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房地产企业在开展税务筹划的时候,通常会以对筹资中的税收筹划、投资中的税收筹划以及经营中的税收筹划三个方面来进行。那么房地产在投资中,对外投资税务筹划具体该如何做呢?
投资单位组建形式的选择。企业在设立时都会涉及组建形式的选择的问题,而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供企业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有很多,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收负担不同。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组织形式。如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选择:子公司为独立法人,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内的许多优惠政策;而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但分支机构若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亏损,亏损最终与总公司的损益合并计算,总公司因此可免交部分所得税。
投资地区的选择。由于地区发展不平衡,我国税法对投资者在不同地区进行投资时,也给予了不同的税收优惠,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西郊地区等税收政策比较优惠。因此,投资者可根据需要,向这些地区进行投资,可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投资行业的选择。通常来说,税法对不同的行业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就要充分考虑,结合企业自身情况,精心筹划投资行业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房地产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时候,除了需要做好以上工作之外,还需要提前做好税收政策信息了解、税收筹划方案设定和选择等方面工作,这样可以有效的确保筹划过程的顺利以及筹划目的地达成。
房地产开发企业涉税问题与税收筹划房地产开发企业涉税问题与税收筹划
房地产行业越来越多地受到了大家的关注,她就像躲在阴暗角落里不被人关注的小姑娘,一夜之间成了明星,她的生活起居、工作交往无不被大家所关注。同样,房地产行业的内部管理、财务核算、涉税问题等均集中了大家的视线,成为各方面人士关注的焦点。
涉税问题种种
我们也带着同样的想法,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相关审计中,对企业涉税问题进行了关注。在审计中,我们确实发现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帐务处理中和其他方面存在不当避税甚至是偷税漏税的涉税舞弊行为。参阅相关资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舞弊方式进行了总结,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收到预售房产款记入其他应付款
有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到预售房产款不记入预收账款,而是记入其他应付款。更有甚者,收到款项不入账,而是通过对法人或关联方的借款将资金挪入账内,导致企业少交营业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费用冲抵收入或购房款
有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到销售房屋预收的款项和预售房屋收到的款项记入预收账款,支付客户赔偿款、违约金、诉讼费、工程款、煤款等直接冲减预收账款。有的企业将支付的费用与收到的购房款冲抵后以差额记入收入或预收账款,导致少交营业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应收未收房款,冲抵应付未付费用
有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采取以商品房部分价款(应收未收)交换广告服务(应付未付)的方式,进行收支冲抵,并不据实列入收入(支出)项目进行核算,计算申报相关税费,导致少交营业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以合作建房之名掩盖房产开发之实
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某人等虚构团体的名义(未列出)缴纳征地费后,征用土地自行建造房地产进行销售,故意将房地产开发混淆为合作建房,仅申报建筑安装营业税,偷逃销售不动产环节的营业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隐瞒临时出租房产收入
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大量临时未售出的空置房屋出租给个人或集体,取得租金收入,采取不入账的方式或记入往来账,隐瞒匿报应税收入。待出售时将销售房地产收入记入销售收入,申报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相关税金。
上述几种方法均是采取隐瞒收入、不作或少作收入的方式,违反税收相关法规,构成偷税漏税行为,严重者构成偷税罪。
税收筹划思路及技巧
其实,达到减少涉税损失的方法有很多种,如果能够在熟知相关税收法规的基础上,在符合税法、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等的巧妙安排,同样可以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目的。本文就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思路及技巧做些探索,供同行及房地产企业参考并以此引起争鸣,在税收筹划领域有所作为。百家之言,难免有误,见仁见智,共同探讨。
充分利用国家税收政策
(一)内部工程回避工程结算
现行税法规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内部施工队伍承担其所隶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征收营业税。满足前述规定,恰当地造成适用不予征税的条件,是我们开展相关节税筹划的关键。
(二)以收取转、分包管理费取代收取工程居间介绍费,工程承包公司是否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将适用不同的税率。若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适用建筑业3%的税率;否则,适用服务业5%的税率。因此,以收取转、分包管理费取代收取工程居间介绍费,可以收到节税效果。前提是,从事工程居间介绍的公司本身具有工程承包资质,并在转、分包过程中不违反相关法律限制。
