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打印出来的,需要作废时,满足作废条件的,直接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并在纸质发票上加盖“作废”戳记或手写作废两个字即可;作废发票尚未打印的,作废后再打印发票的,打印时会在左上角打印出“作废”两个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 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且必须齐全收到所有联次;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帐;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已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进行作废处理。
因此,该企业应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后,并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按规定将发票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