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做税务筹划方法如下: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选择投资地区与行业开展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投资于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以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
区域税收优惠只保留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其它区域优惠政策已取消。
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等方面。
因此,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
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收入总额减计10%。
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方面进行了界定。
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
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农林牧渔业给予免税;对国家重点扶持基础设施投资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
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
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安置特定人员(如下岗、待业、专业人员等)就业支付的工资也给予一定的加计扣除。
企业只要录用下岗员工、残疾人士等都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筹划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薪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在不影响企业效率的基础上尽可能录用可以享受优惠的特定人员。
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筹划。
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
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
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
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
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
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
第一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独纳税。
第二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到总公司纳税,以弥补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亏损;即使下属公司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第三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纳税可以用其他分公司或总公司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分支机构扭亏的能力,若短期内可以扭亏宜采用子公司形式,否则宜采用分公司形式,这与企业经营策划有紧密关联。
不过总体来说,如果下属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则宜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的低税率。
如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他居民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
但子公司在所在国比分公司享受更多的税务优惠,一般可以享有东道国给予其居民公司同等的税务优惠待遇。
如果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积累利润还可以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
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所发生的利润与总公司合并纳税。
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境内外机构的盈亏相互弥补,因此,在经营期间若发生分公司经营亏损,分公司的亏损也无法冲减总公司利润。
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务筹划折旧是为了弥补固定资产的损耗而转移到成本或期间费用中计提的那一部分价值,折旧的计提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
折旧具有抵税作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所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也不相。
因此,企业可以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收筹划。
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把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
在税率稳定的前提下,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另外,当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时,延长折旧期限把后期利润尽量安排在优惠期内,也可进行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负。
最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
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各期的成本也存在差异,影响各期营业成本和利润。
这一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税务筹划案例分析税务筹划技巧与实务
私营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
