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重组的税务风险汇总
(一)历史遗留税务问题
在股权收购的情形下,被收购公司的所有历史遗留税务问题都将被新股东承继,实务中,可能存在的历史遗留税务问题通常包括:假发票、纳税申报不合规、偷税、欠缴税款等。如果收购方与原股东在收购合同中未涉及历史遗留税务问题处理的事项,由税务稽查带来的经济损失只能由新股东承担。
(二)税务架构不合理引起的风险
尤其对于跨境并购而言,公司架构税务筹划非常重要,由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并购架构会引发迥异的税负差异。
(三)交易方式缺税务规划引起的风险
并购重组交易方式,可归纳为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两种,其中,股权交易被收购公司的税务风险将会被新股东承继,资产交易则不会。同时,选择资产交易将面临动产及不动产产权变动而带来的增值税、营业税以及土地增值税等税负。相比较而言,股权交易一般不需要缴纳流转税以及土地增值税。
(四)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引起的风险
2011年以来,资本交易一直是国家税务总局稽查的重点,包括对收入项目和扣除项目的检查。与此同时,针对间接股权转让发起的反避税调查也越来越频繁,涉案金额巨大案件频出。(大学高考整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4]318号),通知中提出了“对股权转让实施链条式动态管理”“实行专家团队集中式管理”“加强信息化建设”等做法,文化企业在并购重组中,股权转让税务合规性风险会继续提高。
(五)特殊税务处理不合规引起的风险
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实现递延纳税的效果,节约现金流。按规定,企业并购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要满足“没有避税的目的”“收购资产或股权要大于75%”“股权支付额不低于整个交易的85%”等5个方面的条件,同时,符合条件的企业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实务中,有的企业符合上述五大条件,但没有备案,后续也未做纳税申报,这种情况被税务局发现会认定为偷税。
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提出:“降低收购股权(资产)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限制,扩大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适用范围”,对于计划并购重组的文化企业,这一政策有望使更多并购重组文化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六)间接股权转让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近几年,国家税务总局国际司针对间接股权转让的纳税调整案件越来越多,最为常见的情形为境外公司通过转让香港控股“空壳”公司的股权转让内地子公司的股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在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一家非居民中间控股公司的股权而间接转让其中国居民公司股权的情形下,如果该中间控股公司的存在仅仅为规避纳税义务而缺乏商业实质,中国税务机关可以运用一般反避税原则来否定该中间控股公司的存在。
控制税务风险的三大步骤
针对上述六大并购重组风险,文化企业在并购重组过程中可以通过三大步骤去控制并化解潜在税务风险:
(一)并购重组前积极调查企业资产税务情况
在并购重组前积极进行税务尽职调查,及时识别并购公司隐藏的致命税务缺陷,以便及时作出判断:交易是否要继续下去,是否需要重新评估交易价格。同时,通过税务尽职调查,也有利于收购方全面了解被收购方的真实营运情况,发现未来税务优化的机遇等等。
(二)规划并购重组税务架构与交易方式
文化企业并购重组中应结合公司战略、经营情况,选择最优并购重组税务架构及交易方式,如通过事前规划争取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节约一笔巨额现金流,保证并购重组的顺利进行。
(三)提升并购重组税务风险管理水平
资本交易项目是目前税务稽查的重点,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及时申报纳税,也是文化企业需要切实做好的一项基本税务管理工作。
国有企业重组税务处理案例研究国有企业重组税务处理案例研究 国有企业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体系中占主体地位,近年来随着国家纵深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提高企业发展活力,国有企业之间和国有企业内部以并购重组加大资源整合力度的行为成为常态,这对国有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培育新动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同时带来比较复杂的涉税问题,本文根据笔者所在集团公司内部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涉税问题处理实例,剖析相关税法与国资法规,从税务与账务处理的不同角度,对国企并购重组所衍生的多种问题展开充分讨论,最后提出其涉税风险的解决建议,希望对涉及并购重组的国企主管部门与涉及并购重组的国有企业有所启发,选择适合自身的最佳并购重组方式、达到预期的税收目的并化解政策风险。
案例
(一)案例企业概况
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广西建工”)是广西区政府直属国有大型企业,下属有子公司22家,其中建筑施工特级资质企业5家,现有正式员工2.8万人。2017年名列中国500强企业第191位,实现营业收入905亿元,利润首次突破20亿元。作为西部地区建筑企业的排头兵,广西建工计划2022年营业收入突破1820亿、跻身世界企业500强。
广西建工金控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金控公司”)是广西建工旗下进行产融结合、开拓新业务的投资公司;其原为全资子公司,后因采用明股实债方式融资,股比降为96.71%,现属绝对控股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5亿元,总资产40亿元。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建公司”)是广西建工旗下的主力子公司,其原为全资子公司,后因采用明股实债方式融资,股比降为93.08%,现属绝对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金10亿元,2017年营业收入116亿元。
南宁市大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小贷公司”)是一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广西建工2014年5月为整合集团内建筑上下游产业链贷款业务而成立的二级子公司;2017年底小贷公司净资产为44,725万元,其中注册资金4亿元,4,725万元为小贷公司经营积累。
(二)企业重组事项
由于金控公司与小贷公司同属广西建工的金融板块,两者的业务有一定的交叉点;根据广西建工《关于南宁市大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整体并入广西建工金控投资有限公司的通知》(桂建集团政字〔2017〕51号),集团把一建公司的小贷公司整体并入金控公司。
