可能给企业带来麻烦。因此在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中应特别关注企业的内外部借款。 1、企业对外借款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未开具发票 对外借款未收取利息,属于典型的无偿提供服务行为,在增值税中归入视同销售范畴,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调整。通常的做法是税务机关要求按照银行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并交纳增值税。 对外借款收取利息但未缴税,将本金计入其他应收款,而将利息隐藏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其他应付款科目将表现为利息支付的定期增加,而且将两个科目对应比对,较容易发现问题。 2、企业取得借款未支付利息或支付利息未取得发票 企业取得借款未支付利息,通常发生在关联方企业之中,容易被税务机关追溯到借款方,引发关联风险,最终上游交税,下游也不能扣除,得不偿失。 企业取得借款,实际也支付了利息,但未取得发票,这里特别要关注的是自然人借款,利息从企业账户支付给个人,存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一旦发现面临补税。如果是从企业账户支付给其他第三方企业,未取得发票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但不存在个税风险。
成本费用虚增风险 成本费用通常应凭借发票入账,同时向对方支付约定款项。实务中有些企业通过购买虚开增值税发票取得入账票据,但无法支付对应款项,只能计入应付账款科目,长期无法支付,或者一段时间以后以现金强行冲掉,或者将其转化为股东个人代支付,将应付账款调整为股东个人的其他应付款。但无论如何隐藏,不能改变款项未能支付的事实。 有一些购买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同时伴随有资金支付和资金回流,即先正常支付,再通过个人账户回流,隐蔽性增加,但风险依旧,伴随着国家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打击力度不断增大,事后翻船的案例比比皆是。 五、被迫确认收入的所得税风险 企业经营中,有时候会出现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无论由于什么原因形成,只要挂账时间超过三年以上,且无法证明该笔款项仍需支付的,税务机关有可能认定为“确已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这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所界定的其他收入中的一种特殊收入类型。 因此,企业需要定期清理往来中的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需要支付的及时支付,的确不需要支付的应转入营业外收入及时确认收入缴纳所得税,避免检查中被迫确认收入的同时还要计算罚款和滞纳金。
胡乱对冲的往来处理风险 由于往来款项成因复杂,来源多样,很多往来科目会变成长期挂账的死科目,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处理,尤其是实务中很多企业财务发现问题无法简单解决的情况下,将分属于不同主体的往来随意调整,甚至将资产和负债科目胡乱对冲,不处理还好,随意的无根据处理反而会使得隐藏的问题迅速浮出水面,风险直接爆发。
关联企业资金往来的税务风险法律主观: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涉税解决:1、关联企业之间借款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应视同销售,自然人无偿借款给企业不征收增值税。2、关联企业无偿借款,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3、企业与企业或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曲靖公司注册】财税干货看看往来账的常见涉税风险据悉,在日常代理记账中,往来账项目是企业账务核算中的重要组成,这个项里面存在着各样的风险,稍出差池就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为了降低其中的涉税风险,一起来看看哪些环节有意外出现需要注意的。
往来账的常见涉税风险环节: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风险根据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符合规定并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坏账损失可在税前扣除。
股东借款的风险依据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无法偿还的应付款项未结转收入根据规定,企业取得财产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联公司间无偿借款的风险根据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销售服务。
企业对于往来账要建立应有的内控机制,做好赊销审批,权责分离,及时查看客户的信用[KEY_14],对于不履行还款义务的,通过法律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企业应定期对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往来核算问题不积累,风险不堆积。
企业年底应及时清账,来年再借,避免长期挂账。
对方企业若资金长期短缺,可考虑债转股的方式处理,将债权转为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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