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朋友,下面我以近期几个实际操作的案例来具体告诉你税筹的方法。
案例一:企业通过变更企业纳税人身份来节税
于老板准备承包一个企业,承包期为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期间,企业固定资产折旧5000元,上缴租赁费50000元,预计实现会计利润53000元(已扣除租赁费,未扣除折旧费),于老板自己不领取工资。已知该地区规定的业主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在营业执照上,于老板目前面临着两个选择,要么继续使用原有企业的营业执照,要么将其变更为个体工商户执照。哪种方式税后利润更高呢?
总结:综上来说,变更为个体工商户,实际取得的税后利润比之前原有企业要高将近一倍。
案例二:通过调整薪酬结构来节税
某公司员工张先生每月从公司领取工资、薪金所得8000元,由于租住一套两居室住房,每月支付房租2000元。那么,张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税额为:
(8000-3500)×10%-105=345元。
为了帮张先生降低税负,在不增加雇主费用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怎么做呢?
税务筹划方案: 公司为易先生提供给免费住房,工资下调到每月6000元,由于个人所得收入减少,个人应纳税款则会降低,而雇主的费用负担不变。那么,易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税额为:(6000-3500)×10%-105=145元。
经过规划,易先生降低税负345-145=200元。
案例三:
李老板打算和两位朋友合开一家花店,预计年盈利180000元,工资每人每月1600元。花店面临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的选择,不同的身份意味着纳税的税率也不同,于是,这位李老板就有了疑惑,到底选哪种形式呢?
中财企航列出来这样一组数据:
两者比较,税收负担率相差27%,中财企航建议李老板选择合伙制形式开办公司。
每一家公司的具体情况都不相同,所以,具体的税务筹划方案还要从企业具体情况分析。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纳税筹划技巧及典型案例分析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纳税筹划技巧及典型案例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纳税筹划技巧及典型案例分析,欢迎阅读。
(一)纳税筹划的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根据本条规定,企业接受股东划入资产的税务处理,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作为接受投资处理,即:无需作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种情况,作为收入处理,即:按照接受捐赠,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文件)第八条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第六条:问: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企业发生破产重整,其非控股股东因执行人民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通过让渡所持有的.该企业部分股份向企业债权人偿债的,企业应将非控股股东所让渡股份按照其在让渡之日的公允价值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减少所豁免债务的账面价值,并将让渡股份公允价值与被豁免的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控股股东按照破产重整计划让渡了所持有的部分该企业股权向企业债权人偿债的,该企业也按此原则处理。
由此可见,企业会计准则对无论控股股东,还是非控股股东的投入,均分为两种情形,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作为收入处理,否则作为资本金(资本公积)处理,这种规定同29号公告规定是相符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的税收政策与股东划入资产的会计准则界定保持一致。
(二)纳税筹划方案
为了节省税收负担,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最有利的纳税筹划工具是合同,即企业必须在合同签订环节或必须通过合同进行纳税筹划。本案例中的纳税筹划技巧是: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行为,必须签订投资或增资协议,在投资合同或增资协议中明确投资或资资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而不能签订捐赠协议,作为捐赠处理。
[分析:某企业接受股东资产划入的纳税筹划技巧]
案情介绍
集团公司甲以货币资金100万元投资设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乙;一个月后,集团公司甲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乙达成协议,在协议书中明确:集团公司甲以货币资金200万元及评估价值为30641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划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乙,请分析如何纳税筹划使企业乙的税负最低?
