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个人(包括外国个人)须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方可办理出口货物退税认定登记。凡具有生产出口产品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按照现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税务总局共同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123号),自11月1日起:
将相纸胶卷、塑料制品、竹地板、草藤编织品、钢化安全玻璃、灯具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
将润滑剂、航空器用轮胎、碳纤维、部分金属制品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
将部分农产品、砖、瓦、玻璃纤维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
取消豆粕出口退税。
除上述所涉产品外,其余出口产品,原出口退税率为15%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原出口退税率为9%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原出口退税率为5%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6%。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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