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外资企业税务筹划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6 01:07:55

加强外企税收筹划的建议    (一)税收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应该服从财务管理的目标,即利润(税后利润)最大化。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许多税收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达到少缴税金,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其中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则是筹划失败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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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所谓税收优惠,是指为了引导外国投资注入特定的项目、部门或地区而给予的可使企业减少税收负担的任何优惠。企业要做好税收筹划,就要特别注重研究政府税收优惠的规则和条款,随着外企在我国的发展和国家政策的变化,也要根据企业特点来享受再投资退税、亏损弥补和出口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并通过全面考虑选择较为有利方案,从而获得更大的实际收益。  (三)熟悉国际税收协调与我国税制现状  外企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要考虑与其海外总部税收安排的协调和配合。由于各国税制和签订税收协定情况的不同,因此税收协调就显得格外重要。例如,很多跨国公司海外总部所在国签有多边的税收转让定价协定,如预约定价法等,一旦签订,在若干年内就会保持稳定不变。所以我国外企在进行生产、投资、分配以及产品进出口时,就要充分考虑与其海外总部所签订预约定价法的协调与配合,否则就会影响公司全球的既定税收方案,遭到不必要的纳税调整。  (四)分析财务管理手段和人员素质  税收筹划还要考虑本企业现有的财务管理手段和人员素质状况。外企为了完成相应的税收筹划目标,往往要配制符合我国税收法规特殊要求的计算机辅助软件,有些甚至要进行复杂细致的人工调账和汇表工作。对此,首先要考虑这种衔接和配合的效率和成本,尤其是办税人员少,办税经验不足的企业,更要考虑。其次,就需要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熟悉会计处理程序,精通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不断拓宽业务知识和技能,否则即便花费很大的代价聘请会计事务所人员进行的税收筹划,也会在具体实施时大打折扣,得不偿失 。

企业如何做税务筹划

企业做税务筹划方法如下: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选择投资地区与行业开展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投资于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以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

区域税收优惠只保留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其它区域优惠政策已取消。

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等方面。

因此,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

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收入总额减计10%。

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方面进行了界定。

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

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农林牧渔业给予免税;对国家重点扶持基础设施投资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

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

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安置特定人员(如下岗、待业、专业人员等)就业支付的工资也给予一定的加计扣除。

企业只要录用下岗员工、残疾人士等都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筹划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薪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在不影响企业效率的基础上尽可能录用可以享受优惠的特定人员。

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筹划。

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

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

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

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

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

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

第一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独纳税。

第二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到总公司纳税,以弥补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亏损;即使下属公司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第三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纳税可以用其他分公司或总公司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分支机构扭亏的能力,若短期内可以扭亏宜采用子公司形式,否则宜采用分公司形式,这与企业经营策划有紧密关联。

不过总体来说,如果下属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则宜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的低税率。

如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他居民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

但子公司在所在国比分公司享受更多的税务优惠,一般可以享有东道国给予其居民公司同等的税务优惠待遇。

如果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积累利润还可以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

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所发生的利润与总公司合并纳税。

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境内外机构的盈亏相互弥补,因此,在经营期间若发生分公司经营亏损,分公司的亏损也无法冲减总公司利润。

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务筹划折旧是为了弥补固定资产的损耗而转移到成本或期间费用中计提的那一部分价值,折旧的计提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

折旧具有抵税作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所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也不相。

因此,企业可以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收筹划。

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把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

在税率稳定的前提下,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另外,当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时,延长折旧期限把后期利润尽量安排在优惠期内,也可进行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负。

最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

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各期的成本也存在差异,影响各期营业成本和利润。

这一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外资企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外资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加之企业各有特点,侧重点有所不同。

