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怎么填写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25 14:20:27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怎么做?登录网上税务局,点击右侧"我要办事"中的"税务登记"菜单,点击"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后的[办理]按钮,进入办理页面.第一步:填写表单注意:标*的项目为必填项目.1.输入经办人姓名、电话、手机号.2.下拉列表出经营方式,可多选.3.下拉列表选择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地行政区划.4.输入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地.5.输入跨区域经营活动情况操作:按实际情况输入合同信息;跨区域经营情况需填写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有效期限起、合同有效期限止、合同金额;合同信息必须填写.6.输入合同相对方企业名称.7.选填合同对方纳税人识别号.8.输入联系人手机,跨区域经营地街道乡镇(选填).9.填写完毕,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本次已填写的内容.点击[下一步]按钮,提交当前数据并继续办理.(如仅保存未提交,则下次进入该表单时,前次保存内容可选择回显自动带出,无需再次输入)第二步:上传附件并签名.此业务无需上传资料,点击[签名并上传]按钮进行签名.插入CA证书,输入正确的CA密码,点击[确定]按钮继续操作.请仔细阅读提示信息,知晓CA证书的法律效力.如无问题,点击[确定]按钮继续操作.点击[确定]按钮返回事项列表.提交成功的事项可以在"事项进度"中进行查询受理状态.待税务机关办理后,点击"文书号"可以查询详细情况.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表说明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前向税务机关报告时,以及在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时填写.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前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在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时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2.本表一式二份,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领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经办人"栏填写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人员;"跨区域涉税事项联系人"栏填写负责办理跨区域经营活动具体涉税事宜的人员."座机""手机"栏请务必准确填写,以方便联系沟通,尤其是方便税务机关及时反馈办理进程.5."经营方式"栏,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在对应选项"□"里打"√".6."合同名称"和"合同编号"栏,按照同一份合同的名称和编号填写.7."合同相对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根据合同相对方的实际情况填写,若合同相对方无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不填写.8."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最新有效期止"栏,由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的纳税人填写.9.纳税人因合同延期,需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的,重新使用本表,但只填写"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延长有效期"栏次,并签章.什么情况下应该申请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第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改进《外管证》开具范围界定.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第四条规定:"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上述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的规定执行."。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怎么填

你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这样填。

登录上海税务网站,点击首页"电子税务局"进入办理页面,点击右上角登录2.选择自然人登录,(未注册的用户先选择右下方“用户注册”进行实名认证注册);3注册完成后返回主页面进行登录,选择左侧边栏中“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外省来本市经营)”进行工程项目登记4.进入该模块首页,点击“新建项目”,进入表单填写页面;5点击“新建项目”,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编号中的空格、括号格式不做限制),填写完成后,点击确定,进入表单填写页面;6 填写报验登记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信息是否与实际经营信息一致,校对无误后点击“下一步”;07 进入“建筑业项目报告”填写页面,带*号为必填项(注意:项目金额单位为万元),填写完后点击下一步;08 进入“预览提交”界面,对上一步填写的信息进行校对,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 09 提交成功后,等待税务端审核,可在“事项进度查询”查看登记信息。

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表怎么填

依次填写以下内容: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期间货物存放地点、预缴税、合同包含的项目名称款征收率、经办人、纳税人(盖章)、年月日、已预缴税款金额。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需实名绑定企业。

基本办理流程:1.登录电子税务局。

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进入“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点击选择“报验管理编号”-填写纳税人基本信息-填写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外出经营情况-点击“下一步”预览,点击“提交”。

注意事项(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一定要来国税局开具吗?可以网上填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文),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现我局已开发网上填报功能,只要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在企业所在地开具《报告表》之后,需要在30天之内去经营地报验吗?不需要。

报验事项从依申请调整为依职权,在纳税人首次发生涉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依职权对其进行报验登记,故不用担心没有在30天内去经营地报验而出现外管证作废的事情了。

另外在税总发[2017]103号文件中,取消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3)项目结束,在经营地税务机关作了反馈之后,还要回去所在地税务机关核销吗?不需要。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经营地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后,系统自动将经营地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信息传递至纳税人注册地,并自动完成缴销。

若由于网路不通等情况,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通过“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缴销”可人工对其报验信息进行缴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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