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协定是国际税收重要的基本内容,是各国解决国与国之间税收权益分配矛盾和冲突的有效工具。国际税收协定,在很大程度上受《OECD协定范本》和《UN协定范本》的影响及制约。从各国所签订的一系列双边税收协定来看,其结构及内容基本上与两个范本一致,都包括七个主要内容:
(一)协定适应的范围
人的适用。一切双边税收协定只适用于缔约国双方的居民,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的外交豁免权除外。
税种的适应。各类税收协定一般将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列为税种适应的范围。
领域的适应。一般的税收协定规定各缔约国各自的全部领土和水域。
时间的适应。一般国际税收协定在缔约国互换批准文件后立即生效,通常没有时间限制。
(二)协定基本用语的定义
一般用语的定义解释。一般用语的定义解释主要包括“人”、“缔约国”、“缔约国另一方”、“缔约国一方企业”等。
特定用语的定义解释。特定用语对协定的签订和执行具有直接的制约作用,必须对特定用语的内涵和外延做出解释和限定。如“居民”、“常设机构”等。
专项用语的定义解释。国际税收协定中有一些只涉及专门条文的用语解释,一般放在相关的条款中附带给定义或说明。
(三)税收管辖权的划分。
对各种所得征税权的划分,是双边税收协定中包括的一项主要内容。各国对所得的征税有不同的内容,涉及的所得范围各不一样,但总的来看,可分为四大项:一是对营业所得的征税。对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营业所得,双边税收协定奉行居住国独占征税的原则;对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一般规定适用来源地国优先征税的原则。二是对投资所得的征税。国际税收协定一般适用来源地国与居住国分享收入的原则。三是对劳务所得的征税。区分不同情况,对居住国、来源地国的征税权实施不同的规范和限制。四是对财产所得的征税。在各国所缔结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对上述各项所得如何征税,应有一个明确的权限划分,并对有关问题加以规定。如对各项所得由哪方先行使税收管辖权,先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一方应由什么样的条件限制,征税国应对某些收入采取什么样的税率征税等。
(四)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
在签订税收协定时,还应考虑采用什么样的方法来避免对优先行使征税权而已征税的那部分所得的重复征税。如何在免税法、抵免法和扣除法中选择采用方法以避免国际间重复征税,如果缔约国双方确定给与对方跨国纳税人的全部或部分优惠以饶让,也必须在协定中列出有关条款加以明确。
(五)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
税收无差别原则在国际税收协定条款规定中具体表现为:
国籍无差别条款。即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有关条件不同或者比其更重,禁止缔约国基于国籍原因实行税收歧视。
常设机构无差别条款。即缔约国一方企业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不应高于缔约国另一方进行同样业务活动的企业。
扣除无差别条款。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款项,应与在同样情况下支付给本国居民一样,准予列为支出。
所有权无差别条款。即资本无差别条款,是指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资本不论是全部还是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缔约国另一方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居民所拥有或控制,该企业税负或有关条件,不应与该缔约国其他同类企业不同或比其更重要。
(六)税务情报交换两个范本都规定,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交换为实施本协定的规定所需要的情报,或缔约国双方关于本协定所涉及的税种的国内法,按此征税与本协定不相抵触的情报。
(七)相互协商程序。缔约国财政部门或税务主管当局之间通过缔结互助协议完善相互协商程序用以解决有关协定使用方面的争议和问题。该程序是各税务主管当局之间的一个讨论程序,旨在尽可能找到为各方所能接受。
税务机关在税收协定待遇方面提供的服务有哪些改进的建议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
十项措施的内容
(一)搭建服务平台
在山东地税外网建立“一带一路”税收服务栏目,发布我国有关税收政策解读和办税服务指南、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指南,介绍有关国家税收政策,提示对外投资税收风险等内容。
(二)设立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专席
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设置专席,解答“走出去”企业的政策咨询,回应服务诉求。
(三)加强对外投资税收宣传辅
分期分批为我省“走出去”企业开展税收协定专题培训及问题解答,帮助企业利用税收协定保护自身利益,防范税收风险。根据不同国家税收政策和投资风险特点,为“走出去”企业开展对外投资税收政策专题宣讲。印制《税收协定服务“一带一路”宣传手册》,免费发放到每一户“走出去”企业。
(四)认真执行税收协定
切实执行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及相关解释性文件,保证各地执法的一致性,减少涉税争议的发生。及时为我省“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保障企业和个人在东道国充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五)建立境外涉税争议快速响应处理机制
我省企业在境外与东道国税务当局发生税收争议时,可以直接向省地税局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省局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并配合总局完成相关工作。
(六)实施分类服务
以“走出去”企业涉税需求为导向,对准备“走出去”的企业,重点辅导企业相关政策法规、税收协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应履行的纳税义务,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投资决策支持;对已经“走出去”的企业,定期进行实地走访,了解企业具体涉税需求,详细介绍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和税收协定、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出具、涉税资料报送等政策规定,帮助企业充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降低税收风险。
