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变更需提供的资料及其办理程序
税务登记变更需提供的资料
《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变更后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名称、经营期限、地址变更的);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涉及证件项目内容变更的);
外经委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外资企业变更需提供);
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涉及章程内容变更的)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特殊事项:
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变更经济性质、股权、注册资金或投资比例:股权转让协议一式两份、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变更地址:《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份;变更后的企业经营地址证明材料:
(1)自有房产,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2)承租房产,提供租赁合同、出租方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如果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化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迁移条件的纳税人按企业迁移登记的有关规定处理。
(2)不符合迁移条件的纳税人应至原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然后持《税务事项通知书》以及相关资料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手续。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变更为其他经济性质企业(反之亦然):应至原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然后持《税务事项通知书》以及相关资料至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登记窗口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变更通知书》。
其他有关证明资料一式两份。
税务登记变更办理程序
到当地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登记窗口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如实填写后,连同资料一起报送综合服务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当地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登记窗口对符合变更条件且资料报送齐全、真实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即时办结;涉及税务登记证件项目内容变更的,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对资料报送不全、内容不真实的申请予以退回。
税务登记变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税务登记变更需要提供的资料及其办理程序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部门办理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按规定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3.变更后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名称、经营期限、地址变更的); 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涉及证件项目内容变更的); 5.外经委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外资企业变更需提供); 6.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涉及章程内容变更的)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特殊事项: 7.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8.变更经济性质、股权、注册资金或投资比例:股权转让协议一式两份、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9.变更地址:《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份;变更后的企业经营地址证明材料: (1)自有房产,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2)承租房产,提供租赁合同、出租方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如果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化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迁移条件的纳税人按企业迁移登记的有关规定处理。 (2)不符合迁移条件的纳税人应至原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然后持《税务事项通知书》以及相关资料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手续。 10.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变更为其他经济性质企业(反之亦然):应至原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然后持《税务事项通知书》以及相关资料至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登记窗口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11.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变更通知书》。 12.其他有关证明资料一式两份。 (二)办理程序(国税与地税联合办理) 1.到当地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登记窗口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如实填写后,连同资料一起报送综合服务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2.当地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登记窗口对符合变更条件且资料报送齐全、真实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即时办结;涉及税务登记证件项目内容变更的,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对资料报送不全、内容不真实的申请予以退回。
企业税务变更流程法律主观:1、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2、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四)其他有关资料。3、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三)其他有关资料。4、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5、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