(三)利用外购物业的折旧抵税功能调节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盈利年度,尤其是在通货贬值的经济运行阶段,外购、储备物业,可以兼收物业折旧抵税与房地产投资保值双重效益。在相同的财务状况下,配合企业发展战略,并购同行业亏损企业,可以按照税法规定,以未弥补亏损冲抵企业所得税税基。
(四)利用境外关联机构或个人进行营业税筹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不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以设计劳务为例,国税发〔1994〕214号文件明确规定:境外机构除设计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查、收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绘图等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五)变房屋出租为对外投资
变房屋出租为对外投资也是房地产企业比较常用的一种纳税筹划方法。某些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好地段拥有一些房屋,但由于房屋建造的历史期限较长,其原值较低,若出租这些房屋,将能收取很高的租金,也就意味着要缴纳很多的营业税。如何节税?房屋所有者可以将这些房屋转成对外投资,达到节省营业税和房产税的目的。变房屋出租为对外投资,实际上是以不动产对外投资。由于对以不动产对外投资的行为免征营业税,同时又属于对外投资,房产并没有直接参与企业经营,因此不需要缴纳房产税。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由接受投资方缴纳企业房产税。
选择有利的经营方式
合作建房通常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合作双方通过原始的“以物易物”方式进行交易,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一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另一方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税行为。对这种以房换地行为,双方应分别按其销售房屋的价值和转让土地使用权价值缴纳营业税。合作建房双方将分得房屋出售时,还应按房屋销售额缴纳营业税。
(二)合作双方分别以土地使用权和货币资金出资,成立合作企业,合作建房。对此,又存在两种利润分配方式:一是房屋建成后合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分配方式;二是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第九条第(二)款:“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在第一种分配方式下,向合作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不必缴纳营业税,合作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缴税,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必缴营业税;在第二种分配方式下,向合作企业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按转让无形资产缴税,合作企业房屋分配后销售时各自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由此可见,合作建房项目作为一个会计主体,在收入和费用相同时,经营方式不同税负不同。上述中以成立合作企业并采取在房屋建成后合作双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润分配方式最为节税,只须在销售房屋取得收入时按销售不动产缴税。而成立合作企业并采取在房屋建成后合作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的利润分配方式,以土地使用权投资的一方还须在前两种方式税负的基础上,就转让的无形资产缴税。而以房屋或货币投资的另一方则须按销售不动产缴税。至于“以物易物”的合作建房方式,合作双方应分别按其销售房屋的价值和转让土地使用权价值缴纳营业税。合作建房双方将分得房屋出售时,还应按房屋销售额交纳营业税,其税负最高。因此,企业应利用国家税收杠杆导向,选择最有利的经营方式,达到节税筹划的目的。
通过合理选择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税收筹划
通过合理选择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税收筹划包括开发商品房与出租商品房、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筹划等4个方面:
(一)开发商品房与出租商品房筹划
有些房屋由于地理位置、内部结构朝向和外部环境等原因滞销或其他原因,房屋用于出租经营时,可把商品房转作出租经营房,从开发商品房转入出租开发产品科目,按月计提出租产品摊销计入成本,使企业库存成本接近实际成本,同时增加成本,减少税收。而如果把房屋继续留在开发产品科目提取减值准备,所提取减值准备不能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此外,企业还应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如调低房产契税以及某些地区为处理积压商品房特准以前竣工的空置房免营业税等,加速库存商品销售,盘活资金。
(二)营业费用筹划
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年度广告费支出是笔庞大的费用项目。广告费支出的多少往往与销售业绩密切挂钩。依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广告费支出应在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5%内据实扣除。有些企业集团广告由总公司统一筹划,费用由总公司统一列支,很可能出现总公司因广告费支出超出15%扣除比例不得税前扣除,而子公司不足15%的情况。针对这一情况,可以让与子公司业务相关的总公司广告费,由不足15%的子公司承担。
(三)管理费用筹划
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可以税前扣除,企业应依法足额缴纳。这样,企业既履行了法定的社会保障义务,稳定了职工队伍,又可以减轻企业因纯粹支付工资而产生的个人及企业所得税负担。还有,转嫁给职工的不合理负担如因公外出的交通费、公务通信费(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税前扣除)以允许职工报销等方式,把暗含在工资中的费用转化为管理费用,降低企业的工资水平,也能够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四)财务费用筹划