私营企业包括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四种组织形式。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由于公司与其股东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在征税时对公司和股东实行双重征税,即对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股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分得的税后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征税时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利用组织形式进行纳税筹划是每个"准纳税人"在注册登记前必须考虑的,这就要求投资人在确定组织形式前充分调研,搜集经营地的行业信息,估算盈利水平,综合分析所得税税负,依靠纳税筹划赢在起跑线上。
综合考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负及企业的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投资额等因素,选择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企业组织形式,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
查账征税与核定征收方式的筹划
所得税的征收有两种方法: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对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采用查账征收的方式;对经营规模小、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采用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及其他核定征收方式。以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而言,对不同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仅规定了比例范围,同一行业最低比例与最高比例差异较大,有利于税务机关操作,但缺乏具体的认定标准,随意性较大,很可能造成同一行业的企业税负不均,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和税负。如果企业经营多业的,税法规定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可能导致适用较低应税所得率的业务按照较高的应税所得率征税。此外,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不能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相比之下,查账征收的方式可以享受部分税收优惠待遇,涉税风险较小,便于投资者和税务机关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不少私营企业经营规模小,会计核算不健全,只能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甚至一些私营企业为逃避税收,缩小规模,异地经营,以大化小,退回小本经营的个体户状态,放弃查账征收的方式。私营企业规模小,无法形成产业优势,会计核算不健全,降低了企业经营管理的水平,综合权衡,私营企业选择查账征收方式,不仅降低涉税风险,而且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这需要企业依照国家规定设置账簿,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并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转化为业务宣传费
业务招待费是私营企业必不可少的日常支出,不少私营业主将个人及家庭餐饮、食品、娱乐支出的发票拿到企业报销,这种人为增加企业费用的做法并不可取。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采用"两头卡"的方式,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设定业务招待费最高扣除限额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防止企业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由于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无论是否合理,都不允许全额扣除,首先,企业应控制并压缩业务招待费支出金额,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与其他费用,不要把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董事费等其他开支混入业务招待费,企业参加产品交易会、展览会发生的餐饮费、住宿费,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其次,企业可以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转化为业务宣传费,增加费用的税前扣除金额。例如,将某些餐饮招待费改为赠送给客户的礼品,在礼品上印上企业的名称或标志,附带企业的宣传资料,或者邀请客户参加企业举办的产品推介会,要求参会人员签到,并为参会人员提供餐饮和住宿,由此产生的费用作为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私营公司的捐赠与个人捐赠结合进行筹划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私营业主热心公益事业。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利润总额只能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才能计算出来,而捐赠是在年度期间发生的,如果企业捐赠前不进行纳税分析,可能使企业因捐赠背负额外的税负,而将私营公司的捐赠与个人捐赠结合起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也可获得节税收益。
注意划分企业经营支出和投资者个人支出
目前不少私营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要求财务人员报销其个人或家庭消费性支出,将企业资金用于个人或家庭购买汽车、住房也不进行纳税申报,或者以借为名公款私用偷税漏税,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实,会给企业和投资者造成严重的损失。