相关的税法依据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中的“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业务外发生经济或法律结构重大改变时的交易,具体包括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合并与分立等。该通知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事项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则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①重组业务不是以减免或迟交税款作为主要目的,且有合理的商业目的;②收购企业股权比例不低于该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③企业在重组业务发生后的连续12个月内保持原实质性的经营;④重组业务中取得股权方在重组日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该部分股权。”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在股权收购中,将上述收购企业股权比例不低于该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调整为50%。该通知第三条规定:对于资产、股权划转,100%直接控制的全资居民子企业之间,及受同一或共同多个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子企业之间可以按照账面净值来划转资产或股权,凡不是以减免或迟交税款作为主要目的,且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资产或股权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保持原实质性的经营,而且划出、划入双方企业都没有在财务上确认损益的,则可以按特殊性税务处理。
相关的国资法规依据
国务院国资委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二条提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国有独资企业之间的无偿转移。
2016年6月24日起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者实际控制企业之间由于实施企业内部重组整合而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出资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来转让企业产权的,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采用当地国资委中介机构库中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或该企业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中的净资产数值为基础来确定。
企业重组的股权变更方案比较
现针对上述税法与国资法规依据,结合集团一建公司、金控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三种股权变更方案的税务成本与税务风险进行比较,以供选择最优方案。
(一)无偿划转
在无偿划转方案下,一建公司与金控公司就小贷公司的股权划转签署《股权划转协议》。本次划转在广西建工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并没有涉及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故对单体企业权益不产生影响,也对当期财务、及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本方案中,一建公司与金控公司只需以对小贷公司投资的账面价值40,000万元作为本次划转标的便可。
【分析】无偿划转是较为特殊的一种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方式,是在兼并重组的前提下,以无偿形式对各部门的国有资产进行综合调配的一种资源优化手段,具有行政性特点,降低了资源调配的阻力和成本,提升调控速度。无偿划转本身并不具有免税属性,尽管本方案中金控公司将一建公司划入的小贷公司股权作为实收资本,在方式上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符合免税的范畴。但是一建公司与金控公司均有引入明股实债作为战略合作方,广西建工持一建公司93.08%股权,持金控公司96.71%股权,均不符合《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中“100%直接控制的全资居民子企业之间的无偿划转条件”的要求。结合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所述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国有独资企业(即全资)之间的无偿转移;该文件这样规定也是为了不让国有资产流失。所以尽管此方案股权划转成本低,但在合规性上无法采用无偿划转方案。
(二)非公开协议转让
在非公开协议转让方案下:一建公司与金控公司就小贷公司的股权转让签署《股权非公开协议转让协议》。本次股权转让是在广西建工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并没有涉及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故对单体企业权益不产生影响,但对一建公司当期财务、税务及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具体的会计处理如下。
一建公司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44,725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小贷公司40,000万
投资收益 4,725万
金控公司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小贷公司 44,725万
贷:银行存款 44,725万
【分析】一建公司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其转让小贷公司股权的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或小贷公司最近一期(即2017年)审计报告中的净资产数值。由于股权划出方一建公司确认了4,725万元所得,违反了《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中“股权划出、划入双方企业都没有在财务上确认损益”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故不符合有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只能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所以本方案中,一建公司与金控公司虽属于同一控制下的股权划转,但应以小贷公司净资产44,725万元作为本次转让标的,一建公司应确认投资收益4,725万元,从而影响一建公司当期利润总额4,725万元,同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708.75万元(一建公司2017年1月1日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此方案虽然能实现企业重组的目的,但需缴纳企业所得税708.73万元,明显不划算,并不是最优方案。
(三)股权支付方式收购
