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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道(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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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卧涛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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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博国际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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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瑞博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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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务筹划从哪些方面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的要点
1)“三新”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筹划要点
企业实际发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俗称“三新”研发费,是指企业在研究开发具有实质性改革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时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以及与之相关的管理、服务费用等支出。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发生的研发费,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研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 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财务人员要注意确保所有的研究开发投入都完整归集。在2013年,为支持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13〕13号、14号和15号等文件,鼓励企业加大对职工教育经费的支出,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仪器及设备的运行、维护等费用,均列入加计扣除范围。同时将高新技术企业为科技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也列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试点政策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需要强调的是,对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和企业生产经营费用必须“单独进行核算,单独设置辅助核算账目归集计入当期损益和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未单独核算研发费用、未单独设置辅助核算账目归集研发费用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有些企业所谓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务机关并不认可,如:企业实际发生的“三新”研发费中凡由政府财政拨付的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帐证不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企业,不得享受“三新”研发费用优惠政策。企业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自行扣除;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提供的“三新”研发费用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实务中要注意口径的差异。
2)“四技收入”免征增值税的筹划要点
北京地区于2012年9月1日起试点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营改增”前,国家对“四技服务”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国家对“四技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这就意味着“四技收入”即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但需要先到技术市场登记确认并取得“奖酬金领取单”方可办理免税手续。备案过的“四技合同”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开票时必须写明具体技术服务的内容。值得注意的是,技术开发合同中的样机开发具有混合销售的性质,需要注意区分认定,若不能合理区分,将可能被合并从高按17%的税率计征增值税。
3)技术转让所得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要点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技术转让时的税收优惠。实际上,这里的技术转让优惠是技术转让所得,即技术转让收入减去技术开发成本的净所得。高新技术企业在利用技术转让税收优惠进行筹划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2、要按照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规定,准确把握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三项指标的内容。同时,为加强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对技术转让收入计算的有关问题做出具体规范。规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可以计入技术收入,上述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总之,相关政策在不断变化,高新技术企业在运营过程中
一定要做好规划,注意时刻关注最新政策信息,避免因为政策掌握不准确而失去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同时做好税收筹划的及时调整,保证策划的合理性、时效性、超前性和成功率。
如何利用股权架构或分支机构进行税收筹划,其中可能涉及到什么样的税务风险就是国内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过程中 如何筹划税负,以及如何运用设立分 支机构的手段进行税收筹划。
产业开发区等,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更多。
外,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放区、国 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西部地区 等也都有相应的所得税减免政策。
学合理地设置分支机构,就可以最大 限度地享受这些税收优惠,降低企业 税收负担。
假设某企业A 是生产高科技通讯 设备的企业,由于其客户主要集中于 山西地区,该企业设立时,注册地和 实际生产经营地均选择在山西太原。
按税法的规定,A 企业应适用 33%的 企业所得税。
企业损益表主要项目金额如表一: 通过设立分支机构,享受区域性税收优惠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 中存在大量的区域性税收优惠,如民 族自治地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 损益表 单位:万元现代企业集约化经营的发展战略 得到更为普遍的认同,设立分支机构 (包括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分支 机构)的经营方式,不仅在大型企业 得到长足的发展,而且也逐渐为许多 中小企业所采纳。
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税收筹划, 是税收筹划研究的重点课题之一。
国早期研究税收筹划的专著,就设有 如表一所示,A 企业2000 纳企业所得税39.6 万元。
项目本年累计数 一、产品销售收入 1000 二、产品销售利润 200 三、营业利润 100 加:其他利润 20 四、利润总额 120 减:所得税 39.6 五、净利润 80.4 税收筹划 福建税务20019 能通过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就可以 实现税收筹划。