如果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同时开发几个房地产项目,而其中一个项目准备转让,企业所需部分资金以该项目向银行贷款,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该利息就可以按不超过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据实扣除。如果转让该项目缴纳土地增值税税负过高,企业也可考虑以合作建房方式享受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通过周密项目投资筹划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实施投资前应对整个项目的可行性包括收入、成本、利润、税收、回收期等因素进行筹划。在方案的收入、成本相同时,税负可能成为方案是否被采用的决定性因素。一块地是与他人合作建房还是转让或自行开发,其所缴纳的税收差异极大,企业最终应选择最优方案进行投资。
通过关联方转移定价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定价,是房地产开发公司集团内部或利益关联方之间为了实现其整体战略目标,有效协调集团内各个单位之间或利益关联方之间的关系,谋求整体最大限度的利润而实现的一种交易定价。它一般只会发生在关联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内部交易,但也不排除有业务关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此类交易的可能。
所谓关联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管理、控制或资本等方面存在着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房地产开发总机构与它的分支机构、同一房地产开发总机构的不同分支机构、房地产开发母公司与子公司、同一房地产开发母公司的不同子公司等。
在实践中,转让定价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几乎涉及到关联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切内部经济活动和经营成果。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之加以归类分析。
(一)货物购销
在关联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交易中,货物购销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涉及施工材料、开发产品等有形货物的买卖。
通过施工材料(如水泥、砖块、沙子等)的购销价格的“高进低出”来影响关联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成本。例如,由房地产开发母公司向子公司低价供应材料,或由房地产开发子公司高价向房地产开发母公司出售施工设备,以此降低房地产开发子公司的开发产品成本,使其获得较高利润。反之,通过房地产开发母公司高价向房地产开发子公司出售施工材料,或由房地产开发子公司向房地产开发母公司低价出售施工设备,来提高房地产开发子公司生产成本,这就减少了房地产开发子公司的利润。
房地产开发母公司利用掌握的国际营销网络操纵房地产开发子公司产品的销路,压低或提高对房地产开发子公司开发产品的收购价格。在利用房地产开发子公司系统的销售机构销售房地产开发母公司开发的产品时,则可以通过提高或压低佣金回扣支付的形式,影响房地产开发子公司的销售收入。
在货物购销过程中,利用房地产开发母公司控制的运输系统,通过向房地产开发子公司收取较高或较低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如水泥、沙子等)运输装卸和保险费用,来影响房地产开发子公司的销售成本。
用房地产开发母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子公司之间的呆帐、坏帐损失赔偿等,以此调整增加房地产开发子公司的费用支出。
(二)贷款往来
有的国家和地区,对贷款利息征税而对存款利息不征税,关联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这一规定避税。一方面,一家需要借款的公司利用关联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银行存款作为抵押,从而获取银行贷款,然后要求就该贷款扣除利息开支;另一方面,持有存款的关联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出安排,收取不须课税的存款利息。
(三)劳务的提供
劳务涉及的范围很广,相关联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提供的设计、广告、咨询等劳务活动中,均存在收费与否和劳务收费标准的高低问题。甚至总机构管理活动的.存在也被视为一种劳务,要按一定比例向各分支机构分摊管理费用,跨国(地区)公司通过对这些劳务的收费与付费的高低,影响公司集团不同成员的成本与利润。比如,向房地产开发子公司索取过多的管理人员年薪,摊入向房地产开发子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增大了房地产开发子公司成本,以此减少房地产开发子公司的利润。
(四)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转让
房地产开发母公司通过对施工设计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使用与转让,以及收取特许使用费的高低,对房地产开发子公司的成本和利润可以施加影响。这类使用费的支付有的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资本构成的变动,有的影响收入及成本费用的分摊。
(五)固定资产的购置与租赁
固定资产购置额的高低,在以固定资产作价投资的情况下,既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股权份额,也影响折旧费的摊销。例如,房地产开发母公司向房地产开发子公司提供的施工设备价格,直接影响摊入房地产开发子公司的开发产品成本,提高固定资产原值,意味着加大折旧费,必然增加房地产开发子公司的生产成本;反之,则会减少成本。
当固定资产的购置涉及关联方之间可折旧资产的转让时,由于各国(地区)对资本收益的税务处理方式不同,会使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转移利润或将利润转化为资本收益。
在施工设备租赁领域中,由于各国(地区)对国际租赁业务中应由哪一方计提折旧,哪一方可以扣除费用,以及由谁承担风险等问题的规定不尽一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设法利用这些差异达到避税的目的。租赁费的高低,会直接影响交易双方的收入和成本。
