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怎么公告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08 11:53:55
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办法

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办法如下: 1、认定。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税源管理部门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经综合业务部门批准后认定为非正常户。

主管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的使用;2、注销。

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3、解除。

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税务机关追查到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违章处理、流失发票缴销、欠税清缴后,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非正常户解除处理。

了解非正常户信息的方法:1、税务机关在对非正常户的管理中,对有关开展非正常户的公告中明确: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2、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3、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报刊、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公开渠道查询税收政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等依法公开的涉税信息。

综上所述,对非正常户的定义,首先是纳税人未按期申报纳税,其次在税务机关责令整改后,逾期不改正的,经过实地查验,查无下落的,同时还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才会被认定。

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申报,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认定其为非正常户。

换言之,只要企业在连续三个月内纳税申报任意一税种,都不会被认定非正常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请问对非正常户应如何处理?

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失效,其应纳税款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追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021号)第二条的规定,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开展非正常户公告。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实施非正常户追踪管理。税务机关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编辑: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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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信息共享渠道,交换非正常户认定及解除信息。〔2〕双方创造条件公示非正常户认定结果,并在原有公示内容中标注认定单位。〔3〕双方均要将共同认定的非正常户评价为d级纳税人,并采取限量供应发票、发布非正常户公告等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