企业选择一 个可以长期适用低税率的地区,设立 一个独立核算的 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 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 的管理 费,准予在税前扣除;凡具 备法人资 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 为下属分支 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 务又无固定经 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 可以提取管理 费,但提取比例一般 不得超过总收入 2%。
这样,即使会由于机构分设而 增加一些管理方 面的费用,也会因税 前扣除而有所减 技术产业开发区或郑州高技术开发区 等,同时还可以综合考虑各 投资环境、人工成本等因素;在业务 的分离方面,考虑到销售 网络的连贯 性,可以将生产业务转 移到 企业,其余业务留在原 企业于2001 年初选择天 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设立 企业,并将生产业务转移到 关费用的分摊、总分支机构间的管理 费用、B 企业产品运费的增加 等问题, 我们可以简单地假设,A、B 两企业可 以通过各种合法手段将A 企业的利润 总额调整到近似于零的 水平,而将全 部利润转移到 企业。
2000年的经营状况 不变,2001 企业仍将创造120 万元的利润,这 样,2001 年两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数量为: 企业:利润为0,缴纳企业所 企业:利润总额=120 万元,缴 纳企业所得税 =120 15%=18万元 可见,经过以上筹划,A 企业实 现节税21.6 万元,占其原应纳税额的 54.5%。
当然,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 干扰成本的存在,实际节税效果会有 所降低,但这一税收筹划方法仍不失 为一种可行的选择。
(编者注:企业在运用此办法时还应 考虑到《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 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 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 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 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 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 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 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 下三种形式:第一,固定业户的临时性外出办 事机构。
这种形式的分支机构因为不 符合“独立核算”的要求,所以应与 总机构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方面则应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 证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纳税。
未持有以上《外出经营 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应向销售地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否则应由总 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
第二,总机构的常设分支机构, 不实行独立核算。
这种形式的分支机 构也应与总机构合并缴纳企业所得 税;增值税方面,现行税法规定,总机 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 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 务机关批准,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 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一般情况下,常设分支机构应 在经营地办理税务登记,并在经营地 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三,总机构的常设分支机构, 二、企业分支机构形式的 选择 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的角度考虑,企业分支结构主要有以 11 税收筹划 福建税务20019 实行独立核算。
这种形式的分支机 构,应独立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 税,纳税地点均为分支机构所在地。
可见,从税收角度考虑,企业分 缴纳增值税,还是作为常设分支机构,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二是从 所得税角度考虑,是不独立核算,与 总机构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独 立核算,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税收处理的不同,我们可以对企 业分支机构的形式作出以下选择:(一)分支机构作为一般纳税人 税负较低,但分支机构的一般纳税人 资格不易取得,而总机构已经被认定 为一般纳税人时,分支机构应作为临 时性外出办事机构; (二)当分支机构或总机构中有 一方预计将发生亏损时,应合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即分支机构不应独立核 算。
对此,我们可以举例说明如下: 假设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均适用 33%的 企业所得税,预计三年内盈亏情况如 下(见表二): (单位:万元) 盈利和亏损的情况。
在通货膨胀严重的情况下,由于 银行贷款利率较高,货币的时间价值 更为重要,此种税收筹划方案的节税 意义就更为显著。
(三)当总机构适用税率较低时, 选择合并纳税;当分支机构适用税率 较低时,选择分别纳税。
公司为深圳一企业,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适用 7.5% 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年盈利规模大约 200万元;N 企业是 的分支机构,适用33%的企业所 税率,年盈利规模大约为100 万元。
若合并纳税,二者共需缴纳企 所得税为:(200+100)7.5%=22.5 万元 若分别纳税,二者共需缴纳企业 所得税为:2007.5%+10033%=48 万元 可见,当总机构适用较低的企业 所得税税率时,合并纳税会减轻纳税 人的税收负担,而且经分析可知,分 支机构的盈利越多、二者税率差别越 大,进行以上税收筹划的实际效果就 越好。
反之,如果以上总公司 位于深圳,则应选择 分别纳税,即 独立核算。
(编者注:国税发[1995]198 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企业不得自 行确定汇总纳税,否则,税务机关有权依 法就地征收并予处罚。
企业在运用此法 时,还应考虑到这一点。
1.如果分支机构不独立核算,则二者应合并纳税。
此时三年纳税情况 第一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0- 10) 33%=6.6 万元 第二年应纳企 业所得税 =30 33%=9.9万元 第三年应纳企业 所得税 33%=16.5万元 2.如果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 将其独立核算,则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应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年纳税情 第一年:总机构应纳企业所得税=30 33%=9.9万元 分支机构有亏 损,应结转以后年 度弥补 总计支出税金 9.9 万元 二年:总机构应纳企业所得税=30 33%=9.9万元 分支机构无利 润,不缴纳企业所 总计支出税金9.9 万元 第三年:总机构应缴纳企业所得 33%=9.9万元 分支机构弥补第一年亏损后,应 纳企业所得税 =(20-10) 33%=3.3万元 总计支付税金 13.2 万元 比较 以上两种纳税方案可知,在 两种方案中,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三年 中纳税的总额是相等的,但第一种方 案在第一年比第二种方案少缴纳 3.3 万元,而到第三年则多缴 3.3 万元。
就是说,采用第一种方案,企业通过 不同机构之间的“借税”,获得 3.3万元资金两年的免费使用权, 或者说 是两年的货币时间价。
机构预计产生亏损,而分支机构预计 将产生盈利时,也可以运 用以上方法 实现税收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