  注意跨国经营战略和管理模式

  外企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首先要考虑与其海外总部全球经营战略与管理模式相配合。如果外企还处在销售其海外产品和抢占市场的阶段,就要着重考虑关税及增值税的筹划;处在加强售后服务与特许专营权的转让阶段,就要着重考虑货物和服务的混合销售的筹划,以及特许权转让的预提所得税、无形资产转让的营业税筹划;至于发展到生产、管理及建立研发区域中心阶段时,则要着重考虑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及整体税负最轻的筹划。

  例如,现阶段,有些跨国公司通过网上下载软件,在线进行网络升级,维护,进行关税及相关流转税的筹划,就综合考虑了几个税种。

  考虑企业组织形式及功能

  外企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也要考虑其在我国的组织形式及功能。我们知道,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法律身份是不同的,因此其税收责任也是不同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负无限纳税责任,外国企业在我国负有限纳税责任。不仅如此,外企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我国市场准入程度的约束,也就是说不同类型的外企组织要得到相应外经贸部门的批准,其经营范围也必须经工商管理部门审批许可。

  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充分考虑到外经贸、工商及特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这样才能减少税收筹划因国家管理所带来的其他方面的风险,保障税收筹划方案在合法、合规性的前提下行之有效。

  例如,国家在法律咨询、人力资源服务以及其他特殊行业都有一定的限制,一般外企只能以代表处的形式在我国开展业务。对代表处税收管理上也多以经费换算收入的特殊方式来征税,代表处的这种征税方式核算简单,税负确定,因此,税收筹划也只能在其经费支出上进行。如果超越代表处的经营范围,而进行收入和交易的税收筹划,则会带来其他方面的风险。

  当然,随着外企在我国的发展和国家政策的变化,也可以考虑利用更为复杂的企业组织形式来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例如,我国近来赋予外商投资公司研发、销售及进出口其投资公司产品等功能,与此相应也享有研发费用加成扣除、再投资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所以很多原来只具有法律意义的空壳投资公司也就可以筹划进行实质性业务,以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

  了解国际税收协调与我国税制现状

  外企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要考虑与其海外总部税收安排的协调和配合。鉴于各国税制的不同,签订税收协定情况的不同,因此税收协调就显得格外重要。例如,很多跨国公司海外总部所在国签有多边的税收转让定价协定,如预约定价法等,一旦签订,在若干年内就会保持稳定不变。所以我国外企在进行生产、投资、分配以及产品进出口时,就要充分考虑与其海外总部所签订预约定价法的协调与配合,否则就会影响公司全球的既定税收方案,遭到不必要的纳税调整。

  外企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也要考虑我国现行税制,以及实际征管水平,甚至一些地方具体的财政政策。例如,出口退税对企业来说是很大的税收优惠,理论上说应当加大国内采购原材料的总量,以期增大退税额进而降低出口产品成本,但在我国实际出口退税耗时长,审核程序较为复杂,且受到当年出口预算的制约,因此外企要进行退税额的时间价值核算,全面考虑退税筹划的时效和成本。

  此外,我国有些特殊的经济区域,实行部分已缴税款的返还,以及一些地方税费的减免优惠,这些优惠有些并不规范,甚至是违法的。这也需要在税收筹划中加以慎重考虑。

  分析财务管理手段和人员素质

  外企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还要考虑本企业现有的财务管理手段,人员素质状况。一般来说外企都运用一套全球一体化的财务电算化软件,这样能保证跨国公司财务信息迅速有效管理,在此基础上也兼顾一些国家特殊的税务要求。这种财务管理报告系统和税务征管要求必然存在差异,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因此外企为了完成相应的税收筹划目标,往往要配制符合我国税收法规特殊要求的计算机辅助软件,有些甚至要进行复杂细致的人工调账和汇表工作。这时进行税收筹划就要考虑这种衔接和配合的效率和成本,尤其是办税人员少,办税经验不足的企业,更要考虑。否则即便花费很大的代价聘请世界五大会计事务所人员进行的税收筹划,也会在具体实施时大打折扣,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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