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务登记实施细则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30 22:02:16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相关的规定,制定的管理办法。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

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第六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第七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税务登记代码。

税务登记代码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号码。

第八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应定期相互通报税务登记情况,相互及时提供纳税人的登记信息,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第九条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一)开立银行帐户;(二)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税务登记怎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办理方法:由办理人带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这册资本评估报告;公司章程,合同,协议书;银行行号证明;业主身份证以及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屋产权证明等证件和证明去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

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企业纳税 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一)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供哪些资料 1、按照填表说明填写完整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4、经营场所证明:实际经营地址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复印件;经营场所为租赁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协议、付款发票原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产权证明。 5、公司章程(个体工商户不需提供);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7、外经贸委批准成立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资企业提供); 8、《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再就业人员提供);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 (四)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办理税务登记的费用 制证工本费用10元。 (六)办理税务登记的地点 生产经营所在地区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二、如何变更税务登记 (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按照规定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其税务登记的变更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 (二)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应提供哪些资料 1、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需提供的资料: (1)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两份;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变更纳税人名称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6)变更注册地址或经营地址的,提供新地址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7)变更注册资金的,需提供新验资报告复印件,增资部分贴印花税; (8)变更银行帐号提供银行出具的证明及《纳税人银行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需提供的资料: (1)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两份; (2)变更银行帐号提供银行出具的证明及《纳税人银行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 (四)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变更税务登记的费用 变更税务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上相关内容需要重新打印税务登记证件的,按规定交纳制证工本费10元。 (六)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地点 税务登记所在地税局办税服务厅。三、注销税务登记 (一)注销税务登记的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纳税人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提供的资料 1、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填写《发票缴销表》一式二份,办理发票缴销; 4、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宣告该纳税人注销、解散、破产的批文或会议决议;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 纳税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终止纳税义务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遇特殊情况可顺延,但一般不要超过1个月;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需要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地点 税务登记所在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的管理办法。

最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全文包括总则、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证照管理等共十章四十七条。

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2014年12月27日修正,2014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和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法律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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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证期限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二)登记程序1、领表、填表、报送《税务登记表》。2、报送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2)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