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且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此外,为了避免部分企业股东以"借"为名,挪用公款私用,偷逃税款,税法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分红与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的限制,私营公司的投资者领取的工资、薪金所得,只要是合理的工薪支出,允许税前扣除,而投资者分得的股利红利所得,属于税后利润分配,不得税前扣除,投资者可以在分红与工薪所得之间进行选择,合理降低所得税税负。
税务筹划案例
案例1:如某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1年5月打算以公司的名义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向西部农村义务教育捐赠400万元,公司2010年利润总额2800万元,该董事长获得红利280万元,预计2011年利润总额3000万元,该董事长可获得红利300万元,按照规定,公司捐赠的扣除限额为360万元(3000×12%),剩余40万元捐赠支出很可能不允许税前扣除,额外增加企业所得税10万元。如果该董事长以公司名义捐赠360万元,以个人名义从红利所得中捐赠40万元,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设定了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比例,不少私营企业以公司名义捐赠得少,而以投资者个人名义捐赠得多,这是一种理性的做法。从股东利益出发,企业限定捐赠金额是必要的,作为补充举措,大股东以个人名义追加捐赠,这样既表达了爱心,又减轻了税负,是理性的商业与带有感情色彩捐赠的最好结合。
案例2:甲企业位于某市市区,企业除厂房、办公用房外,还包括厂区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游泳池、停车场等建筑物,总计工程造价10亿元,除厂房、办公用房外的建筑设施工程造价2亿元。假设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30%。
方案一:将所有建筑物都作为房产计入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100000×(1-30%)×1.2%=840(万元)。
方案二:将游泳池、停车场等都建成露天的,在会计账簿中单独核算。应纳房产税=(100000-20000)×(1-30%)×1.2%=672(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房产税168万元。
税收筹划是一个企业走向成熟、理性的标志,它是企业一种长期行为和事前筹划活动,需要具有长远的战略眼光,要着眼于总体的管理决策之上,有时还要与企业发展战略结合起来,选择能使企业总体收益最大、最优的方案。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节税增收”。
纳税服务工作调研报告#报告# 导语】调研报告的核心是实事求是地反映和分析客观事实。以下是 整理的纳税服务工作调研报告,欢迎阅读! 【篇一】纳税服务工作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按照我国税务机关确定的“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要求,我市税务部门在加大打击偷逃税行为的同时,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的观念日益增强,在纳税服务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不仅提高了税务稽查的权威性,而且树立了良好的税务形象,为确保税收收入,推进依法治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纳税环境作出了贡献,但是,也应该看到,我市纳税服务所取得的成效还是初步的,对纳税服务的认识及服务机制等还待于进一步提高。
正视我市纳税服务工作中的现状
近年来,我市税务部门以“服务于经济建设,服务于社会发展,服务于纳税人”为宗旨,通过简化办税程序、优化办税流程,推行“一站式”、“一窗式”、“全程式”服务等一系列纳税服务措施和现代信息手段,不仅极大地提高了纳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而且还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税务干部高高在上、铁面执法,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被动应付的纳税局面。但是,通过调查发现当前基层纳税服务工作依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纳税服务观念亟需转变。一方面上级税务机关不断推出各种纳税服务举措,而另一方面作为纳税服务的具体落实者——基层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工作大多数还只是停留在完成工作任务,偏重于口头上、材料中、墙壁上的服务。没有从思想观念上将纳税服务工作上升为一种自觉行动。新《征管法》第九条明确“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是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然而我们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要求更多的是强调反腐倡廉,真正以纳税人的权利为出发点的依法行政的教育要求却往往被忽视了。结果,征纳双方的关系没能融洽地协调发展,纳税人的抵触情绪没能有效化解,给征管工作造成了许多不必要的阻力,妨碍了征管工作的发展进步,征管成本也居高不下,影响了征管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二)纳税服务长效机制不健全。随着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不断推进,基层税务系统不断建立和完善了规范科学的各职能部门岗责体系,职能明确,岗责到位,但是,从优化纳税服务的新理念、新要求重新审视,则纳税服务相应的工作流程、工作标准、责任追究、质量管理、监督控制等纳税服务的重要内容尚没有形成有机的整体,其岗责体系之中注重了管理和执法,纳税服务的内容则相对缺位。没有建立起统一的、规范的、系统的纳税服务岗责体系。而由此而来产生的评价纳税服务工作的质量考核标准也过于简单化、单一化。当前对纳税服务质量好与坏的评价考量方法,主要是地方政府组织的行风评议和系统组织的创建办税服务厅等。其评价的特点具有主观性和事后性,评价的方法、标准和指标随意性较大,缺乏科学性、规范性、严谨性,没有建立起纳税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没有健全的纳税服务质量评价制度等等。纳税服务质量的评价工作还处在事后总结性的主观性评价阶段。纳税服务的任务不明,带来了职责不清,职责不清无法规范纳税服务的内容、标准和方式,而不规范的内容、标准和方式势必又将无从建立起纳税服务质量评价体系。究其原因是纳税服务作为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得到落实,谈起纳税服务是行政责任,做起纳税服务是职业道德建设,另外,现代的科学管理思想、理念和理论没有应用到税收征管工作中。