在以上诸方面的转让定价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是采用高定价还是低定价的形式,取决于母、子(总、分)公司所在国(地区)的税率高低、控股比例和公司集团战略目标等诸多因素。
其他的筹划方法
(一)在建项目整体转让的纳税筹划
在房地产经营活动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面临转让在建项目和公司股权的选择。由于资金、公司计划等因素,企业将在建项目转让给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其转让的内容和方式有很多的选择。
(二)合理分解租金收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合理地分解租金收入。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将开发的房产卖出,而是用于出租,国家规定,其资金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和房产税,其房产税适用税率是租金收入的12%。如果企业把租金收入分解,则意味着房产税的降低。因此合理分解租金收入是房地产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一种方法。
(三)分解商品房销售价
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适当地分解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以此来进行纳税筹划。如果企业开发房地产、销售商品房价格不分解,则意味着企业既要缴纳营业税,又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将商品房的销售收入分解出去,则可以少承担以上3项税收。
(四)变房屋出租为承包业务
变房屋出租为承包业务主要针对房屋建造时间长、地段好、租金高的房产的纳税筹划。如果企业出租房屋,则既要缴纳营业税,又要缴纳房产税,但如果将房屋作为企业的一项资产承包出去,则会减少缴纳的税额。承包方与房屋所有权企业达成承包协议,由承包人定期向房产所有者缴纳一定的管理费,企业可以依据房屋出租的租金来作为收取承包费的标准。
(五)变房地产销售业务为代建行为
变房地产销售业务为代建行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直接向客户收取代建费,其收取的代建费只需要缴纳营业税,若有盈余,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不是代建行为,而是直接的房地产开发和销售行为,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缴纳营业税和相关税。但是,代建行为有一些必备条件,如基本建设单位应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交有关立项的计划、建议书、规划图纸等;另一方面,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垫付任何资金,同时只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建费,开取服务业发票。
总之,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途径有多种,但都必须合法、可操作并能给企业带来实际效益。一个切实可行的筹划方案必须是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相联系,并且在某个时点或某个时期进行的,而不是随意套用一个完整的筹划方案,否则再完善的筹划方案也取得不了良好的效果。这就需要企业管理层首先要有重视税收筹划的理念,其次,还需要有非常熟悉税法知识及筹划思路的专业人才,在详细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后,作出可操作性的筹划方案,资深注册税务师可担此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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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如何做税收筹划?针对房地产企业而言,传统的税收筹划集中在土地增值税上,土地增值税筹划的总体思路是,降低增值额进而降低增值率,以达到少交甚至不交土地增值税的目的。
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方法主要有一下几种:
(1)利用临界点
从纳税筹划的角度考虑,企业可选择适当的开发方案,避免因增值率稍高于起征点而造成税负的增加。企业也可以利用土地增值税的临界点进行筹划,避免出现适用更高一级税率的情况。
(2)收入分散
对于包含装修和相关设备的房屋,可以考虑将合同分两次签订。
(3)选择适当的利息扣除方法
房地产企业贷款利息扣除的限额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限度内据实扣除,另一种是按税法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以内扣除。
(4)代收费用并入房价
这些费用一般先由房地产企业收取,后由房地产企业还会因此而有结余。对于代收费用有两种处理方法,第一种是将代收费用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第二种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
(5)增加扣除项目金额
(6)费用转移、加大开发成本
(7)成本核算对象筹划
房地产公司在同时开发多处房地产时,可以分别核算,也可以合并核算,两种方式所缴纳的税额是不同的,这就为企业选择核算方式提供了税收筹划空间。一般来讲,合并核算的税收利益大一些,但也存在分别核算更有利的情况。
(8)利用合作建房
按照税法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9)利用代建房
(10)在合法的前提下延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间
首先问题涉及比较广泛经营公司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人员工资个税和股东分红税,我来为您列举一一解答:
所得税: 增值税、所得税高的解决方案有两种,一:在税收洼地设立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所有税正常交交完可以有返还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25%-70%。二:配套与主公司经营范围相匹配的一般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分流部分业务,让个人独资承担部分利润去交税,个人独资的税点一般在3个点左右(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可以全额抵扣,在税收洼地注册的个人独资增值税可以返还地方留存25%-70%)
