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务筹划合同书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16 04:46:35

法律主观: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税收筹划有哪些 (一)方案一——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 该方案的基本操作流程较为简单,即由丙 公司 直接将自己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其中涉及的税费由双方分别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受《 土地管理法 》、《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的 法律法规 调整。其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就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进行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因此,在采取方案一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必须满足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条件,特别是目前仍存在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限制。关于方案一在实施过程中要缴纳的税费,主要涉及到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 费附加、 土地增值税 、 企业所得税 、 契税 和 印花税 ,其中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契税缴纳负担较重,如按照规定缴纳将大大加重企业的财务负担。综上,方案一优势在于转让程序简单,但缺点在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税费成本较高,除交易手续费和印花税等外,受让方要缴纳较高的契税,而转让方需缴纳较高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这样一来就大大增加了企业的开发成本,加重了双方企业的负担。 (二)方案二—— 股权转让 1、土地出资设立子公司阶段税务筹划。⑴土地增值税。法律依据:(1)现行有效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1995年5月25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2)现行有效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2006年3月2日)第五条: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 商品房 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分析: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一般可以免交土地增值税?但存在例外,即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所投资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须交土地增值税?⑵营业税。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股权 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分析:子公司丁为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也是 有限责任公司 ,丙公司应承担投资风险,因此符合上述规定,不用缴纳营业税?⑶其他如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契税则应按照法律规定依法缴纳。 2、股权收购阶段税务筹划。⑴契税。法律分析:关于丙公司公司与甲公司协议收购丁公司股权以获得土地的方案,由于这一行为在法律上不能被视为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故甲公司可以免交契税。⑵营业税。法律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⑶土地增值税。法律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 函〔2000〕687号)的规定,对一次性转让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三)方案三——公司分立 1、公司分立阶段法律依据。 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收契税。分析:戊公司 股东 仍为甲公司和乙公司,与原被分立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对戊公司承受丙公司土地,不征收契税。 ⑵《 公司法 》第27条第3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分析:戊公司货币出资金额占30%,符合该规定比例。 ⑶2001年《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14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分立后“各方投资者在分立后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由投资者在分立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确定,但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分立后 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分析:戊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与丙公司不一致,因上述法律规定,各股东可自由约定持股比例,故符合法律规定。 2、公司分立阶段税务筹划。 ⑴所得税。分立公司从被分立企业中派生出来,在工商登记时是按新设公司处理的(但税法不作为新设公司处理),应当按照资产、负债的公允价(评估价)入账。但在计算所得税时如果符合特殊重组(免税改组)的条件,应以原历史成本为原则确定计税基础。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新股的计税成本,应以被分立企业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整减低原持有的“旧股”的成本,再将调整减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将来转让或清算股权时,按照计税成本扣除。 ⑵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其中,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公司分立是资产、负债、股权、劳动力等要素的同时转移(而非“转让”),其涉及的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转移,不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征税范围,也不属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⑶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⑷印花税。分立后的两家公司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之和与原被分立企业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相比,新增金额由新设企业贴花,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五。 网 小编提醒您,除以上三种方案以外,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还存在如合作开发、委托经营、土地使用权赠与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 法律咨询 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 律师咨询 。

税筹协议是什么意思

税筹协议意思是税筹协议是指企业与税务筹划机构签订的一种协议。

税筹协议旨在通过税务筹划的手段,合法地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税筹合同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必要手段之一,对于企业的发展和经济效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销售合同涉税条款的税务筹划