(三)纳税服务的形式不统一,针对性不强。近年来推行的首问责任制、一站式服务和多元化申报方式、电子缴款、文明用语、礼貌用语等等,这些项目尚不系统,与真正意义的纳税服务还有很大的差距,不能满足不同纳税对象的不同要求。
更好发挥纳税服务职能的建议
(一)倡导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在强化稽查活力上下功夫
用法律赋予稽查部门的权利,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把执法当天职,将服务做宗旨,促使稽查工作由过去“单一型执法”向“执法服务型”转变。要提高对纳税服务的认识,确保纳税服务的思想统一,要切实加强全体稽查人员的宗旨、廉洁、法律意识教育,彻底转变与建设服务型税务稽查不相适应的思维模式和思想观念,把纳税服务具体落实到日常稽查工作中。
规范执法行为,维护税务机关的形象
规范税务稽查的执法行为,坚持依法办案,公正执法,强化内部监督机制,杜绝执法不严,以权谋私,损害税务机关形象的行为。
正确行使权利,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对《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应予保障,严格按稽查程序办案,要正确行使处罚权,保证处罚公正性,对纳税人涉税情况要进行分析,切忌处罚一刀切,要更好的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落实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健立完善服务制度,对原先好的传统要保持,继续推行稽查回访制度,建立稽查服务考评制度,全面提高稽查服务质量和效率,在纳税人中树立税务稽查执法的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优良形象。
(二)夯实五项制度,规范稽查行为,在强化服务型纳税上下功夫
税务稽查工作要落实“以人为本”,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提升工作效能,从实际出发,把“又好又快”和“人民满意”贯穿于地税稽查工作始终,在稽查执法中严格依法办事,夯实五项制度,规范稽查行为,在建设服务性稽查上下功夫。
夯实税务检查计划制度,提高服务效率
进一步夯实检查计划制度,严格控制检查次数,加强税收稽查的计划性管理,严格稽查的计划审批、备案程序,除举报案件、协查案件、专项检查和上级交办案件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有重复现象发生。
夯实税务稽查告知制度,实现“阳光稽查”
为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税务执法,要进一步要求稽查人员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前,对纳税人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随同《税务检查通知书书》将《税务检查告知书》一并送达被查人,进一步规范税务执法行为。
夯实税收政策公开度,增强执法透明度
针对纳税人的因不了解税收政策而少缴税款的情况,要积极开展税法宣传。一是开展送法上门活动,二是开展税务稽查前的税收政策辅导,鼓励纳税人查前自查自纠。避免企业对税收政策理解不透、非故意的漏税国家税款而导致的偷税处罚,帮助企业树立依法纳税的意识。
夯实检查制约制度,规范稽查行为
从规范稽查行为入手,强化检查制约制度。一是税务检查必须双人上岗,并出示《税务检查证》、《行政执法证》等;二是税务稽查推行各税统查;三是严格调帐检查管理;四是优化稽查服务;五是要注重查后引导。
夯实违规预警制度,增强纳税意识
一是积极开展新办企业的查前辅导;二是对实施检查的纳税人,如果查前纳税人能主动做到自查自纠的,处罚时可从宽处理。
(三)做好三种服务,促进内外和谐,在构建和谐纳税上下功夫
内求团结,外求和谐,这是环境对我们的要求,也是我们自身发展的需要,构建和谐服务型的纳税工作机制,要做好三篇服务文章。
服务征管,形成执法合力
稽查和征管是同属于税务部门的两个不同部门,是统一的,不是相互对立的。一方面要坚持准确选案,另一方面,要落实稽查建议,规范征管行为。对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征管工作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总结普遍规律,制订防范措施,提出可行建议,要维护稽查权威,在履行监督职能的同时,又要注重促进征管,优化税收环境,形成上下一体的执法合力。
服务纳税,强调执法为民
淡化权力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始终把理解纳税人、关心纳税人、服务纳税人贯穿于稽查工作的全过程,通过查后建议、查后咨询、查后辅导等措施,积极、主动、及时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用对纳税人的尊重赢得纳税人对税法的尊重。
服务发展,找准执法切入点
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稽查工作,为广大纳税人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同时又要加强调查研究,找准稽查部门服务经济发展的切入点,促进社会经济既快又好地发展。
(四)确保服务规范,营造良好氛围,在建立长效纳税服务上下功夫
健全服务规范,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创建和谐税收环境,要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纳税服务行为作明确的规定和要求,要继续大力推行首问责任、全程服务、文明服务、服务、“一站式”服务、“一窗式”管理、服务、提醒服务、预约服务等多种服务方式的同时,不断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
构建和谐征纳,营造纳税服务氛围
积极营造“倾听纳税人呼声、维护纳税人权益、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良好氛围。将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和要求贯穿于税收各项工作中,在严格执法和规范管理中加强服务,在优化服务中提高执法和管理水平。如:建立和完善税法宣传、咨询辅导等制度,加强与纳税人联系与沟通,为纳税人办理各种纳税事项提供便利条件;积极开展税收宣传,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和水平等。
优化纳税程序,提高纳税办事效率
大力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要进一步加大办税服务厅设备、设施投入力度,不断亮化、美化办税服务厅环境。要充实办税服务厅力量,将一部分懂专业、能力强、素质好的年轻干部充实到办税服务厅来,从而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要在纳税服务厅设立相关部门办事处,开展预约服务、延时服务、上门服务等个性化服务,改变办事程序冗长的弊端,为办税企业提供高效的服务。加强办税服务厅人员业务培训力度,培养一批专业化、科技化、现代化的办税人员。规范和加强税务网站建设,进一步拓宽纳税服务的方式和渠道。
