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存货长期挂账税务风险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5 22:29:14

你是否还在为错过上次的财税沙龙直播而懊恼呢?不用担心~曼德企服立即为我们的创业小伙伴们带来了第二场财税沙龙的分享回顾。

账目中的哪些情况反映出公司资产可能正在流失?长期挂账存在什么风险?正处于创业中的你一定都想知道吧,快来看看这期财税沙龙我们的财税专家都说了什么吧~如何处理这些我们可能已经存在的财税问题所以,我们的法规在防范违规操作方面作出了相关的规定,总结起来,就是:杜绝公司资产违规流入个人账户。

根据相关规定,我们平时使用备用金为一千元,对特殊行业,一般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的部分应该使用支票、银行本票或者是转账等方式支付;如果说确实需要现金支付,需经开户银行审核后,才能够用现金支付。

大额现金支付容易造成钱物不符、消费不实,而且也容易为各种违法乱纪行为大开便利之门。

再者大量使用现金也可能造成资金被盗、损毁的风险,同时给企业增加监管的成本。

那么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有哪些呢?首先是单位领导与财务人员对大额现金支付存在的隐患与风险认识不够;其次是经手人利益驱使违规套取现金;再次是单位内控制力度不强,对使用大额现金监管不严。

那么在工作中我们如何避免这些风险呢?对于大额现金支付可能造成的隐患引起足够的警觉;各单位财务人员及财务审批领导加强宣传学习,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库存现金定期盘点工作,出纳处不能有大额现金白条,未入账票据不能有现金违规支付;加强内部控制。

我们的财务人员应加强现金支付特别是大额现金支付的管理,还要做到支付的时候要有凭据、报销无误,确保资金的安全运行;这个问题反映了在我们工作中可能出现了以下风险:一是交易过程中存在收受回扣的情况,另外也可能是在交易过程当中涉及虚开发票;还有一种情况是货务和劳务相抵,公司少计收入和成本;如果有这种情况会造成什么风险呢?税务机关一旦发现可能会要求调账,情节较轻的,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涉及追究刑事责任。

再比如说:我们账上没有固定资产,但开出去的发票又有租赁费。

对于企业来说,既不符合逻辑,也没有相应的费用(如果有固定资产的话,可以做相应的折旧费),这样就增加了企业的利润,导致多交税。

可能有些客户会说,税务又不会管我们的经营范围,那是工商的事,我想说是现在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已经合并了,也就意味着工商和税务是一个联动的工作。

那么,如果我们一直不办的话会有哪些税务风险呢?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没有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工商局会责令限期登记;如果说超过时间还不登记的,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是变更经营范围涉及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对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

其实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调整或增加现在处理起来也非常简单,只需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即可。

如果觉得麻烦,市场上的代办服务也有很多,大多在1000元左右即可快速办理,当然我们曼德企服目前也已在全国许多主要城市提供了这些企业代办服务,通过网站提交即可办理,收费大概也是几百到一千元。

好啦,今天的沙龙分享回顾就到这里啦,还没有听够的创业小伙伴们,我们下次再见啦,曼德企服一定会将最前线的会计知识分享带给大家的哟!。

长期挂账的预收账款怎么进行销账?有税务风险吗

长期挂账的原因是什么?为何没有开票冲账呢?

这个要销账,要么退给对方,要么跟对方商量开票。

税务局对长期挂账的预收款可能会计征增值税。这是税务风险。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企业“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隐藏的税务风险,该怎么处理(三)

风险七:企业计提职工薪酬未实际支付

企业计提的未实际支出的工资薪金,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并且未实际支付,存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的风险。

例如:某企业2020年计提工资薪金40万元,一直尚未实际支付,那么企业提取但未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40万元不得做税前扣除。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工资薪金 4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工资薪金4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风险八:企业计提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未实际支付

企业计提的未实际支出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一直未实际支付,存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的风险。

例如:2020年企业计提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50万元,一直尚未实际支付,企业提取但未实际支付的相关补充保险支出5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补充保险 5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补充保险 5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风险九:自然人股东分红

企业将应付自然人股东的红利计提到个人名下,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存在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例如:某公司账面上长期挂账:应付利润,贷方金额400万元,通过查看明细账,属于之前计提未发的红利。是否存在个税风险?

账务处理如下: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李总 400万元

只要计提到了股东个人名下,就应按税收法规规定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150万元。若是企业暂时不想分红,建议财务不要进行计提利润分红的账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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