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建筑服务费增值税怎么申报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9-09 16:27:17

一般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先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然后到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纳税人在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向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地领取发票,对外开具建筑发票。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比如在北京成立的一家建筑公司,承接天津的一个项目,需要在天津预缴增值税,到北京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在天津预缴的税款,回到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税款时,将已经预缴的税款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有两种计税方式,一种是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的金额;另一种是简易计税方式,应纳税额为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与征收率(3%)的乘积。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主要包括清包工、甲供工程以及营改增之前的老项目,目前营改增之前的老项目实务中已经比较少见,清包工和甲供工程实质一致,均由建筑服务采购方(发包方)提供材料、设备等所需物质,实际上承包方主要提供人力劳务,和发生一些管理费用,对于承包方而言,进项税额较少,材料等物质的采购进项税额被发包方用于抵扣增值税了。一般计税方式下,承包方税负压力太重,所以税法上准予采用简易计税方式。

除了以上3种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的项目,提供的其他建筑服务,需要适用一般计税方式。 两种计税方式下,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的计算,以及机构所在地应缴税额的计算业存在差异,具体如下: 一般计税方式下,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的预征率为2%,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预征率预缴税款;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增值税,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再扣除异地已经预缴的税款为实际缴纳税款。 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预缴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包款)÷(1+9%)×2% 机构所在地申报税款: 应交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9%-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存在分包的情况,接受分包的公司是将发票开给机构,所以,回到机构所在地,拿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了,无需再计算销项税额时进行差额。

简易计税方式下,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额。纳税人应按照同样的计算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简易计税方式下,预缴税款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致,即项目在异地预缴的税款和实际应缴纳的税款一致,实际该项目回到机构所在地实际需要缴纳的税款为0,但仍然需要到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 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预缴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包款)÷(1+3%)×3%; 机构所在地申报税款: 应交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包款)÷(1+3%)×3%-预缴税款 账务核算上,一般计税方式下,预缴税款计入“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而简易计税方式下,预缴税款计入“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建筑公司异地预缴税款怎么申报增值税?

建筑行业由于其建筑业务的特殊性,其税款的申报与其他行业有所不。

建筑公司的建筑工地不在建筑公司所在地的,发生异地预缴税款的,应当如何申报增值税?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异地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人在预缴税款时,填写预缴税款的期间,当期已预缴的税款可以在纳税申报时予以抵扣。

一般纳税人应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四)第三行第二栏填写当期发生额。

本期无需纳税的,在税务局预缴的部分只需填写附表四对应的第二栏,其他部分不需要填写;如果本期需要缴纳税款,则在附表四第2栏填写本期所有预缴税款(包括本地预缴税款和异地预缴税款),在第4栏填写需要扣除的实际预缴税款(需小于或等于主表第24栏),然后将可抵扣税款纳入主表第28栏“分期预缴税款”。

提示:对于跨省预缴的税款,税务系统可能不会提取预缴税款的数据。

需要携带相关纳税凭证和其他材料的详细信息到主管税务局进行信息核实。

什么是预付税款?预缴税款就是预先交纳税金,即实际纳税时间尚未到,但税款已经预缴。

纳税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不同方式缴纳税款的过程。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足额缴纳应纳税款,全面、彻底履行应纳税义务。

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税,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税款。

扣缴义务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异地预缴增值税怎么申报

法律主观:为了方便纳税人缴纳增值税,进行纳税申报,我们是需要了解一下增值税的相关知识的,特别是申报方面的知识,相信很多人还不怎么清楚。一、增值税预缴申报如何办理1.申请条件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地(市、州)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等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的,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3.办理材料(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2份(2)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1份;(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1份;(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1份。(加盖纳税人公章)4.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http://guizhou.chinatax.gov.cn/)“纳税服务”栏目查询。5.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6.收费标准不收费7.办理时间即时办结8.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http://guizhou.chinatax.gov.cn/)“纳税服务”栏目查询。9.办理流程二、增值税的纳税对象有哪些《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1.一般纳税人(1)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经营,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2.小规模纳税人(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本数)。三、纳税人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http://guizhou.chinatax.gov.cn/)“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6.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在异地办理预缴税款时,应填报注册地纳税人识别号。7.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8.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1)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2)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9.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1)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3)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4)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10.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1)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2)向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3)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11.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1)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3)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12.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1)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13.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14.《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各预征项目设置如下预征率:(1)建筑安装:2%、3%;(2)销售不动产:3%;(3)出租不动产:3%、5%;(4)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15.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16.纳税人有多缴税金,又存在欠税,可办理抵缴欠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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