纳税筹划技巧
本案例中的乙公司接受甲集团划入资产的纳税筹划,主要通过合同签订来实现。有两种合同签订技巧:
第一种是集团公司甲与资产管理公司乙签订资产无偿划入协议或捐赠协议书。
第二种是集团公司甲与资产管理公司乙签订投资或增资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集团公司甲以货币资金200万元及评估价值为30641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乙进行增资,增资后资产管理公司乙实收资本300万元,资本公积为30641万元。
纳税筹划技巧的税负分析
如果按照第一种合同签订方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基于此规定,乙企业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30641万元×25%=7660.25(万元)。
如果按照第二种合同签订技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则乙公司不缴纳企业所得税30641万元×25%=7660.25(万元)。因此,第二种合同签订技巧比第一种合同签订技巧节省税收7660.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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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重组税务处理案例研究国有企业重组税务处理案例研究 国有企业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体系中占主体地位,近年来随着国家纵深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提高企业发展活力,国有企业之间和国有企业内部以并购重组加大资源整合力度的行为成为常态,这对国有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培育新动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同时带来比较复杂的涉税问题,本文根据笔者所在集团公司内部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涉税问题处理实例,剖析相关税法与国资法规,从税务与账务处理的不同角度,对国企并购重组所衍生的多种问题展开充分讨论,最后提出其涉税风险的解决建议,希望对涉及并购重组的国企主管部门与涉及并购重组的国有企业有所启发,选择适合自身的最佳并购重组方式、达到预期的税收目的并化解政策风险。
案例
(一)案例企业概况
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广西建工”)是广西区政府直属国有大型企业,下属有子公司22家,其中建筑施工特级资质企业5家,现有正式员工2.8万人。2017年名列中国500强企业第191位,实现营业收入905亿元,利润首次突破20亿元。作为西部地区建筑企业的排头兵,广西建工计划2022年营业收入突破1820亿、跻身世界企业500强。
广西建工金控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金控公司”)是广西建工旗下进行产融结合、开拓新业务的投资公司;其原为全资子公司,后因采用明股实债方式融资,股比降为96.71%,现属绝对控股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5亿元,总资产40亿元。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建公司”)是广西建工旗下的主力子公司,其原为全资子公司,后因采用明股实债方式融资,股比降为93.08%,现属绝对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金10亿元,2017年营业收入116亿元。
南宁市大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小贷公司”)是一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广西建工2014年5月为整合集团内建筑上下游产业链贷款业务而成立的二级子公司;2017年底小贷公司净资产为44,725万元,其中注册资金4亿元,4,725万元为小贷公司经营积累。
(二)企业重组事项
由于金控公司与小贷公司同属广西建工的金融板块,两者的业务有一定的交叉点;根据广西建工《关于南宁市大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整体并入广西建工金控投资有限公司的通知》(桂建集团政字〔2017〕51号),集团把一建公司的小贷公司整体并入金控公司。
相关的税法依据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中的“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业务外发生经济或法律结构重大改变时的交易,具体包括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合并与分立等。该通知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事项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则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①重组业务不是以减免或迟交税款作为主要目的,且有合理的商业目的;②收购企业股权比例不低于该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③企业在重组业务发生后的连续12个月内保持原实质性的经营;④重组业务中取得股权方在重组日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该部分股权。”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在股权收购中,将上述收购企业股权比例不低于该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调整为50%。该通知第三条规定:对于资产、股权划转,100%直接控制的全资居民子企业之间,及受同一或共同多个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子企业之间可以按照账面净值来划转资产或股权,凡不是以减免或迟交税款作为主要目的,且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资产或股权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保持原实质性的经营,而且划出、划入双方企业都没有在财务上确认损益的,则可以按特殊性税务处理。
相关的国资法规依据
国务院国资委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二条提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国有独资企业之间的无偿转移。
2016年6月24日起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者实际控制企业之间由于实施企业内部重组整合而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出资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来转让企业产权的,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采用当地国资委中介机构库中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或该企业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中的净资产数值为基础来确定。
企业重组的股权变更方案比较
现针对上述税法与国资法规依据,结合集团一建公司、金控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三种股权变更方案的税务成本与税务风险进行比较,以供选择最优方案。
(一)无偿划转
在无偿划转方案下,一建公司与金控公司就小贷公司的股权划转签署《股权划转协议》。本次划转在广西建工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并没有涉及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故对单体企业权益不产生影响,也对当期财务、及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本方案中,一建公司与金控公司只需以对小贷公司投资的账面价值40,000万元作为本次划转标的便可。
