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税务稽查风险是指税务稽查人员在执行整个税务稽查任务中面临的风险,包括税务稽查人员判断失误的风险以及被稽查对象和环境因素造成的税务稽查人员受到损失或不利的可能性。如税务稽查人员的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未查出被稽查对象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等。
法律依据:《税务稽查风险内部控制制度(试行)》
为加强税务稽查风险内部控制,有效防控税务稽查风险,充分发挥税务稽查职能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税务系统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试行)》相关规定,结合税务稽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税务稽查风险内部控制,是指以风险防控为导向,通过查找、梳理、评估税务稽查工作中的各类风险,制定、完善并有效实施一系列制度、流程、方法和标准,对税务稽查工作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及机制。
税务稽查风险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税务稽查执法活动合法合规,有效防控执法风险、行政管理风险和廉政风险,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水平,提高工作质效。
煤炭贸易中产生风险的原因由于煤炭资源的紧缺性,各个煤矿处在卖方市场,因此煤炭贸易企业、用煤企业在采购时无法取得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基于我国公路运输主要由个体运力从事的现状,煤炭购销业务中发生的运输成本无法取得足额的发票凭证,长此以往,煤炭贸易企业、用煤企业无法承担由此带来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负担。为了解决上述两种情形下的发票问题,多数煤炭贸易企业、用煤企业选择通过第三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引发虚开风险,目前,各地已爆发出大量的煤炭企业虚开案件。在当前税警联合打击虚开骗税、金税三期系统不断升级优化、大数据比对日益智能化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司法机关对于发票的管理更为实时。对此,煤炭企业应当通过业务自查及时发现潜在的税收风险,同时对正在处理中的虚开案件应当注重从交易形式及交易实质两个方面把握交易定性。
煤炭行业面临两大虚开风险
(一)煤炭购销业务中的虚开风险
在2014年9月1日之前,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只有取得相应资格的企业才能从事煤炭贸易,个人则无法从事。因此,在这个阶段,小煤矿挂靠经营的情况普遍存在。不仅是煤炭行业,在医药行业、运输行业、石化行业以及其他大宗货物贸易行业,挂靠方虽掌握着巨大资源,但缺乏相应资质,因此不得不以挂靠方式经营、开票。此外,为了解决进项发票获取不足的问题,部分煤炭贸易企业往往会采取同行调剂“富余票”的手段解决税负过高问题。有货“代开”的情况十分严重。
(二)煤炭运输业务中的虚开风险
煤炭运输以铁路运输、公路运输为主要方式,其中公路运输面临虚开发票问题较为严峻,这与我国公路运输业务的发展现状和经营特点密切相关。我国公路运输经营主体呈现出“多、小、散、弱”的特征,从事运输业务的主体除少数由国有运输企业实行统一经营、集中管理外,大部分承担运输任务的往往是个体运力。在此情况下,煤炭企业在购买运输服务时,通常也只能向众多的个体运力进行采购,只能依赖个人车辆完成运输工作。而正是这一状况,导致煤炭企业面临着严峻的虚开运输发票问题。这不仅是煤炭行业面临的问题,也是公路运输行业发展不得不面临和解决的难题。
煤炭行业涉嫌虚开的常见经营模式
为解决煤炭购销、煤炭运输后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来的进项抵扣不足的问题,实践中煤炭贸易企业购买煤炭、运输服务出现了多种模式,而其中最具争议的涉嫌虚开的模式主要是以下两种:
第一,小煤矿挂靠大型煤矿厂经营。即小煤矿或煤炭贸易企业寻求正规的大型煤矿厂,使小煤矿挂靠在有资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第三方名下,并由被挂靠方根据煤炭购销交易的实际情况向煤炭贸易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煤炭运输业务的挂靠经营与煤炭购销业务的挂靠经营模式相似。通过将个体运力挂靠在运输企业名下,由运输企业根据实际运输服务情况向购买运输服务的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上述挂靠经营业务中,由于挂靠方、被挂靠方法律意识薄弱,在达成口头挂靠协议后疏于签订书面的挂靠合同,导致税务机关对挂靠的真实性产生怀疑,进而认定开受票企业双方无真实运输业务,涉嫌虚开,乃至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第三方企业“如实代开”发票。即有资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第三方在煤炭采购、煤炭运输业务完成后,根据交易实际情况代货物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此种模式中,尽管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货物/服务品种、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情况相符,但期间或出现资金回流、支付开票费的情况,税务机关仍倾向于以虚开定性,甚至移送公安进入刑事程序。
税务稽查风险点及措施法律主观:1、税务稽查风险的概念 税务机关在依法对 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税务检查和处理的过程中同样存在着风险。鉴于税务稽查负有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和代扣代缴义务及对征收方征管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收 法律法规 和规章进行监督的职责,因此税务稽查机构和税务稽查人员就要对其作出的税务稽查结论及税务处理意见的公正性负责。如果税务稽查人员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有失客观公正,提出的稽查处理意见存在错误,那么他势必要承担相应的稽查风险和法律责任。 从广义上讲,税务稽查风险是指税务稽查人员在执行整 个税 务稽查任务中面临的风险,包括税务稽查人员判断失误的风险以及被稽查对象和环境因素造成的税务稽查人员受到损失或不利的可能性。 从狭义上讲,税务稽查风险是指被稽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其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而税务稽查人员进行稽查后发表了不恰当的税务稽查意见的可能性,它包括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 2、税务稽查风险的种类 税务稽查风险主要有四大类: (1)被查对象存在着税收违法行为,但稽查人员在检查时未能发现,从而引起税务稽查意见失当的风险。 (2)受到稽查人员水平和稽查成本效率的制约,影响到税务稽查判断和评价的正确性,或稽查机构认为作出稽查意见的证据已充分可靠,但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要求存在差距。 (3)税务稽查人员受到环境因素的影响和自身素质的制约,如税务稽查人员的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对被查对象的涉税违法行为视而不见,造成不征少征税款,最后被追究刑事责任。 (4)税务检查事后因缺乏监督和管理,纳税人对检查结果不作正确的账务调整,导致企业再次 偷税 。 税务稽查风险潜在地存在于稽查过程的每一个环节,稽查人员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很容易提出不恰当的稽查意见,产生稽查风险,因此有必要采取一些针对性的措施,比如:提高稽查人员的风险意识,规范稽查程序,收集充分可靠的稽查证据等,尽力将税务稽查风险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