【篇二】纳税服务工作调研报告
近段时间以来,在市、区局的正确领导和相关科室的大力支持下,我股紧紧围绕市局的总体工作部署,认真落实各项纳税服务工作内容,始终以“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为服务目标,不断提高和创新服务手段,积极宣传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完善和落实相关制度建设,提高办税服务质量,认真履行工作流程,做到真正服务于纳税人的合理需求,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升级
为确保发票税控系统2.0顺利上线,我股开展多项延续性工作。系统上线前我股根据管理区内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通知区内纳税人在系统停机前领取发票,更改开票系统离线开票时间以确保不影响正常开票业务。系统维护期间,我股联合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积极开展业务测试,系统压力运行测试等工作,为下一阶段系统上线运行打下坚实基础。于此同时为确保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2.0上线后平稳、有序、高效运行,我局开展了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纳税人培训,向纳税人讲解新系统操作规范,注意事项。系统上线后,针对出现问题,我股积极与第三方服务机构沟通,解决实际问题,为系统的顺利运行保驾护航。
纳税服务规范3.0升级
为构建“自主遵从、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体系,适应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新机构、新职责、新变化,回应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新需求、新期盼,我局结合纳服规范3.0的新要求,新做法开展以下工作,提高服务质效。一是积极参加培训。选派业务精湛、政治素养高,服务态度好的干部参加省市局《规范(3.0版)》师资培训,组成管理区局专业师资团队。二是组织针对性培训。由师资团队对管理区局纳税服务部门、分局业务骨干进行培训。采取视频教学、实地示范教学、新旧版纳税服务规范对比教学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办税服务厅人员《规范(3.0版)》培训,确保办税人员严格按照新规范要求办理各项税收业务。三是规范办税服务。纳税服务部门及时更新办税指南在办税厅张贴,按照《规范(3.0版)》要求,强化办税服务。办税厅导税员做好对纳税人的办税引导,要求办税厅人员认真落实《规范(3.0版)》各项规定要求,坚决杜绝在办理材料、办理时间、办理流程和基本规范等方面超出《规范(3.0版)》要求的行为发生,从而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税收服务。
总结规划,释放发展活力
【篇三】纳税服务工作调研报告
马斯洛理论把人的需求分成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五类,依次由较低层次到较高层次。纳税人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与自然人一样,也存在着各种需求,包括对税务机关的一些纳税服务需求。学习马斯洛“需求层次论”,对深入了解纳税人税收服务需求,研究和改进纳税服务工作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纳税服务需求层次概述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需求体现在多个方面,总体上可以归纳为四种类型:
程序性服务需求。主要包括税务登记服务、一般纳税人认定服务和发票发售服务等。由于税务登记、领购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般企业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基本条件之一,因此,税务登记服务、一般纳税人认定服务和发票发售服务,就如同自然人对衣、食、住、行需求一样,是广大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普遍的最基本、最直接的服务需求。
当然,程序性服务,还包括减免税、出口退税等其他税务行政许可和税务行政审批程序。虽然这类程序性服务相对特殊,但是对特定纳税人而言,同样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这类程序性服务需求,也应视为特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最基本、最直接的服务需求之一。
规避税收风险需求。主要是防范税收风险、避免税务行政处罚。一般来说,企业都有节税的想法,但是,除一些知法犯法、故意偷逃税的不法分子外,绝大多数企业主观上都不愿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到税务行政处罚,渴望税务机关帮助把好“税收风险关”。规避税收风险,就如同自然人对自身“安全需求”一样,是纳税人在税收方面的“安全类”服务需求。
文明办税需求。主要包括对税务机关办税环境、对税务人员办税态度等方面的需求。一般来说,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税往往需要其设施齐全、办税方便,并受到税务人员应有的尊重和礼遇。这就如同自然人的“自尊需求”一样,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提出的“尊重类”服务需求。
税收政策筹划需求。主要是在税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争取税收优惠,减少税收支出,降低纳税成本,提高企业整体经济效益和投资回报率。这就如同自然人“成就需求”一样,是纳税人提高自身经济价值的服务需求。
纳税人的各种服务需求虽然时有交叉,但是,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论”,结合多年基层税务实践和对纳税人的调查分析,纳税人上述四类服务需求也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并且以程序性服务为基础,由低到高依次排序为:程序性服务需求规避税收风险需求文明办税需求税收政策筹划需求。
纳税服务工作现状分析
多年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各地税务机关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主题,切实增强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的理念、公正执法是服务的理念和纳税人正当需求应予满足的理念,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社会好评,提升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整体形象。