金控公司采用股权支付方式收购一建公司的小贷公司股权,签署的《股权支付方式收购协议》。本次股权收购在广西建工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并没有涉及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故对单体企业权益不产生影响,也对当期财务、及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金控公司向一建公司购买小贷公司100%股权,将采取金控公司本企业股权支付形式支付100%股权交易总额,拟作为一建公司对金控公司的增资。这样做目的是为了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条件,具体的会计处理如下。
一建公司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金控公司 44,725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小贷公司40,000万元
资本公积 4,725万元
金控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小贷公司 44,725万元
贷:实收资本 44,725万元
【分析】在采取股权支付方式收购方案下,一建公司以持有的小贷公司股权作为增资的对价、成为金控公司股东,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①收购与支付股权比例均为100%,大于规定比例;②金控公司取得小贷股权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小贷公司原来的实质性经营、同时也不转让此股权)。本方案的好处为一建公司、金控公司在本次股权收购、股权持有期间均不产生税务影响,既实现广西建工企业重组目的,又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金控公司经过此次收购小贷公司股权,其企业注册资本金由5.17亿增加到9.64亿,这极大提高了金控公司作为广西建工投资平台的实力与承接PPP项目的能力。综上所述,本方案明显比前面两个方案更有可行性。本次股权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实质是“延期交税”,一建公司在对外出售所持金控公司股权时,将重新面临涉税问题。(如表所示)
总结与思考
在我国国企不断改革的大背景之下,企业资产重组成为国有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战略手段之一,如果国企能够合理运用上述税法及国资规定来进行国企重组的税收筹划工作,将为企业防范税务风险与节约大量的现金流,有利于国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提高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质增效。因此,笔者认为企业重组业务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实质是“延期交税”,其强调“以减免或迟交税款作为主要目的,且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所以建议企业在资产或股权重组过程中,充分利用该“延期交税”政策,既完成国企改革改制重组的同时,又能实现集团公司整体框架的税负最优化。对于国有企业重组业务涉税风险防范方面,提出一些思考建议。
(一)建立并健全国有企业涉税风险的内部防范机制
一是国有企业必须将涉税风险的防范工作与日常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将涉税风险防范理念植入整个企业发展理念中,让企业员工全员参与。明确税务风险防范的责任划分,提高彼此的协同性,形成国企自身自上而下稳定的涉税风险防范系统。
二是国有企业要建立自身的涉税风险管理库。平时坚持吸收日常的涉税风险案例与知识点、更新最新税法内容;通过将具体企业重组方案比对本企业的涉税风险管理库,就能够在实施前准确识别出可能涉及的税务风险点,从而建议国企领导层或者战略部门调整具体重组方案、做好税务风险的防范措施。
(二)在国有企业内部机构中增设独立且专业的税务部门
国有企业应当在其内部集中最有税务专长的财务人员,如拥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或高级会计师职称的财务人员,搭建企业独立的税务部门,对国有企业实施重组业务中涉及的税务风险进行充分论证。由于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层级多,若企业税务人员在论证过程中存在对税法理解模糊的地方,要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详细沟通后才能继续项目论证,从而防范涉税风险。
(三)国有企业实施企业重组前经主管税务机关裁定重组方案
不同的企业重组方式其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是不同的,故国有企业重组方案要充分考虑采取何种重组方式才能与税收优惠政策所适配;重组方案中的任何涉税问题,如合同形式、组织结构等是否与税法规定相适配等,都必须在企业重组实施前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充分交流,让其对本企业重组方案的税务可行性给出专业性指导意见,在事前做好涉税风险的防范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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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宇.特殊性重组业务的财税处理案例探讨[J].会计师,2017,(05):13-14.
(作者单位: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怎么做?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怎么做是会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中应当注意合并方式的选择以及对合并方整体情况的了解。
本文就针对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做一个相关介绍,来跟随深空网一同了解下吧!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1、选择横向并购进行筹划横向并购会导致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可以改变企业的纳税人身份,能够适用于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率较低,存在大量可抵扣税额的企业。
选择股权式合并,能够节税企业合并,如果选择股权式合并,则可以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合理递延企业所得税。
非股权支付金额占合并总额的比例如果大于15%,则适用于一般性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税收筹划注意事项1、需要对合并方整体情况进行了解企业合并税收筹划中,要加强对合并方整体情况的了解。
对合并方整体情况的了解包括合并方、被合并方的情况的了解。
相对而言,对被合并方的了解较为重要,与企业合并是否成功有着直接的关系。
合并方需要对被合并方的发展环境、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制度等情况深入了解,加强风险管理。
合并方式的选择很重要从税收的角度来看,企业合并又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最后选择哪种方式,可以从合并目的、合并双方持有资质是否有特殊的要求等方面着手。
合并过程当中需要考虑税负由于税负对于合并成本有着一定的影响,所以合并企业过程中,需要考虑税负问题。
通常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营业税及附加等。
税收筹划会有哪些风险?怎么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