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税解除非正常户怎么罚款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14 21:28:56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10〕14号)的规定,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自认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主动到征管分局办理纳税申报或其他税务事项的,征管分局应责令其说明原因,缴清所欠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清理以前的发票和其他票证,并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处罚,然后填写《解除非正常户认定书》,经征管分局核准后,解除其“非正常户”,恢复其正常的税收征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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