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企业案例分析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5 21:17:18

  企业科目余额表反映了各会计科目在会计期间的金额变动及结余情况。从实践经验来看,对于百货公司这类经营范围广泛、经营模式多样、业务体量庞大的企业来说,通过对科目余额表的梳理和分析,能有效诊断出税务风险疑点,提前扫除税务风险隐患。

  日前,中国百货商业协会和冯氏集团利丰研究中心发布报告称,在100多家以经营百货业态为主的企业样本中,约70%的企业已开展线上销售渠道,百货公司的销售模式进一步拓展。

在实务中,许多大型百货公司往往经营范围广泛、经营模式多样、业务体量庞大,税务风险往往比较“隐秘”。从笔者实践经验来看,百货公司通过梳理和分析科目余额表,并结合其他会计资料,能够有效诊断出税务风险疑点,提前扫除税务风险隐患。

案例

  某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甲公司,于1994年12月由原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成立,注册类型为国有相对控股非上市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下设分支机构(门店)30家、子公司2家。

该企业属珠宝首饰零售行业,主要经营销售黄金、铂金、钻石、珠宝、翡翠、金银币章、金条及投资类产品等;饰品加工;回收黄金、黄金饰品。拥有中国金币特许零售商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资格。最近一段时间,笔者梳理了甲公司2016年~2019年科目余额表,排查出企业部分税务风险点。

  

其他业务收入—促销活动费

适用税率是否准确

  甲公司科目余额表中包括“其他业务收入—促销活动费”科目,这部分收入可能涉及“平销返利”问题。经梳理,该项收入为企业向厂商收取的广告促销费收入。甲公司组织厂商开展促销活动时,根据顾客在活动中实际使用的优惠券金额,直接从向厂商支付的货款中扣除,并以“促销费”名义,按6%税率向厂家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并据此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甲公司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处理方式不正确,应按照当年销售货物的税率,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该企业应补缴增值税为358万元,附加税费43万元。

其他业务收入—回购手续费

时点 是否延后

   甲公司科目余额表中“其他业务收入—回购手续费”科目反应的经济行为,是其回收旧金业务,即厂商委托甲公司代理旧金回购业务,回购旧黄金时由甲公司垫付资金,厂商取货时支付其货款及手续费。“其他应收款—旧金回收”账户则反映旧金回收业务的发生额。科目余额表显示,2018年,甲公司取得回购手续费收入40.6万元,但当年旧金回收业务发生额却高达2.8亿元。如此大的金额与几十万元的手续费收入明显不匹配。

  经了解,该企业实际以厂商要求的开票时点为依据,确认手续费收入。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销售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甲公司应该在其受厂商委托,实现从客户处收购旧金时,确认收入实现,根据双方的委托合同,确认应收手续费金额,并索取销售额的凭据,而不应该在开具发票时才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最终,企业应补缴增值税156万元、企业所得税2613万元。

黄金饰品以旧换新

消费税是否足额计提缴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9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因此,企业以旧换新业务所收取的加工费,应与实际收到的不含增值税价款一并计算缴纳消费税,并计算缴纳相应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

经计算,甲公司2016年~2020年以旧换新加工费应计未计消费税1115万元,应计未计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134万元。

  以旧换新业务是比较特殊的一种销售行为,百货公司在处理这类业务时,应注意将向消费者收取的提炼费、加工费、材料损耗费等各种形式的费用,全额计入当期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准确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是否存在应缴未缴印花税

  甲公司科目余额表中的“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科目金额异常偏小。公司财务人员表示,根据业务需要,通过线上交易平台与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原料采购交易,每次交易没有订立制式合同,每次交易通过提货单进行黄金实物交割;此外,与饰品加工企业及联营企业合作时由于交易频繁、合作时间长,也未签订制式合同,仅依据提货单提货。这些交易均未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等的规定,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企业提货申请单属于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因此,应按照“购销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饰品加工应纳印花税15万元,采购成品应纳印花税81万元,联营合作商品应纳印花税115万元。

经典案例:世界上最大的避税企业——苹果公司

2013年5月,美国参议院发布了一份长达40页的备忘录,指出从2009到2012年,苹果公司利用对海外企业在税收方面的漏洞,规避了440亿美元海外收入的税务支出。综合计算,总税率仅为22%,远低于联邦税率的35%。其实,早在2012年,《纽约时报》就刊文指出了苹果公司的国际避税问题。

《纽约时报》披露了苹果公司采取的全球避税手段,包括其国内避税与国际避税策略,并揭露出苹果公司已成功避税数十亿美元。文章引用了曾负责苹果公司iTunes欧洲市场的零售市场营销的前高管罗伯特·哈塔的话,他向媒体公开了他通过卢森堡进行交易让公司减少纳税金额的战略。