今天给大家分享下销售合同涉税条款的筹划。 企业做业务都要对外提供相关的服务或者是销售产品,那么自然要签订合同。销售服务合同当中税务上常见有哪些问题?这是我们今天要分享的主题。 销售服务合同常见会有哪些问题呢?这里总结了4点。 销售合同涉税条款的筹划 ●销售合同中常见的税务问题 ●因为价格表述引发税务纠纷,税率降低时不能保护企业利益 ●因为物流运输描述太简单,税务机关查虚开发票时不能证明业务真实性 ●结算方式表述与税务政策不符合 ●合同双方涉及违约金、赔偿金时就是否开票引发争议 第1个是我们在合同当中对价格的表述不是太准确,很容易引起双方的纠纷。 然后当税率下降的时候,不能保护企业的利益。我们有很多企业在销售过程当中,都没有办法享受到减税红利带来的利益。为什么?因为我们在签订销售合同的时候,价格表达不是太合理,所以说最后减税红利都比别人拿走了。我们自己没有享受到。 第2个,因为物流运输条款描述太简单,当税务机关对我们企业进行检查的时候,涉及到虚开发票核查的时候,我们很难去证明业务的真实性。 第3个,结算方式的表达跟税务政策的规定不吻合。 第4个,当双方就违约金、赔偿金进行讨论的时候,收了违约金,赔偿金应不应该开发票?成为双方财务部门经常讨论和争议的话题。 所以说在我们的销售合同当中,常见有这四大问题,会引起的税务上处理的难度,那么应该怎么做才比较好?这里给大家一一解答。 今天将从下面4点进行展开讲解: 1、销售合同的正确表达 2、销售合同运输物流条款的处理 3、销售合同结算条款的处理 4、销售合同救济条款的处理01、销售合同的正确表达 销售合同当中,价格条款我们建议对外报价的标准格式应该是不含税价、税率、总价,这是我们建议的合同表达条款。

举一个简单例子,比方说我们有企业产品不含税价100块,开票价13点,然后这种表达是不太准确的,我们建议应该表达成产品不含税,价格是100块,增值税的税率是13%,价税合计单价113块。 那么有些人讲这样表达有什么好处呢? 有两个方面的优势,第1个当双方对价格有争议要调整的时候,调的是不含税价,还是调的是总价?这个是很容易区分的。第2个刚才在前面讲过,当税率降低的时候,我们直接调税率就可以了,不含税价格保持不变,这样我们就可以确保税率下降,我们的收益不会降低,不会损害自己的利益。这是我们讲的应该是却学会正确的保护自己的利益。 合同当中价格表达还有另外一个问题,现在市场竞争很激烈,我们一般要给予客户一定的折扣。比方说我们在合同当中,在报价当中或者是补充协议当中,销售政策当中明确给予对方什么样的一个折扣?那么这个折扣应该怎么操作比较好?

第1种方法是按照折扣以后的进价签订合同,原价100块给他优惠价90块,那就按90块钱直接签合同。 第2种方法,总价是多少?折扣多少,折扣以后是多少,都分别列入到相关的合同当中,或者是报价单当中。这两种表达方式都没有问题,都符合税务的规定。但是我们开票的时候,一定要跟合同表达方式保持一致。这是我们讲的合同当中的价格优惠的问题。02、销售合同运输物流条款的处理 在我们企业合同当中还有个条款是物流运输的条款,很多企业物流运输条款写得很简单,这个问题在于当税务机关来检查我们业务的真实性的时候,我们能够提供说双方的合同跟双方的货物是一致的,发票是一致的,付款也是一致的。但一查到运输单据跟我们的业务又对不上了,这是我们企业常见的情况。

所以我们应该在合同当中明确发货地址、对方的收货地点、中间的物流运输方式。因为我们发货的时候,可能是从我们公司的仓库发的,也可能是本公司的异地仓库发的。还可能是从第三方的仓库发的,还可能是存在一种情况,我们委托别人加工,从受托加工厂开始发出去的,这是会存在多样性。如果出现这种多样性的话,购买方也有可能存在这种情况。