【分析】无偿划转是较为特殊的一种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方式,是在兼并重组的前提下,以无偿形式对各部门的国有资产进行综合调配的一种资源优化手段,具有行政性特点,降低了资源调配的阻力和成本,提升调控速度。无偿划转本身并不具有免税属性,尽管本方案中金控公司将一建公司划入的小贷公司股权作为实收资本,在方式上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符合免税的范畴。但是一建公司与金控公司均有引入明股实债作为战略合作方,广西建工持一建公司93.08%股权,持金控公司96.71%股权,均不符合《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中“100%直接控制的全资居民子企业之间的无偿划转条件”的要求。结合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所述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国有独资企业(即全资)之间的无偿转移;该文件这样规定也是为了不让国有资产流失。所以尽管此方案股权划转成本低,但在合规性上无法采用无偿划转方案。
(二)非公开协议转让
在非公开协议转让方案下:一建公司与金控公司就小贷公司的股权转让签署《股权非公开协议转让协议》。本次股权转让是在广西建工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并没有涉及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故对单体企业权益不产生影响,但对一建公司当期财务、税务及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具体的会计处理如下。
一建公司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44,725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小贷公司40,000万
投资收益 4,725万
金控公司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小贷公司 44,725万
贷:银行存款 44,725万
【分析】一建公司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其转让小贷公司股权的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或小贷公司最近一期(即2017年)审计报告中的净资产数值。由于股权划出方一建公司确认了4,725万元所得,违反了《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中“股权划出、划入双方企业都没有在财务上确认损益”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故不符合有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只能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所以本方案中,一建公司与金控公司虽属于同一控制下的股权划转,但应以小贷公司净资产44,725万元作为本次转让标的,一建公司应确认投资收益4,725万元,从而影响一建公司当期利润总额4,725万元,同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708.75万元(一建公司2017年1月1日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此方案虽然能实现企业重组的目的,但需缴纳企业所得税708.73万元,明显不划算,并不是最优方案。
(三)股权支付方式收购
金控公司采用股权支付方式收购一建公司的小贷公司股权,签署的《股权支付方式收购协议》。本次股权收购在广西建工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并没有涉及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故对单体企业权益不产生影响,也对当期财务、及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金控公司向一建公司购买小贷公司100%股权,将采取金控公司本企业股权支付形式支付100%股权交易总额,拟作为一建公司对金控公司的增资。这样做目的是为了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条件,具体的会计处理如下。
一建公司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金控公司 44,725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小贷公司40,000万元
资本公积 4,725万元
金控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小贷公司 44,725万元
贷:实收资本 44,725万元
【分析】在采取股权支付方式收购方案下,一建公司以持有的小贷公司股权作为增资的对价、成为金控公司股东,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①收购与支付股权比例均为100%,大于规定比例;②金控公司取得小贷股权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小贷公司原来的实质性经营、同时也不转让此股权)。本方案的好处为一建公司、金控公司在本次股权收购、股权持有期间均不产生税务影响,既实现广西建工企业重组目的,又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金控公司经过此次收购小贷公司股权,其企业注册资本金由5.17亿增加到9.64亿,这极大提高了金控公司作为广西建工投资平台的实力与承接PPP项目的能力。综上所述,本方案明显比前面两个方案更有可行性。本次股权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实质是“延期交税”,一建公司在对外出售所持金控公司股权时,将重新面临涉税问题。(如表所示)
总结与思考
在我国国企不断改革的大背景之下,企业资产重组成为国有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战略手段之一,如果国企能够合理运用上述税法及国资规定来进行国企重组的税收筹划工作,将为企业防范税务风险与节约大量的现金流,有利于国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提高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质增效。因此,笔者认为企业重组业务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实质是“延期交税”,其强调“以减免或迟交税款作为主要目的,且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所以建议企业在资产或股权重组过程中,充分利用该“延期交税”政策,既完成国企改革改制重组的同时,又能实现集团公司整体框架的税负最优化。对于国有企业重组业务涉税风险防范方面,提出一些思考建议。
(一)建立并健全国有企业涉税风险的内部防范机制
一是国有企业必须将涉税风险的防范工作与日常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将涉税风险防范理念植入整个企业发展理念中,让企业员工全员参与。明确税务风险防范的责任划分,提高彼此的协同性,形成国企自身自上而下稳定的涉税风险防范系统。
二是国有企业要建立自身的涉税风险管理库。平时坚持吸收日常的涉税风险案例与知识点、更新最新税法内容;通过将具体企业重组方案比对本企业的涉税风险管理库,就能够在实施前准确识别出可能涉及的税务风险点,从而建议国企领导层或者战略部门调整具体重组方案、做好税务风险的防范措施。
(二)在国有企业内部机构中增设独立且专业的税务部门
国有企业应当在其内部集中最有税务专长的财务人员,如拥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或高级会计师职称的财务人员,搭建企业独立的税务部门,对国有企业实施重组业务中涉及的税务风险进行充分论证。由于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层级多,若企业税务人员在论证过程中存在对税法理解模糊的地方,要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详细沟通后才能继续项目论证,从而防范涉税风险。
(三)国有企业实施企业重组前经主管税务机关裁定重组方案
不同的企业重组方式其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是不同的,故国有企业重组方案要充分考虑采取何种重组方式才能与税收优惠政策所适配;重组方案中的任何涉税问题,如合同形式、组织结构等是否与税法规定相适配等,都必须在企业重组实施前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充分交流,让其对本企业重组方案的税务可行性给出专业性指导意见,在事前做好涉税风险的防范工作。
参考文献:
[1]王慧.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研究[J].财会通讯,2017,(02):115-119.
[2]林月秀.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产权无偿划转涉税问题思考[J].财会学习,2017,(23):01-03.
[3]文宇.特殊性重组业务的财税处理案例探讨[J].会计师,2017,(05):13-14.
(作者单位: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