另外,曾经参与起草苹果公司国际避税策略的前任主管,也称苹果公司的战略之一就是利用不同地区之间的税率差异这一漏洞进行避税。苹果公司已在全球多个地区如雷诺、爱尔兰、荷兰、卢森堡、英属维尔京群岛等设立办事处,大大降低了其全球纳税额支出,并且都是合法的。

《纽约时报》还报道了苹果公司通过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的美国州和海外国家的子公司,使其应纳税税率大大降低,并远低于大多数同等规模的企业。研究数据称,苹果公司2011年在美国仅联邦税一项就成功避税24亿美元。

以在美国内华达州雷诺市设立的子公司Braebum为例,尽管苹果公司不在雷诺市生产或设计任何产品,但相当一部分销售利润却流入这个Braebum公司,它帮助苹果公司规避了在其他州所产生的高额赋税,原因是内华达州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实,苹果公司最令世界瞩目的不是其在美国当地的避税策略,而是其设计的名为“Double Irish With A Dutch Sandwich(爱尔兰荷兰三明治)”的国际避税策略。该策略沿用已久,并已被其他跨国公司纷纷效仿甚至直接抄袭采用。

苹果公司利用自己在爱尔兰和荷兰的子公司,合法地将利润转入这些子公司,然后再转出到加勒比岛国,因为上述三地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很低或根本无须缴纳,苹果公司因此成功进行了国际避税。

案例分析

从苹果公司避税的案件来看,其策略虽然很复杂,但是取得了成功。其原因一是各国相关的税收法规不一样,美国法律认为只有在美国注册的公司才是本国公司,才需纳税;二是美国法律认为,不需按国家分别报告收入、赢利和税负,使苹果公司在海外的纳税处于模糊状态。以下两个方面是其最好的避税举证。

1.避税乐园——卢森堡

苹果公司在卢森堡设立了名为iTunes的子公司。该公司在卢森堡只有几十名员工,且公司注册地址显示其规模小、办公环境布置简洁。根据一些现职或离职公司管理人员的说法,当许多国家地区的顾客在苹果公司官方网站下载歌曲、电视节目或者应用软件后,相关的收入会流入登记在卢森堡的这个名为iTunes公司的名下。

其实,苹果公司在卢森堡设立子公司的目的在于享受当地的优惠政策。卢森堡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对于通过开展新业务、采用新制造流程或提供高 科技 服务而获得的利润,可以免除高达8年的25%的公司所得税和市政营业税。

因此,苹果公司作为高 科技 公司,只需把高 科技 服务类的交易在卢森堡进行操作,就可以减免一定程度的税收。苹果公司选择卢森堡这一国际避税乐园进行国际避税,除了使自身免受数十亿的税负外,还使本应属于其他国家及美国本土的税收收入人为地流入卢森堡。

2.“爱尔兰荷兰三明治”

“爱尔兰荷兰三明治”由英文“Double Irish With A Dutch Sandwich”翻译得来,是1994年由苹果公司的一名欧洲财务经理蒂姆·詹金斯提出并帮助建立的一种国际避税策略。这种税务框架帮助苹果成功地实现了公司利润的转移并进行了国际避税。

苹果公司之所以选择爱尔兰,同样是因为爱尔兰政府向苹果公司提供了税收优惠政策。苹果公司通过公司内部的资金转移,把在美国加州产生的专利使用费转移到了爱尔兰,享受了12%左右的税率,而非美国35%左右的税率。

另外,苹果公司还将爱尔兰子公司的部分所有权交给了位于英属维尔京群岛上的鲍德温控股无限公司。鲍德温控股无限公司注册登记的管理人正是苹果公司的首席财务官彼得·奥本海默。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公司的优势在于该地区政府保护股东利益,不需要公布受益人身份,且允许一人完全拥有一家有限公司。同时,该地区实施低税率,对外资有限公司税务管制很少。爱尔兰与荷兰签有税收协议,欧盟成员国公司之间的交易免缴所得税。

“爱尔兰荷兰三明治”策略很好地解释了苹果公司的一些报告数字,如苹果公司2011年年报显示公司税前利润中70%来自国外,30%来自美国当地。从追溯利润来源地可知,苹果公司采用这种避税策略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税法实施的有效性,并且揭露出苹果公司这一避税行为的买单者不只是美国自己,还包括与美国有经济关联的其他国家。

启示

苹果公司的全球避税策略,引发了国际 社会 对于“避税”的重新思考与激烈争论,导致世界各国纷纷展开国际反避税行动,例如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等举措,尽量从法律上弥补税收制度的不足,以加强国际税收制度的合理性。从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示。

1.严密的税收法是最有效的避税工具

要避免逃税、避税,就要加强反避税立法,提高防范国际避税行为的意识,弥补税收漏洞与不足,尽量不给跨国纳税企业可乘之机,使税法真正做到平等、公正,避免重复征税以及税负失衡。