但是,与广大纳税人的期望相比,目前纳税服务工作还有一定差距。
根据纳税人平时反映的问题,归集起来主要是:个别企业急于开业,急于用票,而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领购审批手续却迟迟不能到位,有的还要多头跑、多次跑;有的企业并无主观偷逃税的意图,但往往会无意中触犯税法,如善意取得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个别税务人员工作不耐心,业务不熟悉,态度不热情,服务不细心,用语不规范;为企业税收政策筹划服务不够到位,如对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参与度仍不够。
纳税人反映的上述问题,固然有企业自身因素,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纳税服务工作存在的不足。对照纳税人需求层次划分,可以归结为:
(1)程序性服务不够及时。主要原因是征管流程节点设置不够合理,运行不够顺畅;基层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性事务工作较多,程序性服务精力投入不足。
(2)规避风险服务不够全面。主要原因是由于信息、技术、能力等多种因素制约,基层税收管理员不能及时全面地掌握各企业正在面临的各项涉税风险,很难及时、主动地帮助企业化解税收风险。
(3)文明办税服务不够深入。主要原因是个别税务人员纳税服务意识不强;个别单位纳税服务考核不够严格,文明办税服务的各项要求落实不够到位。
(4)税收政策筹划服务不够细致。主要原因是满足于面上共性的税收政策宣传解读,对个性化的服务需求不够重视;满足于政策的事后落实,缺乏事前的宣传筹划,特别是对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的事前政策筹划服务不够到位。
优化纳税服务的一点思考
做好纳税服务工作不仅是深化文明创建、提升国税形象的要求,更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基本工作职责。根据纳税人各层次需求,针对当前纳税服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需要从多个方面努力,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工作。
(一)逐步建立与纳税人各层次需求相对应的纳税服务体系
整合服务资源,强化方便快捷的程序性服务。针对程序性服务面广、量大、时间紧、要求高的实际,一方面,要将各类办税服务资源尽可能整合到办税服务厅,实行集中管理,强化办税服务厅作为纳税人服务中心的功能作用,充分发挥服务资源集中聚合效应,着力打造“服务e站”品牌,进一步提升社会认知度和认可度。另一方面,要认真贯彻征管业务流程管理规范,简化流程节点设置,做到凡是由纳税人提起的各种程序性办税事项,由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统一回复,形成以办税服务厅为终端,内部各部门、各环节紧密协作的程序性服务运行机制,防止纳税人多头跑、多次跑。再一方面,要拓展网上办税服务功能,努力打造“网上办税服务厅”,全方位支持网上申请、受理等服务,积极推进无纸化审批,提高程序性服务效率。
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强化全面准确的规避风险服务。根据强化税收征管与优化服务相结合的要求,当前,要把全面推进税收风险管理与强化涉税风险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和完善风险规划、风险识别排序、风险应对和风险评价的规避风险服务机制。一方面,要深入开展综合税收风险分析和分税种专门税收风险分析,建立健全税收风险分析识别工作机制,着力抓好分地区、分行业、分企业类型风险特征的筛选、分类、归纳和描述,优选税收风险指标,建设完善税收风险特征库。另一方面,要以服务性调研和纳税评估为重点,做好税收风险应对和排查工作。在调研、评估组织形式上,要根据企业特点,对大企业实施综合性、个性化的调研、评估,对中小企业重点实施行业联评;在调研、评估手段上,要克服用单一税负指标进行简单比对的做法,综合应用风险指标、评估模型等工具开展调研评估;在调研、评估处理上,要综合配套运用纳税辅导、风险提醒、纳税人自我修正、约谈说明、税收核定、反避税等递进措施,帮助纳税人及时化解税收风险。
加强监督考评,强化热情周到的文明办税服务。为全面贯彻落实文明办税的各项制度,认真践行对纳税人作出的各项服务,在加强思想教育的基础上,一方面,要加强内部监督考评,加大纳税人反映问题的查处力度,加大明查暗访力度,加大考核奖惩力度,促进文明办税规范的养成,推进优质服务长效管理。另一方面,要逐步建立纳税人服务需求、维权诉求跟踪督办制度、纳税服务质量第三方调查评价机制,畅通纳税服务沟通反馈渠道。再一方面,要建立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对国税机关纳税服务的评议评价制度,形成以纳税人满意和社会满意为标准的考核评估体系,进一步促进文明办税、优质服务。
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深入细致的税收政策筹划服务。一方面,要坚持并改进税法宣传咨询解读日制度,将税法基础知识普及与政策专题宣讲相结合,针对不同纳税人群体开展分类分专题解读,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另一方面,要探索共性服务与个性化服务相结合的服务形式,改进服务性调研工作,关注大企业纳税服务和税收政策筹划需求,逐步建立大企业定点联系和高层互通机制,实施个性化服务;对面广量大中小纳税户的共性纳税服务需求,提供菜单式定制 服务,提高服务效率。
(二)深化改革,逐步建立优化纳税服务新机制
结合推进机构改革,逐步建立专业化服务机构。在去年下半年开始的新一轮税务机构改革中,总局、省局都突出强化了纳税服务职能的整合,成立了专门的纳税服务部门。市局及市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尤其是与广大纳税人直接接触的基层分局,要进一步整合纳税服务职能,以更好地满足纳税人各层次需求。
结合创新税收管理员制度,进一步完善纳税服务岗责体系。针对纳税户不断增多、征管要求不断提高,基层税收管理员疲于应付日常纳税服务工作的实际,一方面,要结合省局去年试点推行的创新税收管理员制度,对程序性服务、规避风险服务等纳税职能进行科学划分,将规避风险服务、税收政策筹划服务等业务复杂程度较高的纳税服务职能,从税收管理员职责中分离出来,让基层税收管理员集中精力从事日常调查、核查、巡查、核批等程序性纳税服务工作。另一方面,要结合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和推进专业化管理,尽可能地把各类专业人才配置到业务复杂程度较高的纳税服务岗位,专门从事服务性调研、纳税评估、税务审计等规避税收风险服务,以及对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的税收政策筹划服务等,逐步推进纳税服务专业化。
结合推进绩效管理试点,进一步完善纳税服务考核机制。要在合理分解纳税服务工作职责、健全完善纳税服务岗职体系的基础上,针对各层次纳税服务工作,制订考核办法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试点和推广力度,加大考核奖惩力度,推进纳税服务工作长效化管理。