刚才讲过,我们现在很多企业都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委托加工以后货物是不会运回我们公司的仓库里,发货的时候,我们直接通知受托加工企业帮我们代发货了。同样的购买方他买了你的货,也是把它放在第三方的仓储公司里面,结果是受托加工企业发货,第三方的仓储管理公司收货。你觉得这个业务还跟我们有关系吗? 其实是有关系的。但是我们没有什么资料能够证明我们是有相关的关系的。所以说当税务机关一质疑,我们就很被动了。03、销售合同结算条款的处理 现在在税务上有几种结算方式,即时结清的方式,信用赊销的方式、分期收款的方式、预收、账款的方式,除了这几种基本方式以外,还有一种呢是混合的方式,比较常见的是预收一部分,后面慢慢收这种形式。

其实在税务上他这样预收款来处理的,我们很多企业都理解错了,然后把它理解成分期收款,导致税务处理不正确。 在实践当中经常看到的,企业签合同是这么签的,甲方应在收货以后30天以内支付货款,我们很多人就认为这是赊销错了,30天以内他都有义务付货款,最迟不超过30天。这是一种付款的宽限期。也就是说我们一发货,对方就有付款义务了,所以它不是赊销。赊销是这30天之内,它不需要付款,过了30天才需要付款,这两种情况完全不一样。 刚才我讲的这个例子是对方30天以内都有义务付款,我们要讲的赊销是过了30天他才有义务付款,对比一下就知道不是一回事。 我们建议如果你是赊销应该怎么写呢? 第1个双方协商,本次业务采用赊销方式结算货款,甲方给予购买方的信用期是30天,自对方签收货物之日起计算,这就把赊销的方式表达得很清楚。第一是用赊销方式,第二赊销期限是多少天?第三是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这就是说发了货他一签收,30天以内是不用给钱的,过完30天再给钱,所以我们现在这30天不用确认销售收入,等到30天期满以后,在确认销售收入在开具发票。

第二个分期收款方式的表达,就是说双方协商同意本次业务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分期收款分三期对方付清货款,第1次是收获之日起15天内给30%。第2次的是收货之日起45天内给40%。第3次是收获之日起75天内付清余款。 这是我们建议的分期收款的表达方式。它有几个要点,第1个要点明确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第2个要点是讲清楚分几期?第3个要点是讲清楚每一期是在什么时间付多少钱,这样写就很清晰了,那么开发票分次一笔一笔的开就可以了。 所以说这是我们讲的签订购销合同应该怎么去准确的去表达我们的结算方式。04、销售合同救济条款的处理 由于我们销售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所以我们要给予客户补货、赠货,或者折扣支付违约金、赔偿金,这种就叫做救济问题。或者是由于购买方他延迟付款、提货迟了,放弃订单,我们要收他的利息,我们要收他的违约金、赔偿金,这也是救济条款。 可能是甲方的,也可能是乙方的。那么这里就涉及一些问题了。对方收违约金、赔偿金要不要开发票呢?

这是财务部之间经常讨论经常争议的问题,你不开发票我就不给钱,应该怎么判断呢?销售方收违约金,赔偿金属于价外费用,应该开发票,按货物对应的税率交增值税。如果是购买方收违约金赔偿金,因为他不是收入的取得一方,所以他们开收据就可以了,这是教大家的一个基准的判断方法。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我们日常当中的销售的合同看起来很简单,但其实还是有很多跟税相关的。那么给大家总结一下,有4个要点提醒大家关注。 所以说我们的日常业务当中讲税务问题,其实很多方面都跟税务相关,我们的业务部门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都有这么多跟税相关的内容,所以建议我们的财务部门应该跟销售部门跟业务部门多一点沟通,规范好我们的合同,只有他们把税务风险控制好了,我们企业的财务部门做起来才会比较轻松。你说是不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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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的基本步骤

1、企业涉税情况与需求分析。不同企业的基本情况及纳税要求有所不同,在实施税收筹划活动时,首先要了解企业以下基本情况:企业组织形式、筹划主体的意图、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投资意向、管理层对风险的态度、企业的需求和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