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发中心税务筹划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10 00:13:42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的要点

1)“三新”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筹划要点

企业实际发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俗称“三新”研发费,是指企业在研究开发具有实质性改革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时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以及与之相关的管理、服务费用等支出。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发生的研发费,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研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 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财务人员要注意确保所有的研究开发投入都完整归集。在2013年,为支持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13〕13号、14号和15号等文件,鼓励企业加大对职工教育经费的支出,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仪器及设备的运行、维护等费用,均列入加计扣除范围。同时将高新技术企业为科技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也列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试点政策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需要强调的是,对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和企业生产经营费用必须“单独进行核算,单独设置辅助核算账目归集计入当期损益和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未单独核算研发费用、未单独设置辅助核算账目归集研发费用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有些企业所谓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务机关并不认可,如:企业实际发生的“三新”研发费中凡由政府财政拨付的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帐证不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企业,不得享受“三新”研发费用优惠政策。企业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自行扣除;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提供的“三新”研发费用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实务中要注意口径的差异。

2)“四技收入”免征增值税的筹划要点

北京地区于2012年9月1日起试点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营改增”前,国家对“四技服务”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国家对“四技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这就意味着“四技收入”即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但需要先到技术市场登记确认并取得“奖酬金领取单”方可办理免税手续。备案过的“四技合同”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开票时必须写明具体技术服务的内容。值得注意的是,技术开发合同中的样机开发具有混合销售的性质,需要注意区分认定,若不能合理区分,将可能被合并从高按17%的税率计征增值税。

3)技术转让所得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要点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技术转让时的税收优惠。实际上,这里的技术转让优惠是技术转让所得,即技术转让收入减去技术开发成本的净所得。高新技术企业在利用技术转让税收优惠进行筹划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2、要按照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规定,准确把握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三项指标的内容。同时,为加强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对技术转让收入计算的有关问题做出具体规范。规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可以计入技术收入,上述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总之,相关政策在不断变化,高新技术企业在运营过程中

一定要做好规划,注意时刻关注最新政策信息,避免因为政策掌握不准确而失去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同时做好税收筹划的及时调整,保证策划的合理性、时效性、超前性和成功率。

软件开发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软件公司2021年应该怎样合理节税避税?

最近,很多客户都在讨论软件行业的税负问题。 例如缺进项发票、缺成本发票导致企业所得税过高等。 下面,笔者就软件开发行业存在的税务问题,从各方面简单进行分析:

作为信息化时代信息传播的基础,软件行业是一个可多方面应用的行业,并且与其他行业结合甚多,市场要求很大,软件行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不可或缺的战略性新型行业,这也使软件行业成为了高利润行业。

2008年-2015年间,我国软件业市场总量保持快速增长的趋势,软件业业务收入从2008年的7572.88亿元增加到2015年的42847.92亿,平均年增长率为28.09%; 2009年软件业收入9513.03亿,比去年同期增长25.62%。 未来三年软件业将是软件业高速增长期,收入分别为13364.02亿、18467.93 亿和 25022.34亿,比去年同期分别为40.48%、38.19%、35.49%。 2013年至2015年,软件业收入30587.47亿,37026.42 亿和 42847.92亿,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22.24%、21.05%及15.72%。

许多软件公司都忽视了对长期发展利润的重视。在经营过程中,不重视经营方式,没有提前进行税务筹划,某种程度上加大了企业后期税负压力。

软件行业的主要税负问题是,在纳税时,除了研发费用外,主要是人员的工资费用。 一个团队研发的软件收益随便就是几十上百万,但人员工资不能作为成本扣除,最终导致公司账面利润虚高、企业所得税压力大。

要向解决软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压力,可以利用一些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总部经济招商的模式,入驻税收优惠园区,申请核定征收。其中,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缴纳0.5%-2.1%的个税。总部经济招商的模式也不需要企业在园区实体经营,只要企业入驻到税收洼地,就可以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

通过入驻税收洼地,根据主体公司实际业务体量,设立一个或多个个人独资企业(xx服务中心、xx工作室),申请核定征收,享受0.5%-2.1%的低税率。

税收洼地政策内容:

一般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70%-90%;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个税0.5%-2.1%。

重庆园区,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综合税负1.5%!

案例分析:

河南某软件信息技术公司,存在400万不能取得发票的业务,查账征收,导致这400万为净利润,需要缴纳税额为:

企业所得税: 400*25%=100万

400*6%=24万

附加税:24*12%=2.88万

税负总额:2.88+24+100=126.88万

如果企业需要把钱转到私户,股东还要缴纳20%的分红个税

解决方案:

该公司可以在小编所在税收洼地设立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中心类型的个人独资企业,该新设服务中心承接这400万业务,导致主体公司利润减少,把企业利润转移到园区个人独资企业,减轻整体企业税负压力。

该企业需要缴纳税额为:

增值税: 400/(1+1%)*1%=3.96W

个人经营所得税: 400/(1+1%)*10%*30%-4.05=7.83W

附加税:3.96*6%(减半征收)=0.2376W

税负总额:0.2376+7.83+3.96=12.0276W

400万业务在缴纳万12万左右的税后,可以直接把钱转至私人账户,并且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汇算清缴。

企业如何做好税务筹划

选择税务筹划空间大的税种

要选择对决策有重大影响的税种作为税务筹划的重点;选择税负弹性大的税种作为税务筹划的重点,税负弹性越大,税务筹划的潜力也越大。

符合税收优惠政策

一般在税种设计时,都设有税收优惠条款,企业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

改变纳税人构成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之前,首先要考虑能否避开成为某种纳税人。比如在年开始实施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企业宁愿选择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人而非增值税的纳税人,宁愿选择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为营业税的总体税负比增值税总体税负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总体税负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总体税负轻。

影响应纳税额的基本因素

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纳税依据和税率。进行税务筹划无非是从这两个因素入手。如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具体计算过程中又规定了复杂的纳税调增、纳税调减项目,因此,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有了一定的空间。

重视财务管理环节

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都有税务筹划的工作可做。比如,按照税法规定,负债的利息作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享有所得税利益,而股息支付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因此债务资本筹划就有节税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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