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申报流程: 1、打开国税局网站,点击“办税服务”选项卡。 2、在“办税服务”选项卡下,点击“网上办税”选项。 3、进入“网上办税”页面后,在页面的左侧点击“纳税申报”按钮,然后再点击“进入办税区”。 4、在出现的对话框中,输入 纳税人识别号 及密码后,进入办税大厅,申报纳税。 5、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及其他附列资料。 6、提交填好的报表,系统会自动校验提交的数据,如果有错误,系统会提示,再根据提示进行修改。 7、如果没有错误,系统会提示申报成功,然后提示扣款,扣款成功,网上申报就完成了。
法律客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 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认证抵扣后的流程法律主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流程: 1、首先需要将税控盘插到电脑的主机上,登录到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点击需要认证的月份; 2、勾选好发票的开票日期,点击查询; 3、勾选收到的纸质需要认证的发票,点击确定并提交; 4、提交之后选择申请统计,勾选认证成功; 5、最后进入电子税务局填写增值税申报表进行抵扣。
法律客观:《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第一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创投企业投资额的70怎么抵税政策内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国税总局2022年第6号)对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所得税主要规定如下: (1)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文件过于书面难以有记忆点,此处给大家做个要点的梳理总结,详见下表
案例计算 案例背景 : 1. 2020年A公司与张三共同出资成立合伙创投企业G,A公司现金出资400万,张三现金出资600万,合伙协议约定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2020年合伙创投企业G向初创科技型企业H现金出资500万;2. 2020年A公司向初创科技型企业E现金直接投资400万;3. 2020年张三向初创科技型企业F现金直接投资200万;4. 以上投资至2022年投资期限均满2年;5. 2022年张三将其持有的F公司股权以500万元价格全部转让给第三方;6. 2022年合伙创投企业G取得生产经营所得400万,取得分红所得100万;7. 2022年初创科技型企业E向A公司分红80万,符合免税收益条件;8. 2022年A公司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税为600万元,不包含E和G向其分配的部分。 投资结构图:
投资人在2022年计算抵扣所得额的过程如下: 1、A公司 (1)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E的投资期限已满2年,可以按照投资额70%的比例抵扣A公司2022年整体的应纳税所得额400*0.7=280万; (2)A公司取得合伙创投企业G的分红所得40万、生产经营所得160万,合计取得来自G分配的所得200万,投资期限已满2年,A公司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从G分配的所得,可抵扣额500*0.4*0.7=140万,抵扣后的应税所得200-140=60万; (3)A公司在2022年的应纳税所得额=600+60-80-280=300万,应纳税额300*0.25=75万。(按一般企业适用的税率25%) 2、张三 (1)初创型投资企业F的股权转让所得500-200=300万;投资期满2年,可以按照投资额70%的比例抵扣其转让F的股权转让所得,可抵扣额200*0.7=140万,抵扣后的应税所得额300-140=160万,应纳税额=160*0.2=32万; (2)张三取得合伙创投企业G的分红所得60万,股息红利所得不适用投资额抵扣的优惠政策,所以应纳税额60*0.2=12万;张三取得合伙创投企业G分配的生产经营所得240万,可以按照投资额70%的比例计算抵扣额500*0.6*0.7=210万,应纳税额=(240-210)*0.2-1.05=4.95万。 由此,我们可得出下列总结 A公司直接投资时,抵扣的是整个企业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张三直接投资时,抵扣的是转让初创投资性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 A公司作为法人合伙人,抵扣的是合伙创投企业分配的全部所得 张三作为个人合伙人,抵扣的是合伙创投企业分配的生产经营所得 注意:法人合伙人通过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多个初创型科技企业,满足抵扣条件可以合并计算取得的应税所得和抵扣限额。但个人合伙人,从多个初创型科技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是不能合并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