: 员工本来是与公司属于雇佣关系,比如公司花十万每月雇佣了某人来为公司提供某项服务,现转变雇佣关系为合作关系,让员工成立工作室和公司签立合同把工资以合作费形式公对公打款,比员工直接缴纳七级累进肯定是要节省不少的,在税收洼地成立的工作室增值税同样可以享受增值税返还
股东分红: 一:通过总部经济招商在税收洼地注册有限合伙企业,让有限合伙企业成为股东,20%分红税照常交,但是交完税后会有地方财政返还税款地方留存部分25%-70%(视园区而定)
假设有限合伙是股东分红税缴税100w(股东分红税20%)正常各地方上缴之后就没有了,但是你的有限合伙注册地是在税收洼地园区就可以返还10w-28w(所得税国家是四六开,国家要拿走百分之六十,地方留存部分为百分之四十100w*40%*返比例)
二:注册配套主公司经营范围相符的个人独资企业,通过业务分流让个人独资承担主公司部分利润去交税(业务分流的意思是我本公司接了一个项目,主公司下面的个人独资为主公司提供了某项服务,该项合作的合作款为XXXw),可以避免部分利润交股东分红税,个独核定征收承担部分税率一般控制3%-5%具体需要根据公司综合情况进行计算。
举例:以服务业小规模一年500万为例
增值税:500W/1.03*3%=145631.06
附加税:145631.06*6%=8737.86
所得税:500W/1.03*10%*35%-65500=104402.91
综合税率:5.18%
举例:一般纳税人500万为例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500w/1.06*6%=283018.87
附加税:283018.87*6%=16981.13
所得税:500w/1.06*10%*35%-65500=99594.34
综合税率:7.9%(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全额抵扣后税率1.9%)
房地产是高负债率产业,很多公司的 负债率在80%以上甚至90%以上 ,房地产企业用最少的自有资金启动开发项目。这种高杠杆的特点是开发者必须有很强的融资能力。 否则,资金链将面临断裂的危险。
改革开发到现在的20多年里,房地产市场销售暴涨,快速销售回款和丰富的融资渠道使房地产行业能够一直跳在高杠杆的刀尖上,除了极少数激进的房地产企业资金链断裂,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基本上赚了很多钱。但是随着政府严管,加上银行融资的严管, 房地产行业迎来最大的 历史 转折点。
从现金流来看目前房地产企业受到双重打击。
第一,销售回款越来越慢。今年上半年房地产销售面积一直呈负增长趋势。销售额尚未进入负增长区间,但增速也从去年两位数增长降至5.6%。如果销售额不能逆转颓势,销售额的负增长也只是时间问题。在过去销售额旺盛的情况下,开发人员可以快速滚动开发,充分利用杠杆资金,但如果销售回款变慢,房地产的资金就不能尽快收回,这将对房开企业的运营方式造成很大的打击。造成很大的资金风险
怎样才能保证房开企业的资金不会断裂?
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大环境下生存有什么妙计吗?
大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以参考以下两种情况模式:
第一,主要公司承包整个项目建设及建造。
房开企业一般拥有自己的建设公司,将自己建设公司的材料供应及设备服务分成两个子公司独立计算,将这两个部分的业务外包给子公司, 将子公司注册在税收洼地并申请高额的税收奖励返还扶持 ,业务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都可以得到 地方的高额税收奖励返还扶持 ,欠缺的成本发票可以通过在税收洼地成立多个个人独资企业的方式, 解决成本发票欠缺的问题
举例说明:
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建筑工程、建材砂石销售 (税率13%),业务体量大,但是进项发票不够, 成本发票大量欠缺,具体的操作方法是通过业务拆分,拆分成两家有限公司。
该建设公司分别在两个税收洼地设立两家有限公司
一家做建筑工程,一家做建材贸易,以及建筑设备的租赁业务
我们假设两家公司增值税一年纳税1000万,企业所得税纳税1000万
通过税收洼地的高额税收奖励,可以分别返还给两家公司
增值税:1000万*50%*90%=450万
企业所得税:1000万*40%*90%=360万
纳税2000万,可以通过税收洼地的高额税收奖励返还获得:450万+360万=810万的税金
节约的810万税金可以极大地解决房开企业资金链紧张的问题
针对房开企业大量缺成本发票的问题,同样可以在税收 洼地成立多个建设,建筑相关的个人独资企业
申请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方式加以解决, 核定征收后综合税率仅需:0.5%-3.16% 由于是核定征收,不用考虑成本发票和进项发票按照核定的税率缴税即可。
我们来看个对比案例,假设500万的高额无票利润
不包括增值税、附加税利润部分,只计算所得税和股东分红税。
房开企业正常纳税
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
股东分红:(500-125)*20%=75万
税收洼地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所得税:500万*2.1%=10.5万
分红税:个人独资企业无需缴纳分红税
5万相对于200万来讲,节税90%以上
税收洼地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后非常适合解决房开企业高额无票支出,以及成本发票欠缺的问题。
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存货是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消耗的材料、物料等,包括各种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低值易耗品等。存货的计价方法主要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法。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对企业损益的计算有着直接的影响,从而影响到所得税的税基。一般来说,当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来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使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基数相对的减少,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润。反之,当材料价格不断下降,采用先进先出法来计价。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主要有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是产品成本的组成部分,而折旧额的大小与企业采取的折旧方法有着密切关系。采取不同的折旧方法,虽然应计提的折旧总额是相等的,但各期计提的折旧费用却相差很大,从而影响各期的利润及应纳的所得税。因此,对折旧方法的选择已成为企业实现税收筹划行为的主要手段之一。在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考虑以下问题:所得税税率的变化影响;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货币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等。