(七)实施税收风险指引
围绕国际国内税法遵从风险、东道国税收政策风险、重复征税风险,给予企业税收风险预警和提示。对在避税港设立离岸公司的企业给予特别风险提示,引导企业遵守独立交易原则和商业实质安排原则,防范受到受控外国公司反避税调整的风险;对存在向境外转移利润疑点的企业给予重点提示,促使企业自行规范和调整,避免受到税务机关反避税调查风险。
(八)开展对外投资税收分析
掌握我省企业境外投资的分布特点、经营、纳税以及境外税收风险等情况,从税收角度分析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九)提升税收服务能力
组织“一带一路”相关政策研讨与培训,提高基层税收人员的政策水平;加强国际税收人才储备和培养,注重相关外语人才和懂跨境税源管理的人才培养工作。组建全省 “走出去”税收服务专业团队,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十)整合社会服务资源
引导专业咨询机构为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最新投资趋势及营商环境、投融资政策、外国税收制度、跨境税收风险控制等咨询服务。组织境内外咨询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界专业人士,研究跨境税收政策及相关风险控制,建立服务“一带一路”外部专家团队。
纳税人为非中国税收居民,享受缔约国的相关税收协定待遇时,请问针对税收协定中可?税收协定又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
居民国
输出资本技术或劳务的国家
东道国或所得来源国
引入资本技术或支付对价的国家
涉及税种范围
税收协定的税种范围主要是所得税类税种,在我国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但也有例外,比如有些协定的国际运输条款涉及到流转税,在我国就涉及到增值税。
条款分类
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设备租赁费)的条款
通常以设定限制税率的方式来限制东道国的征税权。
关于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的条款
通常规定非居民纳税人在东道国从事建筑、安装等活动,或者提供劳务,在持续达一定时间的情况下,才构成在东道国的常设机构,在东道国就其取得的所得才负有纳税义务。
国际运输、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消除双重征税等许多条款
非居民纳税人应根据所在国和我国签订的具体税收协定来执
享受协定待遇方式
符合享受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可在纳税申报或通过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不需要税务部门事先进行审批,但需要在申报完成后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申报方式
自行申报: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能否享受协定待遇,如实申报报送《办法》规定的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扣缴申报: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自身符合协定待遇条件,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办法》规定的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报告表和资料
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需要根据《办法》的规定递交以下报告表和资料:
《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
非居民纳税人可以自行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多次申报的资料
部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可能存在多次申报,那么需要针对不同所得的类别,在每次申报前递交不同的资料。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政府服务、教师和研究人员、学生条款待遇的,应当在首次取得相关所得并进行纳税申报时,或者由扣缴义务人在首次扣缴申报时,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在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资料。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国际运输、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退休金条款待遇,或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应当在有关纳税年度首次纳税申报时,或者由扣缴义务人在有关纳税年度首次扣缴申报时,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在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可在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之日所属年度起的三个公历年度内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资料。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演艺人员和运动员、其他所得条款待遇的,应当在每次纳税申报时,或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扣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材料报送注意事项
非居民纳税人的资料大多是外文的,但不可仅以外文文本作为资料递交,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此外,递交复印件资料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原件存放处,加盖报告责任人印章或签章,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
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多个扣缴义务人的,不可以只向同一个税务机关报送享受协定待遇的资料,而应当向每一个扣缴义务人分别提供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分别向各个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