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常见的发票作废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开具发票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发票的,可以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
同时,如果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
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专票作废怎么处理操作步骤专用发票作废步骤如下:(1)点击发票管理-发票作废管-已开发票作废菜单项,系统弹出“已开发票查询”窗口;(2)选择“发票种类”,点击查询,找到需要作废的发票号码后,双击该发票或点击工具条中的查看原票按钮,便可查看发票票面详细信息;(3)点击明细界面的作废按钮。
弹出作废确认的对话框;(4)点击是作废成功后会弹出“本张发票已正常作废”的提示信息,点击确定按钮即可结束作。
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开票方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1.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注意: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增值税电子专票如何作废增值税电子专票作废流程如下:1、登录税务局网站:进入税务局官网,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栏目,进入“发票作废”页面。
选择作废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废方式。
可以选择电子作废或者纸质作废。
填写作废原因:在进行作废时需要填写作废原因,如发票填写错误、重复开票等。
填写完毕后,点击“确定”按钮进行提交。
等待审批:提交后,需要等待税务部门进行审批,一般需要1-3个工作日。
查看作废结果:当作废审批通过后,纳税人可以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查看作废结果。
如果作废成功,相关发票的状态将会变为“作废”状态。
增值税电子专票作废需要满足的条件有: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票的。
开票信息填写错误(如金额、税额、名称等)。
销售方开具的专票超出可开具的最大数量。
因发票监制章或者发票防伪专用品损坏等原因。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有必要事先向销售方提供发票查询结果或者出具相关证明的,销售方应当向购买方提供发票查询结果或者出具相关证明。
综上所述,电子发票作废一旦提交成功,就不能再进行撤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
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