费用分摊方法的选择。企业通常有许多费用开支项目,对发生的费用应及时核销入账。如已发生的坏账、呆账应及时列入费用,存货的盘亏及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属于正常损耗部分及时列入费用。对于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应采用预提方法计入费用,适当缩短以后年度需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如工资性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销售佣金、公益性捐赠支出及固定资产改良与修理等,应准确掌握其允许列支的范围和限额,企业必须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使其发生的费用能得到税前扣除。
这个问题太笼统,税收筹划本身是一个综合的,复杂的,贯穿地产企业经营全过程的。从企业拿地,成立,立项,建设开发,销售,每个环节都有对应的税收筹划点,都需要先熟悉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涉税的具体情况。比如前期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时间,会涉及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时间,项目立项的不同会涉及到后期土地增值税清算,等等
谢谢,邀请,房地产企业投资,第一,投资大,基数高,并且涉及的行业范围广,要专业的人,做好税收规划,要考虑一下几点,第一,规避平台规划,具体表现是增值税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存在着明显地税跳跃临界点,因此,可以利用规避平台筹划规律进行筹划节税,其关键性的操作是控制增长率,可以通过价格,扣除额的调节来实现,第二,投资转化,房地产公司,除了开发,销售房产这一传统经营模式外,还可以采用出租,投资联营等多样的转化技术,以上就是关于税收筹划的想法
近年来,房地产开发企业面对国家不断出台的调控政策,竞争越来越激烈。在这种背景之下,控制企业的运营成本成了提高收益的重要手段,而税收筹划是控制成本的方法之一。房地产业涉税十余种,并不是所有税种都适合进行税收筹划的,土地增值税在税收筹划中可操作空间相对较大,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筹划是常态,然而,不当的税收筹划又会带来税务稽查风险。
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是否合法?
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的土地增值税免税情形有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免征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一方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委托代建免税:对开发商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的,但是没有发生产权转移,其收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享受土地增值税免税待遇时,税务机关会仔细审核是否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要求。而对于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又常常存在争议,例如对“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中“因国家建设需要”该如何理解、是否一定有政府规划部门的公告、如果政府采取与企业签订回购协议的方式收回土地是否可以适用该优惠政策,都存在争议。
销售收入是否有少计的情况?
销售收入是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增值额的基础,也是在土地增值税预缴阶段的预征率适用的基础,因此无论在土地增值税预缴阶段还是清算阶段,税务机关都会判断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行为,比如是否有隐瞒销售价格的行为、附属办公设备的购销合同价格是否合理、装修合同价格是否合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是否合理合法等。
扣除项目和金额是否准确?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项目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及税费、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费。同时,纳税人可按土地成本与开发成本之和的20%加计可扣除项目。税务稽查时税务机关主要看是否存在多结转开发成本以增加土地增值税扣除额的情形、应计入管理费用的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地产税是不是错误地计入了开发间接费用、代收费用有没有错误地加计扣除、各种成本是否都有对应的合法凭据、成本分摊是否合法等。
综上,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对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给予足够重视,企业相关要及时掌握最新政策,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通过合法的税收筹划方案降低企业税负,提升核心竞争力。同时,当面临税务机关质疑时,企业应积极寻求税法专业人士的帮助,从法律角度出发,积极应对,据理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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