一般来说,可以从这几方面进行努力:一是加强对关联企业的税务监管,明确关联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二是对转让定价应该制定明确的、限制甚至制止的法律措施;三是明确税务机关对外资企业税收的审查范围和处罚措施。

2.保证税收监管的有效实施

加强监管是对避税采取的非常必要的一项管理措施。一是要提高涉外税务人员的素质,涉外税务人员应掌握审计、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税法等多种相关业务知识;二是要加强税务调查,除了要求跨国企业提交税务报告,还应通过税务顾问、审计部门,加强跨国企业的纳税透明度;三是要对跨国企业的纳税报告义务予以明确告之,使之系统化和规范化。

3.加强国际的税收协作

国际避税涉及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因此,仅靠一个国家的相关立法和税务监管是远远不够的。要防止国际的避税,必须采取双边或多边的措施,这就需要在有关国家之间签订反避税的国际税收协定。比如,两国税务部门之间进行税务情报交换;对两国间国际避税行为,双方协商处理办法;各国国内相关税法的变动情况要及时告知合作方税务部门。

线上公司注册:这些案例教你识别印花税风险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设立、受领、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个小税种,它具有税负轻、税率低、征税面广、纳税人自行完税等特点。

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

由于印花税金额较小、不易控管,因此许多企业印花税纳税遵从度较低。

财税君通过以下6个案例,解析在印花税缴纳中容易忽视的税收风险点。

境内企业是否要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印花税?案例:境外B公司与中国境内A公司在境内签订一份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B公司以2000万元的价格将该非专利权转让给A公司,境内A公司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了印花税,同时为B公司“代扣代缴”了印花税并将该笔支出计入管理费用。

分析:根据《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034号)规定,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不应当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

并且,目前印花税相关文件并未明确境内企业有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印花税的义务,在办理境外企业印花税申报缴纳时,境外企业应当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以缴纳印花税。

如果境内企业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印花税,可能会导致境外企业未履行印花税的申报缴纳义务,同时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的印花税也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扣除。

如何办理印花税核定征收手续?案例:A工业企业自2010年以来,按照销售收入和采购金额合计数的75%作为计税基础,缴纳购销合同涉及的印花税。

2016年,稽查局对其开展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无法提供税务机关对其进行核定征收的证明文件。

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同时,《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函〔2009〕374号)规定,采用印花税核定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印花税核定征收)》。

企业不能自行开展印花税的核定征收,而是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核或者直接核定等程序,并持相应通知书方能开展印花税的核定征收。

错缴多缴的印花税能否退还?案例:A企业在对一份购销合同开展印花税申报的时候,将合同金额1900万元错输入为19000万元,导致多缴印花税51300元,到税务机关申请印花税退税。

分析:有观点认为,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因此,上述案例中的51300元不应当办理退税。

其实不然,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当由纳税人向经管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代替贴花。

显然,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指采用贴花缴纳印花税的情况,本案例采用缴款书缴纳印花税,不适用第二十四条规定,因此上述案例中的51300元可以办理退税。

是否所有合同均是印花税应纳税凭证?案例:广州市A公司与C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以及咨询义务合同书,合同金额为100万元。

当月与B电视台签订广告播放委托书,委托书金额为200万元。

A公司就上述300万元全部申报缴纳了印花税。

分析: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因此,未在上述文件列举范围内的应税凭证不应当缴纳印花税,即上述审计以及咨询义务合同不应缴纳印花税。

而对于A公司与B电视台签订广告播放委托书,广东省地税局《关于传媒单位的广告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44号)规定,报纸、杂志的广告认刊书、电视台的广告播放委托书等是一种具有合同性质凭证,应按印花税条例规定计算贴花。

因此,上述广告播放委托书应当缴纳印花税。

办理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有哪些注意事项?案例:A工业企业生产规模较大,每月都要签订大量的商品买卖合同,需要频繁贴花。

企业财务林某参照其他税种申报的要求,在没有审批或者备案的情况下,每月汇总计算当月应缴纳的印花税,然后每月15日之前在“非核定税种申报”界面作了申报。

分析: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因此,未执行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企业,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不能参照其他税种按月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70号)规定,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

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

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

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在具体执行上,各地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对于纳税人“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的方式及登记程序等均作了明确规定。

如果纳税人选择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应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相关程序及时“告知”税务机关,不能在税务机关未做好相关“登记”就自行采用该方式。

集团公司统一购买印花税票可否分给各下属子公司使用?案例:某甲集团公司总部在广州,有若干子公司分布在华南地区,集团财务人员为了集中管理的便利,统一购买印花税票,分发给下属的子公司使用,并将全部费用列入集团的管理费用。

分析:企业购买印花税票一般都是即办事项,是不需要税源管理部门审批的。

因此,有时候会导致集团企业购买过多印花税票并私下分派给子公司使用的情况出现。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各子公司如有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即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子公司为独立的法人实体,集团公司为子公司承担的印花税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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