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发票内容怎么写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16 09:07:34

为了保证民工工资及时付出,国家行业管理规定,民工工资由具备建筑业资质的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即把总承包工程预算价款中的人工工资等内容分包给建筑劳务公司,建设方拨付工程款项时优先支付民工工资,由取得此部分分包收入的建筑劳务公司入账后支付民工工资、保险费等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建筑劳务公司在异地分包工程,应该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申请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其中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编号、是否为分包人等应该正确填写,并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凭发票(发票联)向总承包人收取分包工程价款,以此发票(记账联)和相关税票入账核算。

总承包人取得工程价款及价外费用,应该向建设方全额开具建筑业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总承包人“

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即以其取得的工程价款及价外费用金额,扣除支付给分包人价款(分包人建筑业发票的发票联金额)的余额为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税务机关对总承包人提供的上述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扣除金额的建筑业发票(分包发票联)加盖已扣除印戳后,按其余额征税。

现行《营业税条例》取消了“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因此总承包人对分包人没有法定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营业税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其扣除金额必须以支付给分包人价款的建筑业发票(发票联)为依据。

因此总承包人因种种原因不能取得分包人的建筑业发票(发票联)的,不得扣除分包工程价款,在申报纳税开发票时全额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必须注意到,建筑劳务公司具备建筑业资质,由建设部门主管,因此不同于不需要取得建筑业资质的建筑劳务输出公司、其他劳务公司等,不是中介机构,其建筑劳务分包收入不能按其他服务业以5%税率征收营业税。

建筑劳务分包收入实际上是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因为国家行业管理的规定,由建筑工程总承包方分包出来,由建筑劳务公司承包(主要是保证农民工工资),显然同一征税对象,只能适用相同税率其适用税率应该是建筑业税目3%的营业税税率。

因此建筑劳务公司属于建筑业总承包合同中的劳务分包部分,适用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使用建筑业专用发票,按3%征收营业税。建筑劳务公司中的其他业务取得的营业收入,按相应税目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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